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有限公司生產臨時用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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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14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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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肥有限公司生產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化肥有限公司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XXXX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臨時用電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二章 術語與定義第三條 臨時用電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利用電能完成某項特定工程或任務而采取的架設線路、配備設施等用電行為。第四條 臨時電源是指為臨時用電提供的電源。包括為臨時用電提供電源的電氣設施和電氣線路等。第五條 臨時用電線路是指人們在工作和生活中利用電能完成某項特定工程2、和任務而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第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利用電能完成某項特定工程或任務而配備的電氣設施。包括固定式用電設備(如電焊機、空壓機、砂輪機等)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如:手用電鉆、手提砂輪、手提拋光機、手提沖擊電錘、手用電鋸等)。第七條 漏電保護器是指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發生單相接地短路故障時會產生剩余電流,利用這種剩余電流來切斷故障線路或設備電源的保護裝置。第八條 短路保護器是指用電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相線間的絕緣受到破壞而使相間相連造成電流劇增而自動斷電保護設備和人身安全的裝置。第九條 行燈是指人們為了臨時工作進行照明而采用的臨時且可移動的符合安全電壓(1236V)的照明燈。進入容3、器都要使用12V的電壓和燈泡。第十條 本文中所指一次回路 、二次回路,是指配電箱至電焊機的進線端的回路為一次回路,電焊機出線端至焊接件之間的回路為二次回路。第十一條 三相四線(四芯三相)是指配電網引出三條相線和一條中性線進行供電。第十二條 單相二線或三線(二芯或三芯單相)是指配電網引出一條相線和一條中性線或另加一條地線供電。(地線用于設備接地)。第十三條 一線一地是指電氣線路采用一條相線和一條地線供電,這種接法很不安全,禁止使用。第十四條 一線一零是指電氣線路采用一條相線和一條中性線(零線)供電。第三章 管理分工第十五條 設備部是臨時用電管理部門。第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對臨時用電進行監督。第十七4、條 電儀車間負責按照規定進行相關的檢查,接線、拆線、安裝電氣元件等電氣作業。第十八條 生產車間、作業單位提出臨時用電申請,電儀車間接到申請后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在有易燃易爆介質的區域作業申請用電單位還需辦理動火作業證等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安裝臨時用電設備、敷設線路。第四章 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安裝或拆除臨時線路前,必須按要求正確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經公司電氣運行值班長審查批準并安排電氣作業人員接、拆線。非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拆線。第二十條 臨時電源線及開關必須滿足用電設備負荷。第二十一條 臨時電源線應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多芯堅韌橡皮線或膠皮線,可采取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懸空架5、設時,室內電線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跨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第二十二條 臨時線路不得使用金屬線綁扎,臨時線路由電氣專業人員按使用人員的要求架設。第二十三條 臨時線必須放置地面時,需由電氣值班長報告設備、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如是由膠皮線應該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電線路禁止在有明顯的可燃易燃物的上方通過。原則禁止用設備、管道及其支架作為臨時線路的支架,若需要則必須符合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要求。第二十五條 臨時電源線不準與生產設備的共用電源接線柱。臨時用電設備,不論本身有無控制開關,均應在靠近該設備的墻上或設置臨時開關柜(盤),加裝控制開6、關及保險熔絲(開關不得放置地面)。第二十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的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第二十七條 單相臨時用電線路嚴禁采用“一線一地”制安裝電氣照明及其他用電設備,必須采用“一線一零”制。第二十八條 行燈變壓器的外殼、鐵芯和低壓側的一端或中心點,均應接地或接零。第二十九條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動作電流小于30mA、動作時間小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第三十條 所有臨時配電箱必須零部件齊全完好,并符合防雨、防風、防觸碰等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條 在運行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GB30871-2014“動火分析合格標7、準”要求。第三十二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第三十三條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第三十四條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第三十五條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第三十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3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二)臨時8、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三)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四)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五)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六)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七)行燈9、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八)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十)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一) 電焊機必須嚴格執行電焊工安全技術規程。作業前認真檢查所使用電焊機一次回路、二次回路的連接點保證連接良好;電焊機上應裝設一次回路開關和短路保護裝置;電焊機10、裸露導電部分,必須裝有絕緣保護護罩。(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管理要設專人對手持式電動工具進行保管、建檔、設卡。至少每月檢查外觀一次安全性能,每年定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其進行絕緣電阻的測量,絕緣電阻應大于10兆歐。電源線必須采用單相三線(單相工具)或三相四線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其中綠、黃兩色線只能做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線)。手持電動工具本身所帶的軟電纜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手持電動工具所帶的危險零件保護裝置(防護罩、防護蓋等)不得任意拆除。第三十八條 臨時用電時濕手不準去觸摸用電開關以及其它用電設備。(安全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外)。第三十九條 臨時用電開關外殼和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11、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理,否則不準使用。第四十條 臨時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第四十一條 任何臨時用電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它任何人員不準移動。第四十二條 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第四十三條 遇有臨時用電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第四十四條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臨時用電管理人員或有關單位書面指定的人員的命令執行。第四十五條 臨時用電設備停電后,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12、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第四十六條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臨時用電管理人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第四十七條 臨時用電管理人員必須將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第四十八條 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臨時停送電單方可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條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應加強教育,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第五章 臨時用電13、票辦理程序第五十一條 用電負責人持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并填寫好“用電單位”、“申請人”、“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證編號”等欄信息、用電單位負責人在“單位意見”簽字后,到電儀車間申請臨時用電。電儀車間指派值班電工與用電施工作業單位申請人員共同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用電設備及功率”等欄信息,并在電儀車間的指導下制定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第五十二條 電儀車間臨時用電主管人員審查后在“配送電單位意見”欄簽字。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備部負責審核臨時用電,并在“審批部門意見”欄簽字。第五十四條 接線人核實用電內容、落實安全措施后,在“作業人”欄簽字,并填寫電工證號,按規定進行接線并通知用電單位開始用電。第五十五條 用電結束后,用電負責人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供電負責人安排拆除臨時用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線人到現場檢查拆線,并確認無隱患后,在作業票填寫完成時間,并在“完工驗收”欄簽字。第五十六條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第一聯:由作業單位持有;第二聯:由配送電執行人持有;第三聯:由設備部留存;第四聯:由中心控制室留存。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保存期一年。第五十七條 用電單位、供電單位和作業點單位應對臨時用電定期、不定期檢查,確保用電安全。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XXXX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