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公司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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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26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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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公司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的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特鋼有限公司燒結廠(以下簡稱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屬各部門。三、管理內容和要求(一)執行原則1.工傷認定:(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2、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3、;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2.燒結廠全體職工參加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3.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4.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5.燒結廠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6.特鋼公司燒結廠安監科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7.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8.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9.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二)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4、1.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2. 燒結廠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廠安監科報公司安全監督處。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報廠安監科,安監科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應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xx日內,向公司安全監督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5)其他相關5、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1.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1)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2)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xx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大人身險肇6、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3)死亡: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xx日以內死亡。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4)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5)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2.工傷事故報告程序:(1)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7、救,防止事故擴大和重復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輕傷事故由發生事故車間主任、安全員組織進行分析; 廠安全科參加,并在當天向安全監督處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3)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 廠安監科參加分析。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后,廠安監科要立即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4)死亡事故發生后,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廠安監科配合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5)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報告。(四8、)工傷事故調查1.工傷事故調查:(1)輕傷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全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科室要參加。(2)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監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報請安全監督處及相關部門成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2(4)執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及安監科配合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綜合辦公室、企管處、工會、生產技術處、設備處、保衛處、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2.事故調查工9、作要求:(1) 廠主管安全領導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2)事故調查組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3.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4.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事故10、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它。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5.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6.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11、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1)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2)主要責任者: 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3)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7.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輕傷事故,廠安監科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監督處。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廠安監科配合事故調查組1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監督處。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廠安監科配合安全監督處負責填寫上報。死亡事故事故車間、廠安監科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12、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五)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1.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2.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3)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13、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2)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4)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5)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7)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14、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9)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10)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生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3) 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15、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5)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1)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2)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3)事故發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4)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5)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生的;(6)接到安全監督處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16、故的;(7)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7.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特鋼公司企管處或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8.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照特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行考核。9.輕17、傷事故由廠安監科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監督處一份歸檔。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監督處批準結案。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廠安監科配合由安全監督處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六)工傷事故材料歸檔1.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7)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8)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18、查材料;(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11)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12)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13)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14)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15)其它有關材料。2.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七)工傷事故統計分析1. 各車間要加強、規范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2.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車間負責人簽字, 同時注明填報日期。3. 廠安監科將19、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監督處,日期不得遲于次年xx日。(八)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九)附則1.傷害程度的確定,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對照國家及上級有關標準進行確認。2.在一起事故中輕傷三人次及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在報告、調查、處理程序中,按事故嚴重程度升格處理。3.一起傷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嚴重程度按傷害最嚴重的認定。4.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確定傷害程度的,按可能導致最嚴重傷害開展事故報告、調查程序。5.無刑事責任的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監督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6.無刑事責任的交通、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衛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7.有刑事責任的事故,由駐廠鋼城分局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8.事故發生后,對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的,按正常調查程序進行。9.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級文件為準。10.本規定由廠安監科負責,根據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1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