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費大棚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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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24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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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收費大棚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大通道xxxx公路(xx境)xx高速公路xx段收費大棚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依法做好xx大通道xxxx公路(xx境)xx高速公路xx段收費大棚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選擇施工經驗豐富、財務能力良好、施工設備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的施工隊伍,使得施工招標、評標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xx688號)、2、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xx年第1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xx】第30號公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細則(交通部交公路發【xx】70號公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xx】第11號公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評審辦法。第二條 本評標辦法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審查后執行。第三條 本項目工程實行公開招標,評標工作按評標辦法的規定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提出評標意見,編寫評標報告。第四條 評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第五條 評標期間 ,評標人員必須嚴格3、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索賄受賄,不得參加影響公正評標的任何活動,一切與此有關的當事人都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人及投標人必須自覺履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xx】第11號公布)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xx年第14號)。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擾評標工作。第二章 評標管理與評標程序第七條 按照建設項目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招標人組織招標工作,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工作。第八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所邀請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中4、的專家由交通廳設立的專家庫中確定。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辦法的規定,采用雙信封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第十條 評標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組建清標工作組 清標工作組由招標人選派熟悉招標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組成,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清標工作組在評標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進行評標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 根據招標文件,制定資格審查、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所需各種表格;2根據招標文件,匯總評標標準、對投標文件的符合性要求、強制性要求,以及影響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的全部因素進行收集整理;3 對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摘錄,列出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重大偏差;(二)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評5、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從xx回族自治區交通廳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資格評審(四)初步評審(五)詳細評審(六)財務建議書評審(七)推薦中標候選人(八)撰寫評標報告 評標工作完成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組織編寫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紀律第十一條 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實行回避制度: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將不得進入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一)xx回族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二)與投標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三)與投標人有利害6、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四)在以往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行為、五年內曾受過行政或黨紀處分的人員。第十二條 清標工作應全面、客觀、準確,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協調評標委員會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工作量和工程特點,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分工,交叉審核,確保評標質量。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謹、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自動解散。評標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同時歸還招標人。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7、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投標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第四章 資格評審第十八條 投標人資格評審主要從符合性條件評審和強制性條件評審兩方面審查。第十九條 投標人符合性條件評審的主要內容:(一)檢查資格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二)檢查資格申請人遞交的資格申請文件正本中是否提供了所報業績的合同彩色打印件;(三)檢查資格申請人遞交的資格申請文件所填報的人員能滿足招標文件第十章的要8、求,所有人員的證明材料在正本中為彩色打印件;(四)檢查投標書中是否提供了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證明材料(正本中發票應為彩色打印件或應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購買設備發票、新購發票);(五)檢查投標書正本中是否提供近三年(xx、2005、2006)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彩色打印件;(六)檢查資格申請人在近五年中是否有過不良訴訟記錄,這種不良訴訟記錄將可能影響到申請人對本工程項目的履約;(七)資格申請文件是否按招標文件的內容逐一填報;(八)資格申請文件是否加蓋了法人章,字跡清晰可辨;(九)資格申請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齊全;(十)資格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若授權代理人,其授權書符合規定9、;(十一)資格申請文件中是否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條件;(十二)資格申請文件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公正、清晰可辨;(十三)資格申請人現在不應并且過去五年亦未曾與本項目的業主、咨詢公司或監理單位有任何從屬關系;(十四)資格申請人必須以獨家方式申請資格審查,不得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審查;(十五)資格申請文件正本應用不褪色的墨水書寫或打印,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逐頁小簽或簽署,不得用簽名章代替;(十六)資格申請文件的任何一頁都不應涂改,不應有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均應由資格申請文件簽字人在改動處小簽或蓋法人章;(十七)投標文件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投標文件10、的要求;(十八)資格申請文件內容虛假;(十九)資格申請人最近三年中平均營業額最低不小于300萬元人民幣;資格申請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該資格申請文件不能通過資格評審。第二十條 投標人強制性條件評審的內容1、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員資格是否滿足資格審查文件附表6的要求;2、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員的證書是否滿足資格審查文件附表6的要求;3、近三年類似工程的業績是否滿足附表5-A的要求;4、特殊工種負責人是否滿足附表8-A的要求;5、投入本工程主要設備是否滿足附表9-A的要求;6、2006年末現金凈流量加上銀行信貸額度應不小于100萬元。資格評審不通過的投標文件不再進入下一階段的評審。第二十一條 如果投標11、人通過符合性條件評審和強制性條件評審,則其資格審查通過,在上述符合性條件評審和強制性條件評審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通過(包括仿造證明材料),則其資格審查不予通過。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文件才能參加初步評審。