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單位消防巡查及安保隱患整改管理制度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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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06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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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單位消防巡查及安保、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社會單位防火檢查制度第一條 社會單位防火檢查分為四級管理責任制。分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負責人和員工負責完成。第二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檢查,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每周至少對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開展一次檢查;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第三條 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的內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2、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2、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消防水源是否充足;3、消防設施、控制設備運行、記錄情況;4、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6、有無違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情況;7、電氣線路是否破損、老化、連接松動,有無私拉亂接電線、違章使用電器等違章用電情況;8、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各項記錄是否真實準確,突發事件處置是否得當;10、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預案的編制是否合理3、科學,演練是否經常;11、員工消防知識與技能掌握情況;12、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銷售單位、場所的工藝裝置、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措施落實情況;13、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四條 單位員工上班前、下班后按照以下內容進行防火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值班人員(班、組長)報告,由值班人員(班、組長)填寫有關記錄: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五條 消防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4、檢查部門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填寫社會單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表,并督促整改。二、社會單位防火巡查制度第一條 社會單位防火巡查由社會單位保安負責完成。第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會單位應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在夜間進行不少于兩次的防火巡查。第三條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責令責任部5、門進行改正。第四條 防火巡查人員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第五條 防火巡查應填寫記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存檔備查。第六條 社會單位防火巡查的內容:1、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5、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等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情況)。三、社會單位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第一條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工積極配合落實。第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6、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發現人應當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記錄。第三條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7、管理人接到火災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部門,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應立即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物資和組織保障。第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和部門應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第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驗收并做好記錄。第六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第七條 各部門對查出的火災隱8、患應積極組織整改,因火災隱患未能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四、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制度第一條 單位應當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以下簡稱演練)領導小組。第二條 社會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第三條 單位要定期組織消防滅火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其他社會單位至少每年演練一次。應每9、半年組織員工進行一次演練。第四條 預案演練組織中的各小組成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第五條 對通過演練暴露出的問題,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據演練領導小組提出的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五、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本制度中的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第二條 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安全疏散設施。第三條 防火門、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等消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第四條 各部門負責檢查轄區內的安全疏散設施,工程部負責日常測試和維護。并遵守以下規定:1. 禁止在疏散樓梯和通道上堆放雜物,確保疏10、散通道暢通;2在營業、生產、工作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3常閉式防火門開啟后,應隨手關閉;4不得隨意遮擋、挪用、損壞應急照明燈具及疏散指示標志;5嚴禁隨意操作防火卷簾等設施。第五條 每日防火巡查應檢查安全疏散設施,檢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等,發現問題及時改正。第六條 工程部每季度對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防火門、防火卷簾的功能進行測試,發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確保安全疏散設施完整好用。六、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 社會單位應當在單位合適的位置設置固定消防宣傳陣地。第二條 社會單位應當確定消防教育培訓主管部門11、和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第三條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具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第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第五條 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第六條 社會單位應當購置或制作書籍、傳單、手冊、報刊、雜志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資料,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采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等形式,以及利用廣東消防網“消防知識技能e網培訓系統”、當地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教育培訓。第七條 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并存檔。第八12、條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員工宣傳教育培訓內容:1、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5、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7、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需要的其他內容。6、廣東省社會單位消防e網管理系統應用。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13、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及以上等級證。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班人員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在對火災報警控制設備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必須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隨時認真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正常工作狀態下,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的電氣控制裝置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后,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14、認后,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確認屬于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并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按時上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員未到崗前交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替崗、睡崗,嚴禁值班前飲酒或在值班時進行娛樂活動,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提前向單位主管領導請假,經批準后,由同等職務的人員代替值班;七、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火災事故應15、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八、嚴禁在消防控制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堆放與火災監控、預防、撲救等無關的物品或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控制室工作人員應確保室內衛生清潔、空氣清新;九、消防控制室應保存以下資料:(1)建(構)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等。(2)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滅火預案、應急疏散預案等。(3) 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義務和(或)專職消防人員等內容。(4)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5) 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的記錄。16、(6)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類型、數量、狀態等內容。 (7)消防控制室應有系統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等。(8)消防控制室應定期保存和歸檔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9)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十、嚴禁非控制室工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八、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四17、)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九、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接到火警顯示后,應保持鎮定、不得慌亂,并按照相應的處理程序進行工作。二、消防控18、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一)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后,應首先在系統報警點位置平面圖中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二)消防控制室領班派一名值班人員或通知保衛人員迅速趕到報警部位核實情況,領班留在控制室內隨時準備實施系統操作;(三)值班人員和保衛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后,應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領班應將系統聯動控制裝置調整到自動狀態,并立即撥打電話“119”,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座落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四)報警后,消防控制室領班應利用火災事故廣播系統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織疏散和自救工作;(五)消防控制室的領班要監視系統的運行狀態,19、保證火災情況下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三、消防控制室火警誤報處理程序:(一)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后,應首先在系統報警點位置平面圖中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二)消防控制室領班派一名值班人員或通知現場保衛人員持通訊工具和滅火器,迅速趕到報警部位核實情況,領班留在控制室內隨時準備實施系統操作;(三)值班人員或保衛人員在現場核實為火警誤報時,應及時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領班應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值班記錄中對誤報的時間、部位、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四)消防控制室領班應及時將系統誤報的原因及處理情況向上級領導匯報。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熟悉火災事故緊急事故處理程序,并應定20、期進行演練,達到熟練掌握的程度。十、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運行,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第二條 消防設施器材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明顯標識。第三條 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第四條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第五條 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第六條 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21、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第七條 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第八條 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九條 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它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十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社會單位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第二條 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第三條 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22、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第四條 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辦理動火證,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第六條 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七條 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第八條 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23、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第九條 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條 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第十二條 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條 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24、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第十四條 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第十五條 禁止使用電熱棒。第十六條 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第十八條 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十二、易燃易爆危險品25、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第二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標準的使用量。第三條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第四條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第五條 維修26、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第六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第七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第八條 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十三、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第一條 志愿消防隊員由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含保安)及其它志愿消防員組成,統一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管理。第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志愿消防隊員每季度進行一次培訓。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27、半年組織志愿消防隊員進行一次滅火疏散演練。第四條 志愿消防隊員要服從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第五條 根據人員變化情況對志愿消防隊員及時進行調整、補充。第六條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I、防火、滅火常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適用范圍;2、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3、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4、火災現場的保護。十四、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靜電)第一條 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28、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第二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第三條 電氣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第四條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第五條 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第六條 電氣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29、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第七條 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第八條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第九條 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第十條 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十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第一條 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第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30、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2、違章使用電氣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不包括賠償金);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氣產品者;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