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倉庫建儲存及用電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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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97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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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倉庫建、儲存及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倉庫原料及成品的儲存、裝卸、搬運等過程的安全管理要求,目的是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2 職責2.1倉庫管理員負責庫存物資入庫、儲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的安全管理,及倉庫安全日常巡查。2.2安全部負責倉庫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并對庫存物資入庫、儲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3 倉庫建筑3.1新建、改建和擴建2、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3.2倉庫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并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后應立即拆除。3.3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設辦公室。其他室內儲存場所確需設辦公室時,其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且門、窗應直通庫外。3.4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其庫房布局、儲存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不應擅自改變。如需改建、擴建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3.5儲3、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3.6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施。4 儲存管理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進行登記。4.2庫房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4.3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1)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2)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3)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4)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4.4庫房內需要4、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以及排煙口。4.5甲、乙類物品的儲存除執行GB 15603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1)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2)甲、乙類物品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3)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冒、滴、漏。(4)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應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5、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4.6室外儲存應滿足以下要求:(1)室外儲存物品應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儲存。堆垛與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組與組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應小于10m。室外儲存場所的總儲量以及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2)室外儲存區不應堆積可燃性雜物,并應控制植被、雜草生長,定期清理。4.7將室內儲存物品轉至室外臨時儲存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并盡快轉為室內儲存。4.8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6、4.9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材料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并定期處理。4.10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4.11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氧化、還原性化學品應與其它危險品分開存放。4.12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4.13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47、.1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類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4.15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4.16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4.17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4.18化學品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4.19庫區和倉庫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8、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倉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5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5.1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5.2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5.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6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6.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6.2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a.數量;b.包裝;c.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7 裝卸管理7.1汽車、拖拉機不應進9、入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進入甲、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應為防爆型;進入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和其他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7.2儲存危險物品和易燃物資的室內儲存場所,設有吊裝機械設備的金屬鉤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7.3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7.4車輛加油或充電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進行,該區域應與物品儲存區和操作間隔開。7.5甲、乙類物品在裝卸過程中,應防止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工作服、鞋帽,不10、應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對能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應采取靜電消除措施。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7.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7.7裝卸作業結束后,應對倉庫、室內儲存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離開。7.8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7.9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應在倉庫內停放和修理。7.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具備運輸資質,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和使用手機等非防爆電子產品。7.11叉車搬運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叉車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禁止無證人員駕駛叉車。8 用電安全管理8.1甲、乙類物品11、室內儲存場所和丙類液體室內儲存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50058的規定,使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8.2丙類固體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8.3倉庫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8.4倉庫的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8.5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氣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12、要電源。8.6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8.7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使用電路、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8.8倉庫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發現漏電、老化、絕緣不良、接頭松動、電線相互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帶電移動電氣設備或接線、檢修。8.9倉庫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禁止長時間超負荷運行。8.10倉庫應按照GB 50057設置防雷與接地系統,并應每年檢測一次,其中甲、乙類倉庫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13、并應取得專業部門測試合格證書。8.11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門對其作業環境進行危險性分析,擬定風險控制措施和作業范圍,報安全部審批,備案。使用時間不超過3天,到期及時拆除。8.12甲類倉庫的每個倉庫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8.13在庫區及倉庫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8.14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8.15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14、倉庫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9 用火安全管理9.1進入甲、乙類倉庫的人員應登記,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危險品。9.2倉庫內應禁止吸煙,并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9.3倉庫內不應使用明火,并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志。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時,應按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并設專人和滅火器材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檢查并確認無遺留火種。動火證應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9.4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爐、火盆、電暖器等取暖設備。9.5倉庫內的焊接、切割作業應在指定區域進行,并應滿足以下條件:a) 在工作區域內配備215、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b)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c) 工作區周邊8m以內不應存放物品,且應采取防火幕布、金屬板、石棉板等與相鄰可燃物隔開;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緊鄰或穿越墻體、吊頂等建筑分隔結構,應在分隔結構的另一側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e) 作業期間應有專人值守,作業完成30min后值守人員方可離開。10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10.1倉庫應按照GB50016和GB 50140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10.2倉庫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消防16、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10.3倉庫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10.4倉庫應設置明顯標志劃定各類消防設施所在區域,禁止圈占、埋壓、挪用和關閉,并應保證該類設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檢修空間。10.5倉庫設置的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圍內不應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10.6倉庫設置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確需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11 罐區管理11.1罐區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GB 5001617、的規定。11.2罐區入口應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等消防安全標識,并嚴格落實入庫人員禁止攜帶火種、庫內禁止吸煙、擅自動火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庫區應安裝阻火器。11.3罐區職工應按防止產生火花、靜電的要求著裝,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專用檢修、測量工具進行作業。氣焊、電焊等動火作業前應排清易燃易爆物料。11.4罐區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11.5裝卸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1)汽車罐車向容器卸甲、乙、丙類液體的卸油系統按要求采用密閉管道系統;(2)現場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現象;(3)裝卸區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電氣設備符合防爆要求;(4)裝卸作業人員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做好設備與罐車之間的防靜電等電位連接。12 相關文件12.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12.2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12.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