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事故類型及分析處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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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7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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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事故類型及分析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事故處理制度一、幼兒園事故的類型1、幼兒園事故的概念幼兒園事故,是指入園幼兒在幼兒園組織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主。它主要是幼兒在園接受或參加教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也包括不在園內,但屬于幼兒園組織的活動(如春游、節假日的慶祝活動等)發生的人身傷害。2、幼兒園事故的類型幼兒園事故發生的范圍、種類是極其復雜的。有與幼兒園設施、設備有關的,有與教職員的保育教育有關的,有幼兒園自身的原因的等等。在這里,介紹幾種最常見2、的類型。(1)設施傷害。即同幼兒園設施引起的傷害。包括幼兒園設施、設備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災等原因造成的幼兒人身傷害。(2)保育教育傷害。即由教職員在保育教育過程中引起的傷害,包括教職員工工作責任心差,擅離崗位期間(出去辦事、聊天等)發生的傷害,或是幼兒在戶外活動時,教師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職員工語言、行為不當,造成幼兒園身心傷害等等。(3)幼兒自身傷害。即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的傷害。(4)園外活動傷害。即由幼兒園組織園外活動引起的傷害。包括參觀、瀏覽、慶祝活動中管理組織不善,造成幼兒傷害。二、幼兒園事故原因分析幼兒園事故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單一的,有的是交叉的,錯綜復雜,概括起來主要有3、:1、制度問題制度不嚴、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兒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有些幼兒園不注意加強園內的建章立制工作,沒有嚴格的門衛制度、住宿衛生制度、教師值勤制度、安全防護制度等,使管理出現漏洞,造成嚴重后果。有些幼兒園雖然有比較完備的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如有的幼兒園門衛管理不嚴,出現陌生人出入的情況,造成不良甚至是嚴重的后果,有的教師在離園時,將幼兒交給未受家長委托(包括書面委托或電話委托)的熟人,也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2、設備問題幼兒園內的設備陳舊、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這就潛伏著幼兒園事故的發生,如:某幼兒園滑梯年久未修,雖然教師反復強調不能去玩,但由于幼兒本身并無控制能力,有一幼兒仍上4、去玩,結果滑梯不穩,摔成重傷。在這里,幼兒園是負有責任的,因為他違背了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的規定,同時也未采取防護手段和修復措施。3、教學管理問題主要是教職員工在保育、教育過程中引起的,包括:(1)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的幼兒傷害。如超強度地罰站、罰打掃衛生、罰跑步,以及教育幼兒時,態度粗暴,使用侮辱性字眼,給幼兒身心造成傷害。(2)違反國家有關的幼兒管理法規發生傷害。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違背了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如:給幼兒講授小學的有關課程,其強度和難度均超過幼兒承受能力,造成幼兒不堪重負,妨礙了身心的全面發展。(3)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差造5、成幼兒傷害。從法律上講,后者屬認識問題,主要給予批評教育。某省幼兒園在春節后開學不久,因幼兒到園不足,將小班、中班、大班的部分幼兒合在一起,這本身就要求教師加強看護,但該園教師因出去辦私事委托園內一臨時工照看,結果發生了大班的一幼兒打傷小班一幼兒重大事故。當然,類似這樣的事故雖說是少數,但實踐中確實存在著教師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的事故,如有的教師怕勝怕麻煩,強迫幼兒憋屎、憋尿,造成幼兒嚴重的身體損害,等等。(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在戶外活動及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常常因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發事故。4、兒童自身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幼兒特殊體質造成疾病原因引起傷害,另外是幼兒園、教師所實施的6、教育教學方式并無不妥,而屬于幼兒心理適應能力極差造成的。三、幼兒園事故的賠償責任在對幼兒園事故的類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遵循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原則,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主體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護人、三是保險公司。下面作一簡要分析:1、幼兒園賠償責任幼兒園賠償責任即包括因幼兒園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也包括園教職員工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后者賠償是先由幼兒園代替教職工賠償,然后幼兒園再對教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或追償。根據幼兒園事故發生的原因、情節及過錯情況,幼兒園賠償可分為完全責任、部分責任和免除責任。(1)完全責任。過錯全在幼兒園。如在園內建廁所,一無圖紙,二無合同,三無主管部門7、的審核審核兒童傷害;在通往幼兒園的路上挖井,未采取安全措施,幼兒不慎掉進去等等。(2)部分責任。即幼兒園事故的發生,其過錯一部分是由幼兒園或教職員工引起,一部分是由幼兒或其他因素引起。如:幼兒在課間打追、教師在旁看見,雖制止但并不得力釀成事故,那么教師應負一定責任。(3)免除責任。即指幼兒園事故的發生,純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或屬意外,幼兒園不可預料。如某幼兒患有某種疾病或屬特殊體質,家長并沒有告訴幼兒園教師,幼兒園或教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傷亡,幼兒園并無責任。2、監護人賠償責任監護人對其子女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應依據事故的原因、情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不能一味歸結為幼兒園負責;至于純屬由幼兒自身原因造成傷害,監護人應承擔完全責任。3、保險公司責任幼兒在幼兒園內發生人事傷亡,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簽合同的險種、險別條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值得指出的,在賠償責任的分擔中,并不是三種賠償主體在任何一個幼兒園事故中都負有賠償義務,也并非是平均分配,而要根據幼兒園事故的原因、情節、過錯等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對于任何一方都無過錯而造成的傷害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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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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