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及賠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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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20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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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及賠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增強干部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增強干部員工的責任心,完善公司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guī)范公司資產損失事故責任追究,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干部員工(包括公司正式員工、聘用制員工及各種臨時性工作人員)。第三條 公司及分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追究其責任。第二章 責任事故的追究范圍第四條 責任事故的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追究責任人責任1、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產品退貨、公司貨款無法追回的;2、因泄漏公司商業(yè)機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3、因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損害公司利益的;4、造成公司財物被盜及火災、水災等重大安全事故者;5、因保管不當,造成公司資產、印鑒、票據、重要文件丟失或損壞的;6、因未按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操作,造成儀器、設備、器材、工具等損壞的;7、因工作失誤,造成技術文件錯誤或加工錯誤,導致加工器件不能使用只能做廢品處理的;8、因工作失誤,造成錯誤請購、購回物資無法退換且公司無使用價值的;9、因主觀原因,導致購入質次價高的物料,造成公司損失的;10、不按規(guī)定程序工作且造成重大失誤和損失的;11、野蠻裝卸或包3、裝不當造成財物損壞的;12、其他因本人未履行應盡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管理層成員或分管領導連帶責任:1、分管工作出現重大問題而未采取及時措施的;2、分管部門負責事項發(fā)生重大問題而未發(fā)現或雖發(fā)現未采取及時措施的;3、因疏于對下級的管理,使其發(fā)生較嚴重工作失誤的;4、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管理層成員連帶責任:1、部門出現重大問題,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2、對部門出現的較大問題未采取相應對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三章 細則第五條 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未按照4、公司要求及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二)在為公司服務期間私自銷售其他公司產品或以其他形式謀取私利的;(三)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四)應收賬款未進行按時催收、回款,以及對異常應收款項未及時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而使公司貨款造成損失的;(五)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六)因責任人原因導致公司產品和服務出現質量問題致客戶損失而導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第六條 掌握公司商業(yè)秘密及技術產品信息的相關責任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規(guī)定的保密制度,擅自向他人透露上述信息,侵害公司權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相關責任人離開公司后出現上述情況的,仍然承擔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七條 在資金管理和使5、用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未按照公司財務規(guī)定使用、調度資金的;(二)超越權限或者違反程序授權、批準資金支出的;(三)違規(guī)拆借資金的;(四)因資金管理不嚴,發(fā)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的;(五)支票等票據丟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六)違反有關規(guī)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yè)務的;(七)未及時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清理未達賬項的;(八)現金未及時入賬、留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或者私存私放資金的;(九)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第八條 在公司采購產品、服務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未按照公司規(guī)6、定或要求訂立合同或者進行招標的;(二)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未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而支付預付款項的;(三)采購物品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四)采購物品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虛報、瞞報采購價格的;(六)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第九條 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未履行規(guī)定的投資決策程序的;(二)對投資項目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三)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guī)模和生產經營規(guī)模的;(四)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超概算投資的;(五)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jiān)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非7、主業(yè)投資的;第十條 在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一)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yè)及個人提供擔保的;(二)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jiān)管,發(fā)生損失的。第十一條 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使用不當、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收受、提供商業(yè)賄賂被追究責任的,未及時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履行法律規(guī)定義務而受行政處罰的,未及時履行職責導致公司生產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第8、四章 事故責任追究流程第十三條 公司發(fā)生資產損失,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一)組織調查、核實資產損失情況;(二)明確資產損失性質,進行責任認定,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三)研究做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四)受理相關責任人的申訴,組織復查;(五)組織落實處理決定,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具體處理程序如下:1、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也可由公司授權相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直接調查核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2、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9、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審批。3、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決定做出罰款通知書,由責任人憑罰款通知書限期到財務管理中心交款。第十五條 相關責任人對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查。第十六條 對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guī)定認定損失性質、情況及金額。第五章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第十七條 公司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10、二)間接責任是指部門主管、分管領導以及重要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各自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十八條 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賠償是指責任人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視過失或故意、情節(jié)輕重等按一定比例進行賠償。(一)直接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20%100%進行賠償;(二)間接責任人中的主管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10%60%進行賠償。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賠償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進行賠償。第十九條 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理(一)經濟處罰是指扣發(fā)工資、績效薪金(獎金)。(二)行政處理是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崗位調整、11、通報批評、降級(職)、責令辭職、解聘、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以上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罰(包括經濟損失的賠償比例):(一)情節(jié)惡劣或者多次造成資產損失的;(二)發(fā)生資產損失,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繼續(xù)擴大的;(三)干擾、抵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四)對發(fā)生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漏報的;(五)強迫、唆使他人違法違紀造成資產損失的;(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一)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并及時、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的;(二)主動檢舉其他相關人員,經查證屬實的;(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責任人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就低賠償比例進行賠償;責任人有第一款“挽回損失的”情形的,可以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除按照本辦法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部分,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自本制度執(zhí)行之日起,凡涉及責任事故處理問題,均參照本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