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風電場事故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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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94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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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公司風電場事故考核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風電場事故考核制度1 總則1.l風力發電的安全生產對國民經濟和風電事業的發展關系極大,也是風電廠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全體風電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切實保證風電安全生產,更好的為用戶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結合風力發電實際,特制定本標準。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開展反事故斗爭,促進風電生產全過程安全管理,并通2、過反饋事故信息,為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和檢修水平及制造質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據。1.3發生事故應立即調查分析,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三不放過”)。l.4各級領導應負責貫徹執行本制度并積極支持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和安監人員監督本制度的實施,有關部門按本制度各自做好相應的工作。1.5風力發電生產中發生的事故凡涉及風力發電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和檢修等有關企業和個人,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責任。l.6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3、完整;事故統計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2 事故2.l風電生產事故的確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定為風電生產事故。風電生產人身傷亡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勞動部現行的有關規定在風電生產中構成的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1職工從事與風電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2職工在風電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事故,如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造成的傷亡。.3職工在風電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風電生產工作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傷亡。4、.4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單位聘用人員、本單位雇用或借用外單位職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生產作業現場從事有關風電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5本單位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與風電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6職工從事與風電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7政府機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風電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的人身傷亡。2.l.1.8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從事與風電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9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5、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風電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企業負以下之一責任的人身傷亡:1)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開工前未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交底,未對承包方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以及審查合格后未監督實施。設備非計劃停運引起少發電、少送電。2.l.2.110V及以下送電設備超過168小時;35KV及以上送電設備超過72小時。.2在風電機達到切入風速時風電機停機超過60小時。2.l.3經濟損失.l因故障造成發供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2.l.3.2由于生產用油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萬6、元。2.l.3.3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l萬元。2.l.4其它 2.l.4.風力發電機在其規定的停機風速下,未停止運行,造成設備損壞。.2發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帶接地線(接地刀)合斷路器、隔離開關.3機頭墜落、塔筒、塔架倒塌。.4槳葉折斷機艙墜落2.l.4.6發電機燒毀2.l.4.7齒輪箱損壞.8主驅動軸彎曲.9液壓系統完全失控2.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起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幾個單位時,事故的統計:2.2.l一個事故單位發生事故擴大為全風電廠及電網時統計為一次事故。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應定為一次事故。由于電網引起風電廠事故不統計為風電7、廠事故。2.3事故等級劃分事故根據其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2.3.l特大事故.1人身傷亡事故一次50人及以上者。2.3.l.2電力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l000萬元及以上者。.3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l00萬元者。2.3.l.4其它性質特別嚴重事故,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為特大事故者。重大事故.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3人及以上;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l 0人及以下者。.2電力設備、施工機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3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者。.4其它嚴重事故,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為重大事故8、者。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為一般事故。3 障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障礙。3.l設備非計劃停運未構成事故者。供電設備被停止運行,非計劃檢修。風電機在額定切入風速不能運轉發電。3.l.3設備停運未超過規定的時間。3.2其它3.2.l事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試驗項目,在實行中由于工作人員過失造成設備異常運行,且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由于風力發電機國內無配件造成風力發電機不能正常運行者。由于電網所轄線路事故跳閘造成風電廠少發電者。為了搶救人的生命和搶險救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4 異常情況4.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為異常,應立即停運,進行處理:設備內部有強烈不均勻的響聲,并伴有爆炸9、聲。設備表面嚴重破損和放電。負荷、環境溫度及冷卻條件均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設備溫度明顯升高,超過最高允許值。設備運行中電流超過額定值,經調整不返回。4.2下列情況應與有關方面聯系,并加強監視:設備中油色或油質不合格。設備內部聲音異常,但無放電聲。設備嚴重漏油.設備引線接頭發熱變色,但未熔化。設備上部有落物危及安全,不停電無法消除時。設備套管有裂紋或有嚴重放電現象。負荷、環境溫度及冷卻條件均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設備溫度明顯升高,但未超過最高允許值。設備振動過大但未超過允許值。設備中油位不正常。設備的機械損壞未到危險程度。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斷線。線路電壓偏高或偏低以及頻率不穩。遠方監控系統信號不穩10、。斷路器、隔離開關誤動或拒動。避雷器計數不準5 事故調查5.l各類事故的調查5.l.l特大事故調查特大事故按照國務院1989年第34號文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特大事故發生后,由自治區、國家電力公司、內蒙古電力總公司和當地人民政府組成特大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5.l.2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調查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調查,按照國務院1991年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由內蒙古電力總公司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設備事故調查重大設備事故由風電公司組織調查,調查組成員包括本單位安監、生產部、工會等有11、關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安監人員和有關技術人員參加調查,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5.l.4死亡事故、受傷事故調查死亡事故、重傷事故調查,按照國務院1991年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由盟(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還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派員參加,由公司總經理或委托安委會副主任擔任調查組組長。5.l.5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一般設備由公司組織調查,安監專工、生產部、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5.l.6輕傷事故調查輕傷事故由公司安監、生產部、工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障礙調查障礙由風電公司安監、生產12、部進行調查。