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38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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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認真整改火災隱患,依據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銷案辦法、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和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無論是路局、公安局、公司、分公司,還是地方消防機構檢查發現本單位的火災隱患的整改,均適用本制度。二、火災隱患的界定 第三條 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具有火災危險性,可能造成火災,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認定條件如下:1、有違反或不符合消2、防、法規或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事實存在;2、由于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或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而導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工藝技術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災危險性,有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規定的時間內或立即整改的。第四條 凡火災隱患能在短時期內或立即整改的,為一般火災隱患。第五條 凡火災隱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時間長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社會影響的,為重大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詳見公安部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三、火災隱患的主要范圍 第六條 建筑物方面:1、建筑地址選擇不當,布局不3、合理,防火間距不足,違章亂搭亂建的;2、明火作業場所、倉庫、生產車間交錯布置;3、在甲、乙類物品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的;4、違章搭建違章建筑,影響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的;5、建筑物的結構、耐火等級、層數、面積與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如甲、乙類物品庫房采用三級或以下級耐火等級建筑等違反或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6、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汽產生,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未采取相應通風、防火、防爆措施或設置不當的,液化氣氣瓶庫沒有設置足夠的通風孔,或將通風孔設置在建筑物上部的;7、安全疏散出口數目不足、疏散寬度過小、疏散距離過遠的;建筑內安全出口、疏散樓4、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第七條 電氣設備方面:1、不按環境選擇導線和敷設方式,截面與負荷量不相適應,電線亂接亂拉,導線嚴重破損、接觸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電弧、電火花的;2、照明燈具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易燃易爆場所不采用防爆燈,在物資倉庫內使用功率超過60瓦的白熾燈泡,或燈泡與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離等,與可燃物相臨近的;3、配電盤材質與使用環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塵或纖維產生的場所采用非密閉型配電盤;接線零亂,導線選型不合要求,配電盤內用裸導線連接的;熔斷器不符合額定電流要求或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的;4、用電設備安裝使用不合要求,選5、型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缺乏安全裝置的;在有爆炸危險場所選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塵場所選用非密閉型開關、接觸器、電機的;在同一線路上接入過多的并聯負載或不經過計算隨便更換大功率用電設備以至過載的;在導線截面積改變和接入負載時,沒有安裝合適的熔斷器的。第八條 物資儲運方面:1、物資存放過密、過多,超過額定庫容量,內部沒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燈距0.5米、墻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間距不夠,無檢查通道,通風不良,易受潮、蓄熱,不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2、易燃液體與易燃、可燃固體、可燃氣體混放在一起,氧氣瓶與油脂配裝,遇水燃燒物資與含有水分的物資放在一起,汽油與酒精等滅6、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存放在一起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運輸和包裝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3、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的。第九條 消防安全防護方面:1、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2、油罐、門(橋)吊、機床等設備沒有靜電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大于30歐姆的;油庫等重要建筑物未安裝避雷設施或避雷設施年久失修、針桿塔落、引下線氧化腐蝕嚴重,工頻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不能有效泄放雷電的;3、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危及消防安全的。第十條 明火作業方面:1、火源(爐灶、火爐、煙7、囪等)或熱源(高溫蒸汽、電熱器具等),靠近可燃物體、物質的;2、在明火作業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質,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明火作業的;3、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設施方面: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設或者設置不當、水壓過小、損壞,不適應滅火需要的;2、消防器材缺乏,配備數量及其性能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放置位置不當或者損壞的;3、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圍占、損壞,影響使用的。第十二條 消防組織和管理工作方面: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或不健全不落實的;2、重點部位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或消防巡檢人員脫崗的;重點工種、特殊崗位8、人員未經消防培訓上崗操作的;3、違章關閉消防設施、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講科學,冒險蠻干,隨意拆卸或更換易燃易爆物品或場所的安全裝置等管理不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四、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十三條 對于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任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7、其他9、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第十四條 對于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的處理:1、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火災隱患的責任分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2、對于分公司能夠自行整改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3、火災隱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時間或過程,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責任單位應當制訂過渡防范措施并落實,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將危及人身安全的,責任單位應當自行對危險部位采取停產停業整頓的措施。4、對于分公司無力整改的,10、分公司應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和整改方案上報公司。公司按照自身的能力和責任分工進行整改。公司無力解決的上報路局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對于公司、路局等上級檢查發現通知、通報的消防隱患,責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規定整改完成后,填寫“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表上報到公司安全部。第十六條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如直接下發到分公司的,由分公司建立“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表,上報公司復印件(下發到公司的由公司建立),由責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規定整改完成后,填寫“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表上報到公司安全部,然后由公司安全部進一步進行整改和回復。五、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的火災隱患范圍僅為本單位可能發生的主要內容,不是全部,詳細內容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