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制售食品經營公司行為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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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72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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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制售食品經營公司行為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現場制售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查驗原料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許可證件,并保存復印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一、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2、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二、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生產者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三、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四、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五、進貨查驗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生產銷售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制度一、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每日根據生產情況建立生產臺賬,在臺賬中需要記載所生產食品品名、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衛生執行標準、配料成分。二、 有批量銷售的,還需建立并向3、購買方如實開具省工商局統一樣式的食品三合一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購貨人、購貨時間、聯系電話等內容。三、 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如實記錄添加劑每日在每種商品制作過程中的使用情況,并由生產制作人員簽字認可。四、 生產加工臺賬、產品批量銷售臺賬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具備條件和定期檢驗制度一、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二)具備與現場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4、廁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生產區外部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三)具備與現場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現場制售設施、設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五)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定期檢驗制度 (一)、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5、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 (二)、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能力; (三)、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四)、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 (五)、應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驗合格或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并在有效使用期內;(六)、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七)、定期委托檢驗每年不得少于1次,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6、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四、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開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實行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生產者應將其現場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劑量、使用范圍等在經營場所公示。 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不得超出公示范圍內使用食品添劑。五、質量管理制度一、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7、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三)生產加工過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六)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書刊紙張、報紙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8、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與生產場所隔離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八)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九)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食品活動,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二、定期對廠區內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四、建立和保存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五、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9、;六、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七、生產制作現場,應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現場人員應進行衛生防護,不應使用回收食品等。八、加強對所制售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管理。如實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不得虛假標注。六、不合格食品下架和處理制度 一、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二、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通知召回的10、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三、對不合格食品和下架及召回的現場制售等食品不得以各種方式再次流入市場消售七、市場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管理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審查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明確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11、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定期組織對現場制售食品進行快速質量檢測; (六)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條規定義務,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八、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承諾書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定12、,為加強食品質量監管,促進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本市場主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并履行以下承諾。二、鄭重承諾:依法經營,自覺履行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經營店(超市、點、市場主體)不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1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現場制售食品,含加工且銷售糕點、面包、炒貨和鹵制品等食品的行為(含前店后廠)按照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以上禁止性行為完全遵守。三、經營者在銷售食品時,主動向購貨人出具發票證明,并告之以下內容:1、經營者地址、聯系方式、電話和食品名稱、規格或主要技術指標、數量、單價等;2、質量保證或售后服務承諾,投訴或聯系電話。四、當消費者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時,經營者可憑發票、憑證等證明或者其他依據無條件兌現承諾,根據購貨人的要求退換食品或退還貨款,若造成安全、財產等責任事故,主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五、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管理、監督和正常執法行動,同時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