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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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34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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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XX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進一步依法規范XX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據XX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與項目法人或EPC總承包商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總承包資質等級或專業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下同)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2、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施工承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將非主體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或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分包商。專業分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第三條 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及相應資質,經濟上3、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與施工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第四條 公司系統建設工程和所屬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本規定對施工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許分包的工程項目及范圍、分包金額限制、分包商準入條件等,并強調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價的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允許范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4、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等級或勞務分包資質等級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 施工承包商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分包。第五條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的選定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組織各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施工項目部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建設單位批準并備案。第六條 公司各級基建管理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第七條 施工承包商對承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總責,并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對分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分包商(包括專業分包商和勞5、務分包商)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負責承包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應當服從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XX電網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以及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的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業承接公司系統以外工程項目同時應遵循國家、行業、建設單位相關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項目還需遵守我國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九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工程和施工企業的施工分包安全歸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負責對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和施工企業分包安全工作6、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評價和考核。公司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十條 各區域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司及有關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負責所投資或控股項目、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安全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單位全面落實公司關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負責施工企業分包商準入管理;負責動態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風險;負責對基層單位和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價;負責及時上報分包安全信息。各網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按照公司要求對本單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十一條 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全7、面貫徹落實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負責審批施工承包商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圍;嚴格審查分包商資質和業績;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分析上報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依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監理制度;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分包情況并備案;審查分包資質、業績并進行入場驗證;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實施分包安全監理;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商的人員配備、8、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實施閉環管理。第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負責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分包安全處于受控狀態。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健全覆蓋分包商的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網省公司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明確分包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定期組織、督促分包商開展各類安全、質量活動,做好活動記錄。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分包管理制度須報網省公司備案。第三章 專業分包第十四條 公司嚴禁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一9、)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包括直流換流站的接地極線路)工程的桿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包括換流站)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和一次、二次等電氣設備安裝工程。(二)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建筑主體工程(上水庫、引水系統、地下廠房硐室群、下水庫、開關站及中央控制樓等)、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工程(發電機組及輔助設備、電氣設備等)。(三)火電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主體建筑(主廠房、煙囪、冷卻塔等的主體結構)及主體安裝工程(汽輪發電機、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壓管道、中壓管道、電氣熱工控制等)。(四)其他工程的主體工程范圍界定:核電常規島部分、生物質發電站、垃圾焚燒發10、電站參照火電工程,風電建設項目參照輸變電工程,非電力類工程按XX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XX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滿足所分包工程專業和規模施工要求的資質、資格和施工能力。第十六條 專業分包商如需對部分施工作業進行勞務分包,應在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中明確,并按要求對勞務分包商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履行報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第四章 勞務分包第十七條 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并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第十八條 勞務分包商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得再次分包。勞務分包商應組織11、熟練工人投入工作,自覺接受施工承包商及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十九條 禁止勞務分包人員在沒有施工承包商組織、指揮及帶領的情況下獨立承擔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設備材料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大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與腳手架(跨越架)工程、大體積混凝土澆筑、鋼結構吊裝、鐵塔組立、受熱面組裝施工作業或XX有關部門規定的、建設單位明確的其他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第二十條 有勞務分包人員參與的施工作業,施工班組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原則上應為施工承包商人員,由勞務分包商人員擔任時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和監理12、單位審核認可,其中上款明確的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為施工承包商人員。第五章 分包商準入第二十一條 各網省公司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制定分包商資質審查、準入制度,在對潛在分包商資質業績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建立各網省公司統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并動態調整。在施工承包商選用分包商、監理及業主單位審批分包事項等環節,對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冊中的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對其資質業績進行單獨審查。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分包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第二十二條 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重點審查分包商的施工技13、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和類似工程業績。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和質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繼續使用。