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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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13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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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火、防爆職業衛生預防制度一、 生產裝置(一)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年月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二)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三) 在有可燃氣2、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四)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五)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六)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七)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3、八)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十)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十一)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米以上。二、 動火、用火(一)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4、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二)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1) 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2) 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米。(3) 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4) 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5) 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6) 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三)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5、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四)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五)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六)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2) 一級動火,6、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4) 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6) 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七)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小時)。(八)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7、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2)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38、)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4) 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 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6) 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9、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十)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2) 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310、)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十二)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1) 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體積比。以下同)。(2)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時,其濃度應小于;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時,其濃度應小于,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其濃度應小于。(十三)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1) 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2) 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11、,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保?) 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4) 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 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三、 消防組織與設施(一)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第一百零九第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二)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12、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三)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四)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五)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六)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七)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13、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四、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一)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化生字第號)。(二)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三)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四)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五)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14、體。(六)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七)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倍。(八)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十)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十一)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十二15、)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十三)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城市煤氣設計規范、()、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勞總鍋字(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化工字第號)、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十四)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十五)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十六)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16、求執行。防塵防毒一、 防護與治理(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二)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三)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四)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17、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五)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六)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七)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八)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九)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18、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十)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二、 組織與搶救(一)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二)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19、三)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四)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五)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化生字第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三、 體檢與職業?。ㄒ唬┬侣毠と霃S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二)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三)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四)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