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紅線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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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52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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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紅線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紅線管理辦法第1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對建設管理、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確保安全工程目標實現,制定本辦法。第2條根據我建設工程實際,確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作為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點,制定紅線范圍,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第3條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參建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2、任制,并在工程實施中各負其責。第4條各工程指揮部、合資鐵路公司(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進一步細化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紅線管理措施,確保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施工安全隱患。第5條對違反紅線范圍的,必須予以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對違反建設管理紅線的,由路局建設處根據本辦法對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予以責任追究;對違反施工管理紅線的,由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和監理單位予以責任追究。二、紅線范圍第6條本辦法所列安全紅線是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條款。對施工管理紅線,分A類紅線和B類紅線,A類紅線指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B類紅線指一般安全隱患。第7條建設管理3、紅線1未按照相關要求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未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滿足投標承諾和有關規定。2未制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3未組織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和審批開工報告。4未組織對重大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5在建設過程中未認真執行“五定、三統一、一負責”等日常檢查制度。6未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違反紅線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第8條施工管理紅線根據施工現場實際,結合我局相關管理制度,確定營業線、隧道和移動模架及運架梁施工安全紅線范圍如下。(一)營業線施工1A類紅線(1)未與運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4、2)無路局施工計劃或超計劃施工。(3)施工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到現場把關。(4)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5)大型機械鄰近既有線施工未做到一機一人專職防護,來車時未提前停止作業。(6)自輪運轉設備上道未做到“三項設備”性能良好。(7)靠近既有線的材料、機具未按規定堆放造成侵限。(8)達不到開通條件,冒險放行列車。2B類紅線(1)有關施工人員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的。(2)施工組織方案沒有專項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內容。(3)施工準備不充分或準備過頭。(4)防護員未帶齊防護備品,靠近既有線施工未設置安全防護警戒帶(繩)。(5)作業人員未穿戴安全勞動防護用品。(65、)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時間下道。(7)勞務工沒有正式職工帶領單獨上道作業。(8)自輪運轉設備裝載料具未按規定裝載加固。(9)既有線進行基坑、土方、管道、電纜溝開挖沒有設備管理單位人員配合、監督,無防護措施。(二)隧道施工1A類紅線(1)未規范編制應急預案和配備報警、救援、逃生等設施,未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并對作業人員進行逃生教育。(2)沒有制定超前地質預報實施細則、配備超前地質預報設備和認真實施超前地質預報。(3)沒有制定監控量測實施細則、安排專業測量人員和認真實施監控量測。(4)擅自變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藝或變更審批手續不規范、安全防范措施不當。(5)隧道地質情況與設計不符、地質突然變差而不及時6、提請設計變更繼續進行施工。(6)未嚴格按照工藝標準控制:仰拱未及時施作,距掌子面距離級圍巖超過90m,級超過50m,級及以上圍巖超過40m;二襯未及時施作,距掌子面距離、圍巖超過200m,級圍巖超過120m,級及以上圍巖超過90m;級、級圍巖初期支護未緊跟掌子面。(7)未對進(出)洞施工、不良地質、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襯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審查和審批。(8)隧道洞門工程不及時施做,洞門邊坡存在安全隱患。(9)火工品存儲、運輸及使用等環節存在嚴重漏洞。2B類紅線(1)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上崗。(2)臨時設施未避開不良地質處所7、,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風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3)開工報告未經審核批準擅自開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員交底。(4)專職安全人員不到位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5)用電設備未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用一個開關直接控制二臺及以上的用電設備。(6)隧道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惡劣,通風和照明條件不足。(7)洞內堆放易燃物品。(三)移動模架施工1A類紅線(1)移動模架橫移、縱移過程中,未設專人監視系統的平衡狀態,千斤頂工作不平穩,系統打開后左、右不對稱,行走速度不均勻,未防止對前支腿墩柱產生過大力矩。(2)張拉預應力混凝土鋼筋時,預應力張拉區無明顯標志,構件兩端站人。預應力孔道壓漿時,壓漿設備不良,8、可能造成噴漿傷人。2B類紅線(1)對液壓系統運行情況,未設專人看護,發現異常情況未立即停機檢查。(2)每套移動模架,未按照高空作業要求,設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欄桿、安全網等防護設施。(3)特殊工種未經過安全培訓,未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作業。(4)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5)夜間作業未設置充足的照明。(6)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自動報答、信號裝置未做到完好齊全。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7)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未安排電工,無人監護。施工臨時用電現場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和三級保護。(8)當風力達到6級時,未停止露天起吊、裝卸、高處作業、9、泵送混凝土等作業。(9)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防護欄桿未綁扎牢固;未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10)高空作業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四)運架梁施工1A類紅線(1)各型架橋機及配套設備如運梁車、架橋機、導梁、吊具等在出廠前、進場后未辦理施工許可,取得許可證。(2)運梁過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過程中,項目部(工區)安質部長或以上管理人員未在施工現場進行把關。(3)架橋機架梁作業時,抗傾覆穩定系數小于1.3。過孔時,起重小車應處于不穩定位置,抗傾覆系數小于1.5。2B類紅線(1)運梁車馱運架橋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運行時或架橋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架橋作業時,高壓輸10、電線路距架橋機的最小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2)運梁車走行經過的橋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況,不滿足運架梁荷載的要求。(3)運架梁施工超速作業、夜間施工、五級及以上大風(暴雨)天氣作業。三、責任追究第9條對項目管理機構違反第7條建設管理紅線之一的,予以全局通報,該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季度考核不能評優,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第10條對施工單位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A類紅線1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累計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A類紅線2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2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11、。對施工單位連續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4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施工單位連續違反第8條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6次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第11條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1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累計2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A類紅線累計3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清退,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2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12、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出現施工管理B類紅線累計5次而監理單位沒有履行應有監理職責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予以黃牌警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四、附則第15條本暫行辦法由路局(建設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第16條各建設管理機構應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細化經濟考核措施,認真貫徹落實。鐵路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海青鐵路及相關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路消防管理辦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訂本辦法。第13、二條參與本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堅持專職安全人員檢查管理與其他人員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四條各參建單位及人員都有遵守消防法規、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立即處置和參加有組織的應急處置的義務。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五條指揮部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實行領導、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參建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第六條指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指揮長)、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分管14、領導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規定;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總結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決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第七條各參建單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參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各參建單位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15、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九條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小組、分工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指揮部核備。第十條各參建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16、志;(七)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八)建立消防安全臺帳,做好日常檢查記錄。第三章預防與管理第十一條指揮部按建設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設計防火審查,送達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承擔鐵路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資格。未經消防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的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實施。第十三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17、配備,并指定專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工作。嚴禁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嚴禁阻塞消防通道。第十四條各參建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救災的技能。對上崗人員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對參建員工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第十五條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的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鐵道部的消防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對重點18、工程、重點部位應作消防設計詳細說明,編制消防設計專冊,并做好現場人員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火災、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識別,制定詳細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八條在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專門的消防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指揮部或監理單位方可簽發開工報告,否則不予開工。第十九條各參建單位所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消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施工中做好建設工程成品與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立臺帳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19、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作業。(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裝電器20、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的電熱器等設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八)參建單位人員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第二十二21、條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第四章事故的處理與調查第二十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五條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22、和處理。第五章檢查與監督第二十七條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四)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況;(五)作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八)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23、九)防火巡查情況;(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九條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第三十條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一條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第三十二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