施工承包商應盡可能與分包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避免人員頻繁變動。第二十三條 分包商資質條件必須符合XX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分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業績,近三年內所承包的工程未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質量事故。第二十四條 分包商資質審查內容:(一)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二)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四)分包商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14、施工記錄;(五)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六)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七)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單位提出擬分包內容和類別的分包計劃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備案。施工承包商根據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盡可能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中擇優選擇相應資質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對未在年度分包商名冊中選用的分包商單獨進行15、資質審查,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商,嚴禁錄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及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將擬選用分包商的資質文件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報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準。合同、安全協議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總價,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工程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按照XX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16、范本,根據分包性質,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第二十七條 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施工范圍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資質范圍,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勞務分包商承包范圍不能包括材料供應等非勞務作業內容。第二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約定:(一)按照XX及XX電網公司有關規定預留安全文明施工、質量保證金以及扣除安全、質量保證金的相關條款。(二)工程款、勞務費和安全文明施工17、措施費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條款。專業分包結算方式采用“工程量(定額直接費+管理費)”進行合同計價,勞務分包結算方式采用“預算工日工日單價”或“工程量綜合人工單價”進行合同計價。(三)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付和辦理的責任方。(四)專業分包的承包工程范圍,勞務分包的作業分包范圍以及提供勞務作業的具體內容。(五)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明確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施工機械、起重機械的責任方及管理要求。(六)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措施等技術文件編制、審批管理要求。(七)禁止分包商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違規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與施工分包。第二十九條 分包商必須在分包合同18、安全協議簽訂后方可進場施工。嚴禁無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應按合同約定向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施工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避免在分包過程中因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影響分包安全。第三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應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合同確定的目標進行跟蹤監督和動態管理,及時預測和分析合同執行的風險和偏差,提前采取預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風險。第七章 專業分包動態管理第三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覆蓋所有專業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將分包商納入到本企業和19、現場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體系中,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第三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應在專業分包項目開工前對分包商投入項目施工的人員資質、施工機械、工器具等進行入場檢查,并報監理單位驗證,驗證合格后由監理單位報建設單位備案。監理單位嚴格核查驗證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施工機械、工器具與資質審查內容、分包合同是否一致。第三十四條 專業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如需更換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報監理單位審批,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更換。第三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應明確專門的分包管理人員,制定專業分包商各類人員登記制度,建立專業分20、包商人員名冊,不定期檢查現場專業施工分包人員與名冊是否相符。專業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離開現場需報請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同意。第三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專業分包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或監督專業分包商組織)對專業分包商全體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體檢不合格或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其它不適合電力建設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督促分包商及時清退。嚴禁分包商錄用未成年者。分包商人員的體檢證明須由縣級及以上(或等同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第三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對新進分包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對專業分包商的全體分包人員分工種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考試。監理單位督促檢查分包商人21、員的教育和考試情況。第三十八條 專業分包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手續審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負責為分包商作業人員辦理帶有本人單位、姓名、工種、照片等相關信息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第三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按照合同約定配備起重機械、設備。督促專業分包商為分包人員配備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起重、電氣、安全三類工器具進行登記、編號、檢測、試驗和標識管理,建立管理臺帳,做到物帳對應。分包商自帶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工器具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自檢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檢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施工承包商按規定進行入場檢查,檢查合格后報監理22、單位審核后方可進場施工。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項目分包機械管理臺帳,督促分包商對自帶機械按照規定要求維護保養、檢查,形成維護保養記錄卡,帳卡對應,確保施工機械整潔、完好、滿足施工要求。第四十條 施工承包商應對專業分包商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風險預控實施管理。(一)專業分包商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方案。(二)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專業分包施工作業,施工承包商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專業分包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術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須在開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組織或者督促專業分23、包商組織對參與施工的分包作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形成書面交底記錄,參與交底人員簽字認可。(四)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按照規定辦理和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實施。(五)施工承包商督促專業分包商成立分包應急組織機構,做好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教育培訓,落實應急組織體系,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完善應急運行機制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納入施工承包商應急組織機構。(六)施工承包商督促專業分包商開展項目風險辨識和風險評估,提出預控措施,建立危險因素辨識和控制臺帳,消除安全隱患,并納入施工承包商危險因素辨識和控制臺帳。(七)專業分包工程項目施工的關鍵工序、隱蔽工程、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等施工24、作業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派員全過程監督其嚴格實施。第四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嚴格審查專業分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并備案,施工承包商審查后報監理單位審批,并監督其嚴格實施。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對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第四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應組織分包商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分包商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施工承包商本部對所屬各項目部按季度定期開展分包檢查。第四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定期對專業分包商進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內的綜合能力動態評價。第八章 勞務分包動態管理25、第四十四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職工“無差別”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勞務分包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意外傷害保險、員工體檢等信息的勞務作業人員名冊。