在評審時,招標人將充分利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提供的以往施工項目的相關信息及互聯網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請資格審查單位的詳細情況,真正選擇能力強、信用好的單位通過資格審查。對投標人提供的信息經招標人核實與投標人提供的信息有較大出入,招標人視為投標人提供虛假證明。第五章 初步評審第二十二條 只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才能參加詳細評審。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之前,首先聽取招標人及清標工作組關于工程情12、況和清標工作的說明,認真研讀招標文件,獲取評標以下重要信息和數據: (一)招標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工程特點;(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其它與評標有關的內容。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清標工作組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內容進行重新修正。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標人進行有效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按規定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修改的內容和修改原因。第二十五條 在初步評審階段,首先對投標文件的以下實質性內容進行符合性審13、查,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主要條件:(一)檢查投標文件的外封套上是否寫明投標的項目和具體的標段;(二)檢查投標文件是否注有“正本”或“副本”的標記;(三)檢查投標文件送達的時間;(四)檢查投標文件的外封套上是否有投標單位的任何識別標志;(五)檢查投標文件的內、外封套是否嚴密,是否加貼有封條,是否發現提前啟封的痕跡;(六)投標人是否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擔保;(七)投標書是否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簽署并加蓋公章;(八)投標文件正本內是否裝訂有授權委任書和公證書的原件;(九)投標文件的內容字跡是否模糊無法辨認;(十)一個投標人對同一標段送交兩份或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十一)投標文件的組成是否完整;(十二)投14、標文件是否按照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是否清晰可辯;(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是否充足;(十四)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是否齊全;(十五)如投標單位為集團公司或其下屬公司是獨立法人,是否明確擬承擔本合同工程的具體單位,當集團公司已明確實際承擔本合同工程的具體下屬公司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公司對同一標段進行投標時,僅對其下屬公司的投標書進行評審;(十六)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的投標保證金,金額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十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授權代理人授權書,并進行了公證(公證書中應有公證員印鑒、公證機關鋼印,公證書出具的日期應當與授權書出具的日期一15、致);(十八)投標文件工期是否滿足要求(投標書填報的工期不得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工期);(十九)投標人之間是否有串標情況;投標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認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若滿足以上審查條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補正。第二十七條 通過了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詳細評審。第六章 詳細評審第二十八條 初步評審結束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從合同條件、技術能力以及投標人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等方面進行的詳細評審,主要審查重大偏差。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通過詳細評審的主要條件:(一)投標人接受招標16、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二)投標人未增加業主的責任范圍,也未減少投標人義務;(三)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四)投標人未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提出異議;(五)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沒有欺詐行為;(六)投標人對合同條款沒有重要保留;(七)投標人所提供的網架結構和膜結構技術指標符合要求;(八)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合理可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齊全,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工地現場的實際,施工工藝先進、可靠、質量能夠保證。針對相應的合同段的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有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等。(九)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可靠,質量保證體系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有組織、有計劃、有目標、有17、落實,對質量事故的處理是否做到“三不放過”。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措施。投標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對其作廢標處理。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要對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進行詳細評審。如發現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低于招標文件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將對其作廢標處理。通過詳細評審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財務建議書評審。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但在評審階段,招標人將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投標人不能拒絕澄清。投標人的澄清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澄清內容將視為投標文件的18、組成部分。第七章 財務建議書評審第三十二條 對于投標人的技術建議書通過資格評審、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后,招標人在監督機構和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財務建議書),對財務建議書進行符合性審查。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財務建議書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主要條件:(一)投標文件投標書按照招標文件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二)投標文件中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齊全;(三)投標報價只有一個報價。第三十四條 評標方法為雙信封最低評標價法。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按投標價由低到高順序,推薦通過資格審查、初步評審、詳細評審、財務建議書評審且投標價最低的前三個投標人19、為中標候選人、第一中標后備人和第二中標后備人。招標人設有投標控制價上限,并在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財務建議書)前當場公布,目的是為防止哄抬標價,投標價超出此投標控制價上限的,招標人將視為超出招標人的支付能力,這樣的投標文件將以廢標處理。履約擔保的金額:如果投標人能說明其投標報價是合理的并被招標人所接受,招標人將要求中標候選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金額和提交時間:履約擔保的金額:如果投標人能說明其投標報價是合理的并被招標人所接受,招標人將要求中標候選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約擔保:1、(A-D)/A 20%,則履約擔保為10%合同價的銀行匯票。2、20(A-D)/A 25%,則履約擔保為20、15合同價的銀行匯票。3、25(A-D)/A,則履約擔保為20合同價的銀行匯票。其中:D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A為投標人報價平均值。履約擔保的提交時間: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 10 天內,并在簽定合同協議書之前第三十六條 在評標時,對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對施工組織設計、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業績及信譽不進行評分。第八章 評標報告第三十七條 評標工作完成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組織編寫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第三十八條 評標報告將記錄以下內容(一)項目概況(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二)招標過程(包括開標記錄);(三)評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標準與辦21、法、資格審查、初步評審、詳細評審、財務建議書評審,以及廢標說明);(四)評標結果;(五)評標附表及有關澄清記錄。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在評標報告第三十七條的(三)(四)(五)項的每一頁上簽字。招標人和由招標人組織成立的清標工作組應對其所提供的評標信息簽字負責。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保留意見,但應以書面方式在評標報告中闡述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第四十一條 評標工作結束后,如發現招標人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標,修正評標報告和評標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