5.l.8事故調查組成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5.2事故現場的保護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搶救傷員。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5.2.l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立即通知當地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負責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工作,同時報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后,企業安監人員(發生重大傷亡或死亡事故時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嚴重事故還應立即13、組織錄像。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安監部門和企業有關領導同意。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者,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特大和重大火災事故現場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門規定進行,事故單位的保衛和安監部門應配合。5.3事故原始資料的收集5.3.l事故發生后,當值值班人員或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資料1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組成之前,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調查人員應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必要時尚應查閱設計、制造、施工安裝等原始資料。事故調查人員還應檢查有關規程和上級指示的執行情況以及作必要模擬試驗和計算等。事故調查人員在調查以后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試,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5.4事故調查組及成員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15、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按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5.5事故調查內容 5.5.l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建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問、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事故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事故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人身事故尚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搖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16、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查。設備資料(包括定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建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5.6原因和責任分析5.6.l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17、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要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發供電設備投產后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由上述單位造成的責任事故,都應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追查事故責任。被追查單位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如對事故原因、責任分析的認定有異議時,應于l 5日之內向事故批復單位提出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電力公司裁決。5.7領導責任 凡因下列情況造成事故者,18、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1) 違反安全職責,或企業安全責任制不落實。2) 對貫徹上級或本單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落實。3) 同類事故重復發生。4) 對職工安全培訓不嚴、考核不嚴、造成職工不能安全操作者。5) 現場規程制度不健全。 6)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全或不合格。7) 重大設備缺陷未及時組織排除。8)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5.8防止對策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5.9處理原則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5.9.l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1) 因19、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 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3) 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者、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5.l0其它5.l0.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組即告結束。5.l0.2事故單20、位收到重大人身傷亡和重大設備事故、死亡和重傷事故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主管單位。 5.l0.3事故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表1)或設備事故報告;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相帶等;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5)物證、人證材料;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21、稱、單位等;l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6 統計報告 6.1統計填報單位和審批匯總單位6.1.l各風力發電廠為統計和填報事故的基層單位。風電公司為各類報告、報表的匯總單位。6.2所有事故和一類障礙均應分別填寫以下報告、統計報表人身傷亡事故報告、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書:分為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和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月年綜合統計表6.3事故報告6.3.l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報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設備事故(一類障礙)報告中,一個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應分別寫出事故報告,由上級管理部門綜合后寫出報告。事故(一類障礙)報告經22、填報單位的領導和安監工程仰審核后上報。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報范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發生6.3.1條填報范圍的事故,風電廠應于次月l 0日前將事故報告、月綜合報表報內蒙古風電總公司和內蒙古電力總公司安監處。發生6.3.2條填報范圍內設備事故報告,風電廠應于次月10日前將事故報告、月綜合報表報內蒙古風電總公司和內蒙古電力總公司安監處。發生6.3.2條填報范圍內設備一類障礙報告、月綜合報表,風電廠應于次月l 0日前將報告報內蒙古風電總公司生產部部。6.4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報告書填報范圍:1)人身傷亡、死亡事故;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3)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發生事故后在45天23、內,由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發生6.4.l條填報范圍內的事故后,風電廠應按6.4.2條規定的報告時間,填報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和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影像資料,報內蒙古風電總公司和內蒙古電力總公司安監處。6.5年度統計報表6.5.l風電廠年度事故統計表:各風電廠每年填報風電廠年度事故統計表及12月份的月年綜合統計表于次年1月31日前報風電公司。6.6統計報告的其他規定對事故的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并與設備可靠性管理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發生特大、重大、人身傷亡、兩人及以上的人身重傷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故,風電廠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風電公司和內蒙古電力總24、公司安監處。設備事故報告或設備一類障礙報告應由發生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填寫。下列事故,風電廠應上報錄相帶: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2) 人身傷亡事故;3) 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和其他性質嚴重的設備事故。7 安全考核 7.1安全考核項目風電廠考核項目為:安全記錄、發電事故率、變電事故率、設備事故次數、安全周期個數、人身重傷率、死亡人數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數。7.2有關安全考核項目及計算統計辦法7.2.l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到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凡發生事故,除下列情況外,均應中斷事故單位的安全記錄。7.2.l.1人身輕傷事故 7.2.l.2新設備投產后,主要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等單位主要責任造成的一般事故.3發供電設備由于覆冰、暴雨、洪水、水災、地震等自然現象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事故。.4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事故。.5無法采取預防措施的戶外小動物事故。.6由于電網突然停電導致風電廠的事故。7.2.l.7事先經過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事故。7.2.l.8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 凡發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無論原因與責任所屬,均應中斷本單位安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