第四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應在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前核查其按合同要求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確認其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滿足作業要求并具備相應資格。并將檢查情況報監理單位核查驗證。施工承包商應監督勞務分包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安全活動。第四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督促勞務分包商按XX和地方政府的有關用工規定選派企業在冊的體檢合格人員,并按要求定期組織勞務作業人員身體檢查,進入現26、場作業的人員應經施工承包商審核同意,并應保持相對穩定。第四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分包須建立勞務分包商人員名冊,并將勞務分包商人員編入施工承包商班組管理,按照對本單位施工人員同樣的要求對勞務分包人員進行發證考勤、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指導、安全監督檢查等管理。勞務分包商項目主要負責人、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更換應當經過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審批同意,項目主要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應經施工承包商同意。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勞務分包人員退場制度,對于技能素質不滿足要求、多次違章或者不服從管理的勞務分包人員,應及時清退出場。第四十八條 勞務分包作業現場所需的施工機械、起重設備由施工承包商配備并負責操作。勞務分包商人27、員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勞務作業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機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約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勞務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對其質量和強制性檢驗合格工作負責,勞務分包商對使用維護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監督管理。第四十九條 勞務分包作業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含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承包商負責辦理,施工承包商負責在勞務作業前對勞務分包商所有參與施工作業的分包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五十條 勞務分包人員在參與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勞務作業時,施工承包商應指派本單位責任心強、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現場施工班組負責人、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職務,對現場作業28、組織、工器具的配置、現場布置和勞務分包人員實際操作進行統一組織指揮和有效監督。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監理單位對施工承包商勞務分包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嚴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專業分包管理方式進行勞務分包管理。第九章 監督管理第五十二條 XX電網公司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制度,每月對公司系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統計發布,及時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要求;通過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隨機督查、分包安全管理專項檢查等檢查督查活動,對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督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督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閉29、環,對有關情況及時進行通報。第五十三條 網省公司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分包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確保對電力建設分包全過程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網省公司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電力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督查,分包督查應覆蓋系統內電力建設工程和所屬施工企業。督查內容應包括分包方式、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分包合同簽訂、分包作業組織、分包人員管理、分包現場監督及本規定中其它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條 網省公司每月分析匯總各工程項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時上報。分包信息至少應包括工程項目名稱、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類別、分包商資質等級、分包項目、合同金額及各分包合同金額等內容。網省公司對分包信息及時分析,全面評估建設工程和施工企業30、分包安全風險和經營風險,督促指導施工企業落實分包安全防范措施。第五十五條 網省公司通過基建安全大檢查、基建安全隨機督查、分包安全管理專項檢查等檢查督查活動,對本單位投資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分包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督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督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閉環,對有關情況及時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并向XX電網公司進行報告。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按審查批準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分包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差、人員素質低、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及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31、包商,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對無資質或資質不合格隊伍采用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取得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應堅決取締。第五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承包商所報送的分包工程的各類報審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每月將分包管理情況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檢查所屬各項目監理部的分包安全監理工作。第五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內的完善的現場應急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方案。分包作業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要立即按預定的應急處置方案有效處置,并按規定及時進行報告。第五十九條 建32、設單位(業主項目部)按要求匯總分析工程項目施工分包信息并與專業分包信息一起報網省公司,網省公司直屬施工企業每月匯總分析本單位所有工程現場的施工分包信息并按規定上報網省公司。各網省公司每月按時將分包安全信息上報XX電網公司。第十章 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第六十條 XX電網公司對網省公司、直屬單位的分包安全管理進行考核評價,網省公司對工程建設項目和所屬施工、監理企業的分包安全管理進行考核評價,公司系統施工、監理企業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納入公司開展的施工、監理企業資信評價中。第六十一條 XX電網公司將網省公司及直屬單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基建管理綜合評價、公司對網省公司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業績考核中33、的基建管理考核等考核評價中,對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進行量化扣分。第六十二條 XX電網公司將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與施工、監理招標工作掛鉤,對發生轉包、違規分包或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定問題的施工、監理單位,視問題嚴重程度在公司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中對其進行評標扣分,或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其投標資格,具體辦法在有關招投標管理制度和招標文件范本中進行明確。第六十三條 各網省公司將各在建工程和所屬施工、監理單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基建管理綜合評價以及對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業績考核中,對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進行量化扣分。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及時34、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況,對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包商,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違約及經濟損失由違規單位負責。第六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資信評價體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應從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藝質量、施工組織、進度控制、服從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況等方面對分包商進行全面的考核與評價。對分包商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施工承包商選擇合格分包商和網省公司確定分包商準入清單的重要依據。第六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對分包商的獎懲條款,鼓勵分包商嚴格履行合同、加強安全管理,對違反相關分包管理規定的分包商,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經濟處罰、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35、用等處罰。第六十七條 對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的分包商,建設單位、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應及時上報網省公司,網省公司應將其從合格分包商名單中除名并及時通知各施工企業。對于嚴重違規且不服從管理,以及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分包商,XX電網公司可在查實后進行通報,禁止公司系統各單位錄用該分包商。第六十八條 施工分包工程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按照XX和公司關于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嚴禁遲報、瞞報分包安全事故。施工分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XX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章制度執行。XX電網公司依據安全生產獎懲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十一章 附則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XX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XX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XX電網基建20055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