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園防火防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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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92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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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校園防火防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火、防盜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 為提高學生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學習生活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輔導員及大隊長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班級班委為負責人第三條 消防安全教育(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學生。(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消防標語、季節防火宣傳、消防知識競賽、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進2、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第四條 消防安全培訓(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全部學生。(二)大隊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1.大隊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專職消防安全員。2.大隊各班級的安全負責人。(三)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四)大隊的消防安全培訓在每年的十月份和五月份各組織一次第五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3、錄,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第六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各班級可能存在的隱患、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 班級責任人是防火巡查、檢查的責任人。第四條 防火檢查每季度第一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第五條 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一)火災隱患的整4、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三)消防水源情況;(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六)工作結束后,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六條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專職安全員簽字確認。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要求進行配置。第二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第三條 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一)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5、物品;(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四)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四、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安全用電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未經辦公室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辦公室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第二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辦公室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第三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6、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第四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第五條 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辦公室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第六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第七條 所有用電7、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第八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辦公室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第九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第十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8、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由辦公室門實施。第三條 考評采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二)落實消防9、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第五條 獎懲辦法:(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跡突出者;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00元: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2.在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10、或遺留煙頭者;3.擅自挪用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300元: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3.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4.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5.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防11、盜制度公司防盜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責任制。第一章 職 責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安全防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日常行政管理、經營銷售等責任制內。(二)、建立、健全防盜機制,保證安全防盜工作。(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組織本部門員工開展安全防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本部門安全防盜檢查工作,發現漏洞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登記工作。第二章 防盜要求現金、票證管理的防盜要求:(一)、根據公安機關對企業加強管理的規定,各事業處財會部門保險柜存放現金原則上不能12、在公司過夜,因特殊原因滯留現金的,滯留現金數額不得超過800元(含本數)。(二)、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應當安全牢固,存放現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須有專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必須有專人妥善保管。(三)、工作及業務需要,財會部門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由財會人員及公司安保人員兩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須有專車專人押送。(四)、其他票證,也應當加強管理,堅持檢驗、復核制,以防票據丟失。第三章 貴重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一)、貴重儀器、設備及珍貴、保密資料,應當使用有防護設備的庫(柜)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執行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二)、各部門、科室的電視機、錄像機、照相機、復印機等13、高檔電器的使用保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三)庫房等重地,應建立嚴格的出入檢驗制度,出入物資應當有寫明品名、規格、數量的清單,單物相符方可放行; (四)重點要害防盜部位,如:倉庫、保險柜存放地等,應當安裝防盜監控技術設施。公司監控室負責重點要害防盜部位的日常防盜監視工作。第四章 獎 懲對認真執行本制度,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公司可以分別給予通報表彰、物質獎勵: (一)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生盜竊案件的; (二)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 (四)為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一)拒不執行本規定的部門、個人。 (二)防盜措施流于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部門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三)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四)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員工盜竊公司財物,依據公司相關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處罰。第五章 附 則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