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安全工作事故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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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49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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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安全工作事故防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及時掌握和分析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吸取教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各公司、各部門必須加強事故管理工作。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或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非計劃性停產、減產、設備、交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必須及時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登記建檔。第二章 事故的分類第三條 人身事故:指公司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2、的事故。第四條 火災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五條 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第六條 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儀器(表)、容器、設備、管道等設備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第七條 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第八條 質量事故:指由于設計、生產、檢驗、存儲和運輸過程中的責任過失導致產品不能滿足質量控制指標要求,給公司或客戶造成程度損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報廢處理的事故。第九條 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3、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或因機械故障造成車輛損壞或人身傷亡的事故。第十條 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噪聲與振動危害、固體廢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第十一條 破壞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二條 直接經濟損失涵蓋但不僅限于如下費用:1、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和停工工資等。 2、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3、固定資產損失費用:是指直接發生的設備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費,或因事故報4、廢的設備設施的價值。4、流動資產損失費用:包括原料、中間產品、產成品的損失,以及屬非固定資產的易耗設備、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損失。第十三條 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停產、減產損失價值、工作損失價值、資源損失價值、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以及其他損失費用。第三章 事故等級劃分第十四條 根據人身傷亡人數或者財產直接損失數額(指我方所占數額,負次要責任的降低等級劃分),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標準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人以上3人以下,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事故為小事故。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財產損失5萬元5、以上15萬元以下的事故為一般事故。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輕傷6人以上,或財產損失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事故為大事故。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財產損失3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事故為重大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傷6人以上 ,或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事故為特別重大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五條 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超標排放情況,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標準如下:1、小事故:指6、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三廢” 超標排放,但尚未對車間內部環境或污水處理站造成影響,或車間外排水、排氣連續超標1天,但尚未對環保車間造成沖擊,且未對外界造成環境污染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三廢”超標排放,已對車間內部環境或污水處理站造成影響,或車間外排水、排氣連續超標2天,導致環保車間超標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事故。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三廢”超標排放,或車間外排水、排氣超標,并由此對公司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或被上級主管部門罰款30萬元以下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三廢”超標排放,或車間外排水、排氣超標,對外界環境造7、成輕微污染,對公司造成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或被上級主管部門罰款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三廢”超標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氣超標,對外界環境造成較大污染,對公司造成2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并由此被上級主管部門罰款200萬元以上的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六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程度和限工時間,人身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1、小事故:受傷人員需住院治療,累計限工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事故;受傷人員未經住院治療,累計限工時間在15日以上3個月以內的事故。2、一8、般事故:受傷人員累計限工時間在3-6個月之內或受傷程度達到五級及以下致殘標準的事故。3、大事故:受傷人員累計限工時間在6個月以上或受傷程度達到四級及以上致殘標準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傷,或造成10人及以上輕傷的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第十七條 根據一次火災、爆炸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或受傷人數,火災、爆炸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造成人員受傷達到人身輕微事故標準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9、人員受傷達到人身小事故標準的事故。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造成人員受傷達到人身一般事故標準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造成人員受傷達到人身大事故標準的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0萬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達到人身重大事故標準的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八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和影響生產情況,生產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單套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月產量百10、分之二十下者。2、一般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即恢復時所耗用的人工、設備費用;不包括事故后停產、減產的損失)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稱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月產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月產量百分之十以上者。4、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停產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5、重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產裝置停產三十天以上的事故。6、特11、別重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產三十天以上的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九條 根據一次質量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程度和修復程度,質量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給予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但未影響到產品申報或保持名牌、免檢產品工作。