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面養護作業及其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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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36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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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路面養護、作業及其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2、,結合湖北XX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第三條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四條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 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第五條 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XX3、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第八條 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第九條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4、15天向社會公告。第三章 工作規程第一節 進場審批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XX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三5、)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XX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并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并限期補齊保證金。(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后發放湖北XX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第九條 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6、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節 安全管理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后方可持證上崗。第十三條 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第十四條 7、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第三節 現場監督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準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8、和紅黃頻閃改道燈。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第十八條 用于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第十九條 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準,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后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9、口處嚴禁調頭。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后撥付作業單位。第二十二條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XX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后,補辦延期許可證。第三章 罰 則第二十六條 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10、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并給予相應的處理。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并責今停工整改:(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三)經過執法機構批準需要打開中央分隔11、帶作業,但打開后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六)施工工期結束后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工:(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第四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