制造公司車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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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11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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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公司車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防火防爆十條禁令1)嚴禁在生產區內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入公司。2)嚴禁未按規定用火手續,在生產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3)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桶庫2區工作。4)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桶庫2區及易燃易爆裝置。5)嚴禁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6)嚴禁未經批準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7)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品。8)嚴禁在生產區內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9)嚴禁堵塞消防2、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10)嚴禁損壞公司內各類防爆設施。2、動火、用火2.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 請,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 火區”。2.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2)距易燃、易爆裝置、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 30米。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 暢通。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3、 的消防器材。6)固定動火區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2.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 作業(如:化驗室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燈、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 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2.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 安全科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2.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 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 證。2. 6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有效期限、申請辦證單位4、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 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 每次開始動火時間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2. 7動火程序2.7. 1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公司安全科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科復 查后,報主管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2. 7. 2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 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分析、辨識動火可能的風險并組織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2. 7. 3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 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有權拒絕動火行為,并向5、安全科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 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 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2. 7. 5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 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 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2. 7.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 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 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2.6、 8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 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3)使用測爆儀(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沒對象的標準 樣標定合格。2. 9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 的20% (體積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 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 5%;當 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7、0. 2%o2. 10動火注意事項: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 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消除沉積物,清洗、置 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 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5級以上大風度,禁止室外動火作業。2. 11其它消防安全規定2. 11. 1公司內禁止吸煙。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 入上述8、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2. 11.3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 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消除。公司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 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2.11. 5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塔設建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公司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 的間距要大于髙壓線塔桿高的1.5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 鞋子。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器具。3、防毒、防塵3.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為各有毒作業崗位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用 品和急救藥品;各車間、班組負責監督操作人員正確佩戴防護用品。3. 2車間環境加強通風,杜絕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減少人員 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請衛生防疫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進行監測,每年請職業 病防治院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3. 3加強通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有毒 物料。3.4可能產生粉塵危害的崗位應配備防塵口罩,電氣設施采用防塵密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