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生產突發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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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20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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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生產突發事故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為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并嚴肅責任追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1.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經營、研發、生產、檢驗、試驗、安裝等范疇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2、事故的分類2.1傷亡事故: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企業的管理不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工作人員自身不慎及發生意外、被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2、本企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等,所發生的各類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2.2生產事故:由于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反工藝規程或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料、半成品、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2.3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因設備自身原因或由于維修保養不及時、操作不當造成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及建(構)筑物損壞,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2.4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3、燒毀的事故;2.5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2.6交通事故:企業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法規及機械設備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3、事故的等級3.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將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具體劃分標準如下: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4、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2按傷亡程度劃分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3.3險肇事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導致的,有可能導致事故的違章行為,但是沒有形成不良后果的事故或事件。3.3.1一般5、險肇事故: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事故,因偶然原因無人員傷害。3.3.2重大險肇事故:可能導致多人傷害的事故,因偶然原因無人員傷害。4、事故責任的劃分4.1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責任屬直接責任。主要指現場操作、指揮人員。可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間接原因的責任屬間接責任。主要指各級管理人員。可分為直接管理責任者、重要管理責任者、一般管理責任者。4.2事故責任區分原則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現場有關人員的直6、接責任或主要責任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和生產安全責任制;發現危急情況既不報告,又不采取措施;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機器設備;不按規定配備、穿戴防護用品和用具。凡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管理人員或領導人員的責任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員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或不會操作,不懂安全規程;安全管理混亂,生產安全規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設備、設施不按規定檢修或超負荷以及帶病運轉;無視安全管理部門的警告和風險提示,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勞動條件惡劣,作業環境不安全或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7、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生產安全責任要求和相應措施;不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或挪作它用;對已發現的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發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安全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按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或安監人員;現場管理、檢查不力,或工作失誤;違反職業禁忌的有關規定;設計有錯誤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削減安全衛生設施的;5、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5.1事故發生后,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發展和損失的擴大,防止二次災害,并注意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保護。5.2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8、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了傷亡事故,必須盡一切可能搶救受傷人員。5.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5.4.發生嚴重事故時,由公司領導現場直接指揮,應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所有參加搶救人員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6、事故報告程序及要求6.1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上報。最先發現事故者在立即投入搶救的同時,應盡快報告事故單位當班領導或所在單位領導。所在單位9、領導分別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公司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視情況逐級上報。6.1.1發生險肇事故或輕微事故,由現場人員10分鐘內報所在單位領導,并報公司安環部,由安環部2小時內報告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6.1.2發生輕傷事故,由現場人員5分鐘內報所在單位領導,并報公司安環部,由安環部15分鐘內報告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由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2小時內報公司總經理。6.1.3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立即報所在單位領導,并報公司安環部、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接到報告,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10、的有關部門報告。并立即動身趕到事故現場全面領導事故處理工作。如出差在外等情況,應同時授權相關領導負責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6.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11、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6.4發生事故部門負責寫出書面事故報告書,事故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由發生事故部門及時報安環部、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并轉公司有關領導批示。6.5對嚴重事故,經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討論審查后,應按有關規定寫出調查報告以文件形式上報上級主管機關。7、事故的調查和處理7.1凡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追查處理。7.2險肇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主持調查處理,并將情況書面報告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安環部及相關部門。7.3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公司領導主持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單位、安環部及相關部門參與。7.4重大事故、較12、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生產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7.5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7.6政府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7.7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13、關情況。7.8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政府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9工傷事故的確認及執行標準按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由所在部門、安環部、人力資源部匯同有關單位確定,報分管安全領導、總經理批準。7.10凡發生事故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報告,視為隱瞞事故。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者,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從嚴處理。7.11對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7.12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的大小、損失的多少、情節輕重、事故后的表現,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8、附則8.1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實施,與之相關的制度同時廢止。8.2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安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