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給予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但未影響到產品申報或保持名牌、免檢產品工作。3、大12、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給予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或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名牌、免檢產品榮譽被撤銷。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以上2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給予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5、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給予200萬元以上罰款。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二十條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及影響生產情況來劃分:設備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13、大事故。1、小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事故。3、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劃分等級,按一般事故處理)。1、雖構成死亡或重傷條件,但僥幸未造成事實的事故。2、嚴重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引14、起超溫、超壓、誤送水、電、汽、風及誤投原材物料、嚴重跑、串油(料)等,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有害氣體、液體大量泄露、排放,已達到火災、爆炸、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第二十二條 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受傷達不到事故等級標準的異常情況稱為異常事件。第四章 事故分工管理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門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門、事發單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臺帳、檔案,做到有據可查。第二十四條 事故管理職責分工:1、安全部:負責對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和公司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工作。2、生產中心:負責電器、儀表、設備等生產事故,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15、跑料、串料、凍凝及工藝操作等生產事故,廠內機動車、生產質量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3、安保部:負責盜竊、破壞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4、行政中心:負責交通事故、供銷質量事故及后勤辦公室系統的各類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5、環保部: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6、各分公司應根據本公司各部門管理職責確定相應事故主管部門,負責本公司相應事故的調查,同時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第二十五條 當發生事故時,同時有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時應以人身事故調查為主;當設備損壞與停車、停產事故同時發生時應以設備事故調查為主;非計劃停產、串料、跑料應以生產管理部門調查為主16、,其它部門配合;經查明原因后按職責分工進行歸口管理。第五章 事故報告第二十六條、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外,應在立即向所屬領導報告和有關部門(安全部、生產部。夜間報調度室)報告,而后由生產部向公司領導報告;對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安全部、生產部報告(夜間報生產部),需要上報的事故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安全部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規定上報。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發生的車間或者部門必須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安全部;涉及人身傷害事故的同時報告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車間上報公司:1)事故發生的17、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2)事故簡要經過;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設備損壞情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4)已經采取的措施;5)有當事人員書寫的事故調查記錄,并親筆簽名。6)車間調查小組的人員親筆簽名。二、公司上報有關部門: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補報。第二十八條、 現場保護1、發生死亡事故的車間、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18、大。 2、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車間或者部門應立即通知安全環保部、調度室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等。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和安全環保部同意,并到事故現場實地查看,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當事人簽字),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4、在夜間發生事故,因搶修或者恢復生產需破壞事故現場時,必須通知調度室實地查看現場作好記錄(當事人簽字)。5、發生重大火災、化學爆炸及多人傷亡(含急性中毒)應同時立即報告消防救護部門同時做好自救工作,在救護過程中要堅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則。6、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要內容19、仔細、字跡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位、情節、損失等內容都要準確,防范措施落實,責任明確,按時上報,不得無故拖延、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如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否則,除責成上報外,并追究所在部門領導責任,嚴肅處理。7、凡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代培、參觀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統計上報,并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和來公司原由。8、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所在部門的責任事故。第六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1、發生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會同企業管理部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3天內將調查報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20、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2、發生大事故時,由公司安全中心(部門經理)牽頭,管理中心、生產中心參加,迅速進行調查,一星期內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公司總經理,交公司安委會決定。3、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主管部門組織各有關職能處室與縣安監局、勞動局、工會、檢察院、衛生局等部門人員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向上級部門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4、未遂事故,由車間組織調查處理,將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報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由安全部備案。5、外來施工單位總承包工程發生的事故,由施工單位組織調查、處理。6、外單位職工在我公司參加生產勞動、施21、工、生活服務等無償勞動并由我公司負責指揮作業發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負責調查、處理、涉及財產損失和工傷人員的工傷管理、工傷醫療、生活補助等,由雙方安全、人事、工會等部門共同協商處理。7、涉及兩個單位以上的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共同調查、分析;如果事故責任難以確定,可由上一級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確定;事故責任確定后,由事故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上報。發生各類生產性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門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在十天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及事故定性審批單,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后,按下列程序審核批準。