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生產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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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69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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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業生產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C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第二條 公司新建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第三條 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必須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器和安全聯鎖裝2、置等設施,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裝置。第四條 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經常檢查確保參數準確、性能可靠。第五條 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第六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齊全,符合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第八條3、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3米以上。第三章 動火、用火管理第九條 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4、,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第十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部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第十一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一)特5、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四)凡全公司、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五天(120小時)。第十四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6、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第十五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一)動火項目負責人 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二)動火人 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7、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四)帶班長、工段長 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8、簽字認可。(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第十六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一)一、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公司安全部終審批準。(二)三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安全負責人終審批準。(三)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復查后,報分管經理終審批準。 第十七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9、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第十八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二)有易燃、可燃物10、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第四章 消防組織與設施 參見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第五章 其它防火、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條 阻火器安裝必須可靠,所在區域部門負責隨時檢查防止脫落,出現阻火器佩戴不規范或不佩戴阻火11、器的車輛,應及時予以糾正。第二十二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第二十三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第二十四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第二十六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第二十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部門,必須對生產、使用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生產、使用。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第二十九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第三十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乙炔氣、氧氣時,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氧氣站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 各種易燃、易爆物資倉庫的管理,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公司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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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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