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售樓現場管理及傭金分配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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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26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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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公司售樓現場管理及傭金分配暫行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 售樓現場管理及傭金分配暫行辦法 為規范xxxx售樓秩序,更好體現聯合銷售的競爭優勢,確保銷售指標如期完成,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望雙方公司遵照執行。 第一部分:銷售人員紀律管理條例: 一.每天早上九點,銷售人員開始站位,由當天總值一方的銷售人員站頭位。周一至周五站兩人, 兩司各一人,周六、日站四位,兩司各兩人,兩司銷售人員輪流輪位接客。在一方現場無人員 接替補位的情況下,可由另一隊人員補位。現場銷售人員均不在,銷售主2、管方可補位.如出現因 現場銷售人員不及時補位而影響售樓部的正常銷售秩序的,罰款50元。 二.周一至五非上班時間(9:0019:00)外接待的客戶,誰先接待歸誰,周六、日則按輪位接。 三.每當有客戶走進售樓部,站在第二位的銷售人員首先要有禮貌地詢問客戶“是否第一次到場”, “以前由哪位人員接待”。如客戶清楚講出此前由哪位銷售人員跟進即由以前的銷售人員跟進, (如此前跟進的銷售人員不在現場,則交給此銷售人員所屬代理公司的主管),對方代理公司 主管有權詢問該客戶的來訪原因及途徑,如銷售人員由非法途徑接洽客戶,則按本條例的第九 條處理。 四.客人進售樓部如不能清楚指出曾經跟進的銷售人員,則由站在第一位3、的銷售人員A跟進。但如 果該銷售人員A及客戶末坐在洽談臺之前,如有另外的銷售人員B認出在該位客人而該客人 也承認認識銷售人員B,則由銷售人員B跟進該位客人。若第一位銷售人員A已與該客戶在洽 談臺進行洽談時,如有銷售人員B認出該位客人,則銷售人員B 應出示三天內有效入場登記, 方可共同跟進。 五.進入售樓部的客戶按如下情況區分:1、小孩;2、發展商工作人員;3、發展商的關系戶(找 發展商);4、發展商指定的參觀團。這四類人不當客,其余一律當客。 六.收樓、拿管理費的,由所屬的代理公司接待,站位不變。 七.客戶入場說有朋友正在現場看樓,自己在售樓部等的,要支會主管或文員確認,站位不變;如 客戶等到4、朋友匯合發現是沒有銷售人員接待的,由當時的頭位接待。 八.排隊輪位是接待新客,若接待是舊客,各公司之間的銷售人員排位不變。凡是由與其認識的銷 售人員接待的客戶均按舊客處理。 九.凡在售樓部外的客戶咨詢樓盤的情況(如會所、停車場、樣板房、小區內等),銷售人員只能 帶領或讓客戶自行到售樓部咨詢;或者盡量解答,但不能直接接待客人、遞卡片或者找指定銷 售人員幫客介紹,一經發現證實,則處罰該銷售人員200元。 1 十.新、舊客人在未進入售樓部前,銷售人員不能在xx售樓部外接待該客人(坐在任何地方面談)。 一經發現則處罰該銷售人員200元。 十一.若舊客到售樓部找銷售人員,但該銷售人員已離職xx花園,該客5、戶則由原代理公司主管安排銷售人員跟進,不作新客處理。 十二.如對方銷售人員正在與客戶洽談成交過程中,另一方的銷售人員除正常打招呼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通過與該客戶交談、通電話、或其他任何形式阻礙成交,或惡意搶客,一經發現,視該銷 售人員情節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處罰500元。 十三.凡是在售樓部發生爭吵,各罰200元。 十四.如有因銷售人員服務態度不好造成客人投訴的,情節嚴重者罰款200元。 十五.在未經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兩方公司銷售人員均不能以任何方式聯絡對方的客戶,情節嚴重者處罰400元。 十六.銷控離臺,罰500元/次,也不能帶客到前臺看銷控。 十七.門口站崗只能第二位問客,其余人員不能圍上前6、詢問。 十八.凡百合、海棠的客,要由百合與海棠的銷售人員直接帶至售樓部(交接),或吩咐客戶一進門就要講出找哪一位銷售人員接待,不能在非售樓部以外的地方接客,否則罰500元/次。 十九.每天晚上雙方銷售主管(或值日生)交換客戶入場登記簽名確認,注明臺數、日期。 第二部分:權屬及傭金分配辦法: 一.如銷售人員在跟進客戶的過程中客戶已走出售樓部,客戶與之前曾跟進的或曾認識的銷售人員相認 (包括直系親屬),必須出示三天內有效的入場記錄且該客戶也承認三天內是該人員跟進過。經雙方主管確認后,在3日內(含3日)則可共同跟進,成交后傭金各半,如公共客戶登記簿顯示在3日之外,則由新接待的銷售人員跟進。 二.成交7、后在三天內發現夫妻及父子和母子關系之相同客戶,且客戶登記3日內有效(含3天),經客 戶及雙方主管確認后傭金對半;成交超過三天才發現的,任何關系傭金均不作分成。 三.若雙方均曾接待A客戶,須在總值交更本上確認注明,到最后成交時該單位傭金各半。但最后成交 時為A客戶介紹來的B客戶則參考以下第四條做法。 四.舊業主或舊客戶A客戶介紹B客戶到現場: A、B客戶共同進入售樓部并指明sales接待,則該兩臺客戶均由該sales跟進。 A、B客戶共同進場,在無指明公司或人名的情況下,當新客接待,A客可爭取協商合作,但需出 示三日內的有效記錄,B客則100%屬該銷售人員擁有; B客獨立進場,在指明情況下,該人8、員或其所屬公司人員跟進; 在B客獨立進場,無指名情況下,則屬當時第一接待之銷售人員; 若B客戶先到場,無指定找哪一位銷售人員,則由站頭位的銷售人員跟進。如果在介紹過程中, 客戶已離開售樓部到其它地方參觀,則無論舊業主到場有否指定銷售人員跟進均由該銷售人員跟進;但在介紹時尚未離開售樓部,而A客戶到場,并指定銷售人員跟進,則該位同事重新排頭位。 新客戶由舊業主指定的銷售人員跟進。 以上條款希望兩隊現場經理必須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的職業守則認真監督貫徹執行,凡兩方公司銷售人員如有違反以上管理條例和分配辦法,先由兩方公司按本辦法之規定協商處理及處罰。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上訴至發展商,由發展商作出最后判決。 注:執行日期,經雙方簽署生效即日開始執行。 廣州xx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