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生產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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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69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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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生產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 公司已于XX年9月7日在新三板掛牌,為進一步的規范管理,加強領導班子責任管理意識,防止和減少各類因管理責任缺失而造成的生產、安全、環保等事故及損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2.1 本制度所稱的“事故”指因管理責任缺失而造成的生產、安全、環保等事故,管理責任缺失包含但不僅限于管理疏漏、懈怠、監督的缺乏、教育的缺位、違反法律法規等。2.2 本制度所稱的“損失”指因以上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導致的2、賠償及環保、安監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公司的罰款等。2.3 本制度適用于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山東久日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久日”)、常州久日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久日”)、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久日”)等各子公司。第二章 分類及管理第三條 事故分類及分工管理 依照事故起因或影響,將事故分為生產事故、工藝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破壞事故、傷亡事故等,具體定義及相關責任人如下:3.1 生產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崗位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當及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由子公司總經理及生產副總負責管理,3、車間負責人負責日常管理,生產辦公室、安全環保部協同管理。3.2 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工藝指標設置不當、私自調整工藝指標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及因此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由總經理及生產副總負責,車間主任負責日常管理,技術工藝部、生產辦公室協同管理。3.3 設備事故:指機電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停電,直接影響生產及損壞價值或修復費用超過規定數額的事故。由總經理、分管副總負責,車間負責人、設備工程部負責日常管理。3.4 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均為火災事故。由總經理及分管副總負責,車間負責人、安全環保部負責日常管理。3.5 爆炸事故:指4、由于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總經理及分管副總負責,車間負責人、安全環保部負責日常管理。3.6 破壞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為破壞事故。由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負責,各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3.7 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傷害事故,由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負責,各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第四條 事故性質4.1 重大事故: 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2 一般事故: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3 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各類事故為故障。 第三章 事故調查及處理第五條 事故報告及現場處理5.1 事故發生后5、,事故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式向車間領導及高層領導報告(時間不能超過1小時)。火災事故應先向消防隊報警(火警電話119)。5.2 凡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在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車間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采取正確的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盡一切可能減少事故損失。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以子公司高層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5.3 發生事故后,所在車間第一責任人應于2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部(抄送分管副總、總經理及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交書面事故報告。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要內容詳細,字跡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6、位、情節、損失要準確,防范措施具體,責任分明,按時上報,不得無故拖延上報,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如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可先向總經理講明原因,但不得超過2天,否則,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車間領導責任。5.4 凡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本車間責任事故。第六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6.1 事故調查6.1.1 一般事故,由安全環保部及相關主管領導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一周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發送至分管副總、總經理及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6.1.2 凡發生重大人身傷亡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子公司總經理及副總要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協助總公7、司進行調查,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于一個月內將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提交至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6.2 事故處理6.2.1 對一切違章指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者,必須視情況追究責任。6.2.2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級別、損失程度、情節輕重及其責任者的態度等情況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處理,相應責任人承擔損失比例參照以下標準: 6.2.2.1一般事故:由各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處理(高層管理人員承擔不低于10%),報總公司總經辦備案。6.2.2.2 重大事故: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處理(高層管理人員承擔不8、低于10%)。因事故造成外部行政罰款,如果完全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由子公司高管及相應責任人承擔(由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報總公司總經辦備案;如非完全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處理。6.3 事故檔案6.3.1 為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安全員需要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建立事故臺帳,做到有據可查,并做好數據分析。6.3.2 根據分工,分別對各類事故整理登記入冊。對事故調查分析的原始資料和事故統計表、專題報告等應由安全環保部妥善保管。第四章 獎懲辦法第七條 獎勵7.1 獎勵條件7.1.1 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成績顯著者。7.1.2 由9、于及時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有顯著成績者。7.1.3 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一定實際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實踐考核有效者。7.1.4 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造項目。7.1.5 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成績突出者。7.1.6 積極舉報違章、隱患,經查證屬實者。7.2 獎勵審核流程對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由子公司提請,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裁定。7.3 懲罰條件下列情況之一者10、,必須嚴肅處理:7.3.1 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時,追究領導者的責任。7.3.2 對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3.3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能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3.4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3.5 忽視勞動條件,消減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3.6 對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7.3.7 對事故發生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者。7.3.8 對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第五章 附則第八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原津久日司字XX19號關于建立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主題詞:事故 管理 責任追究 (共印5份)主送:公司各部門、子公司抄送:董事會(電子版) 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XX年4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