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工程安全施工獎懲規范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207
2024-09-07
5頁
18.75KB
1、電力企業工程安全施工獎懲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力工程安全施工獎懲制度1、總則1.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落實項目部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運用經濟手段調動廣大職工安全施工生產積極性,杜絕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重大設備損壞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據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生產獎罰懲定(試行)和XX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的要求,特制定本獎懲制度。1.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對安全工作,黨、政、工、團必須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各司其2、職。1.3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在安全生產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有關職能部門、隊(班)和有關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安全工作有特殊貢獻的應給予重獎,對在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給予重罰。1.4實行獎懲制度應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資鼓勵相結合;在處罰上,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1.5本制度適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線項目部所屬各施工隊、各職能部門。2、事故及責任分類.1人身事故分類2.1.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2.1.2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3、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傷和輕傷)的事故。2.1.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2.1.5嚴懲未遂事故: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懲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凡發生倒桿倒塔、塔上倒扒桿、觸電、爆炸、高空墜落、中毒、火災、淹溺等性質惡劣事故,雖未造成人身傷害,但均屬嚴懲未遂事故范圍,其經濟損失應同時按設備事故報項目部。2.2事故責任2.2.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故發生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和次要責任。2.2.1.1其行為與事故4、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2.2.1.2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2.1.3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承擔事故的領導責任2.2.1.4對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2.2確定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施工隊隊長負主要責任:2.2.2.1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2.2.2.2無視安監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2.2.2.3安全規章制度落實不健全,本隊安全管理混亂。2.2.2.4未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2.2.3因下5、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關責任人負主要責任:2.2.3.1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不懂安全操作知識,由安排工作者負主要責任。2.2.3.2施工中無安全施工措施、無安全工作票、未經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確、班前會不宣讀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險作業未安排監護人,由安排工作者負主要責任。2.2.3.3施工技術措施有錯誤,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直接責任。2.2.3.4安全設備不齊備、作業環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經技術部門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設備以小代大,超負荷使用;施工前對工器具不進行檢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組織施工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2.2.3.5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由機6、械管理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2.2.3.6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2.2.3.7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派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由工作安排者負主要責任。2.2.3.8由于安監部門工作嚴重失職,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由安監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2.2.3.9違章指揮施工,指揮者負主要責任。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肇事者負主要責任:2.2.4.1違反安全交底規定、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2.2.4.2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2.2.4.3未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2.2.4.4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3、獎懲3.1獎勵3.1.1凡本工程期間無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隊,參照其它事故頻次和安全管理狀況,獎勵15003000元。3.1.2有下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視具體情況集體獎勵500-1000元,個人獎勵100-500元,并授予榮譽稱號。3.1.2.1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或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3.1.2.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