(1)發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時,需經分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交安全管理部備案。(2)發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22、時,需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事故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交安全部備案。8、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9、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級領導擔任。成員由事故主管部門部長、生產、企管、安全、工會等部門組成。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設備損壞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4)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5)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若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具體注明。(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11、事23、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在問詢筆錄上親筆簽名確認。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13、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及以下7日內、大事故及以上事故2周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領導批準,提交事故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14、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經過;(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24、理意見;(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5、對發生事故遲報或者漏報、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破壞事故現場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對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三十條、安全環保部要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資料, 應妥善保管,備案存檔。重大事故登記表,應寫明事故單位、名稱、部位、原因、傷害情況概要、事故概況及事故分析圖等內容。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三十一條、責任劃分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全面負責和各主管副總分管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而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25、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2、由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主管副總和安全部門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訂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者負責。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沒采取的,由相關領導者負責;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國家法律承認的技術部門鑒定,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人員協助培訓,否則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5、制造、施工部門,26、未嚴格按圖施工,未經使用單位批準隨地設計或修改設計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培訓考核合格,持操作資格證書上崗操作;其他崗位的人員必須有公司規定的可以上崗作業的證明,兩者同時經公司“公司三級培訓”并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崗位的人員無上崗作業的證明而發生事故,應由委托者負主要責任,已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上崗作業有證明者,違章發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負主要責任。在指揮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指揮者負主要責任。7、在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在班長帶領下進行工作,予頂崗作業者必須經車間主任或部門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監護。不聽監護人指導擅自操作造成責任事27、故,由本人負責。8、對于有根據確定在本部門、車間、班組進行了安全教育,特別是制定了相關事故的防范措施和進行了相關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夠減輕有關領導的責任。9、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嚴肅追究車間、部門領導的責任。第三十二條、對事故責任人的經濟獎罰規定1、未遂事故:發生未遂事故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發生并分析出未遂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的根據事故后果獎勵5005000元(具體獎勵金額由經理辦公會決定)。2、對于未執行安全保證金的公司部門執行以下處理標準。1)、小事故:扣主要責任人1個月考核獎金,扣次要責任人考核獎金一個月的20%,扣車間主任管理責任考核獎金一個月28、的50%,副主任、扣安全員管理責任考核獎金一個月的20%,扣班組長管理責任考核獎金一個月的50%。2)、一般事故:扣主要責任人考核獎金2個月,扣次要責任人考核獎金半個月,扣分管經理當月考核獎30%、扣車間主任考核獎金1個月,扣副主任、安全員管理責任考核獎金半個月,扣班組長管理責任考核獎金1個月。3)、大事故:扣主要責任人考核獎金4個月,扣次要責任人考核獎金二個月,扣分管經理當月考核獎1個月、扣車間主任考核獎金3個月,扣副主任、安全員管理責任考核獎金2個月,扣班組長管理責任考核獎金3個月。4)、重大事故:扣主要責任人考核獎金6個月,扣次要責任人考核獎金3個月,扣分管經理考核獎金3個月,扣車間主任29、管理責任考核獎金3個月并撤職,扣副主任、安全員管理責任考核獎金2個月并降職,扣班組長管理責任考核獎金3個月并撤職。5)、特別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0元并開除,情節嚴重屬瀆職行為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扣次要責任人考核獎金6個月,扣分公司總經理管理責任考核獎金6個月,扣分管副總、安全總監管理責任考核獎金6個月,車間主任管理責任罰款8000元并撤職,車間副主任、安全員管理責任罰款5000元并撤職,班組長管理責任罰款5000元并撤職。2、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車間、部門按照風險管理保證金事故扣發表標準執行扣罰。(注:執行保證金單位,未繳納保證金的員工按照保證金扣罰標準扣工資)3、因違30、章指揮造成事故負主要責任者按照主要責任和管理責任處罰條款合并處罰。4、發生異常事件不論大小必須第一時間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報告相關負責人及安全部。如不及時上報而被其他員工舉報將獎勵舉報人1000-5000元獎金。發生事故單位扣罰1000-5000元并對相關瞞報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第三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劃分等級,按一般事故處理)。1、雖構成死亡或重傷條件,但僥幸未造成事實的事故。2、嚴重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引起超溫、超壓、誤送水、電、汽、風及誤投原材物料、嚴重跑、串油(料)等,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有害氣體、液體大量泄露、排放,已達到火31、災、爆炸、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嚴重事故者。第三十四條 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受傷達不到事故等級標準的異常情況稱為異常事件。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車間或者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車間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1000元以上,情節上升到觸及有關國家法律的送交上級有關國家機關處理。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4、不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的。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車間或者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車間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上升到觸及有關國家法律的送交上級有關國家機關處理。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3、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4、威脅、賄賂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第三十七條、負傷人員在報告后死亡的,若無異議,則不再組織調查,但應補報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若有異議需重新組織調查。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在實際工作中遇到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問題,經公司領導研究另行解決。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