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職責及事故處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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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38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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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業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職責及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工作制度1 目的為加強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保障,防止發生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確保集團公司的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制度。2 范圍2.1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的各連鎖經營單位。2.2 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堵并舉,標本兼治”。3 組織機構3.1 集團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下設若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對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對事故2、案件的處理以及對各職能部門、各經營單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安委會主任:總裁 安委會副主任:各線主管領導 3.2 安委會下設立六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a)消防保衛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主管領導擔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安全保衛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管理;b)汽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汽銷系統主管領導擔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商品車安全管理、試乘試駕車安全管理、汽銷系統員工勞動保護與安全;c)維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售后系統主管領導擔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維修生產安全工作管理、售后系統員工勞動保護與安全;d)營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營運系統主管領導擔3、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的士營運安全管理、租賃車輛安全管理、其他經營單位員工勞動保護與安全;e)財務資金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財務系統主管領導擔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財務安全管理、資金安全管理;f)信息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信息部部長擔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3.3 各職能部門、各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對其工作(經營)場所內的安全生產、消防管理工作負全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和集團公司的安全工作制度,加強對本單位所屬人員的安全常識教育和工作(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確保本單位無安全事故隱患、無違規違紀現象、無治安案件發生。3.4 各職能部門、各銷售經營單位應配備至少4、一名兼職安全員;各售后單位應至少配備12名兼職安全員(其中應有1名注冊安全員)。4 工作職責4.1 安委會工作職責: 貫徹執行政府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指示、通報、通知精神等,督促檢查具體落實情況。 貫徹落實董事局有關集團公司安全工作方面的會議精神以及決定、指示等,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工作的性質、特點,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等規章制度。 組織召開本集團的安全工作會議和開展安全工作大檢查。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時間應分別在上半年的5至6月份和下半年的11至12月份。 負責對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定期將公司關于安全生產、消防、5、治安保衛、車輛交通安全的情況向董事局作出書面報告。 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必須組織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組織集團公司員工進行法律法規等安全常識方面的教育和預防火災、水災、交通事故等安全技能的培訓。4.2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根據集團公司安委會的年度安全工作部署,領導所轄經營單位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 組織制定本系統的各項安全工作制度,并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檢查本系統的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并向安委會報告。 負責調查處理本系統所發生的各種各類事故案件,并形成書面報告。 做好各種各類事故案件的預防工作,及時處理本系統所發生的突6、發性事件,確保經營管理秩序。4.3 安全員工作職責: 兼職或注冊安全員是單位和部門安全工作的落實的具體執行者,在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單位第一責任人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堅決落實安全工作法規和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制度。 組織本單位、本部門經常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幫助其他員工提高工作中的安全觀念和安全意識。 每日對本單位、本部門關鍵或重要的安全部位(如電器電路、消防設施、易燃易爆物品等)進行認真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立即上報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理。 每月底應將本單位、本部門開展安全工作的情況以及本單位、本部門在安全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負責本單位、本7、部門以及配合安委會對安全事故、案件的處理;按規定上報“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書”和“企業責任行車事故月、季、年報表”、“單位安全設施設備檢查報表”等;并協助做好車輛年檢、消防設施年檢、防盜設施年檢等各項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管理的交接工作。對擬新接任的兼職安全員進行工作指導和上崗培訓,并提出具體的錄用意見。5 事故案件的處理5.1 事故案件等級的劃分:a) 一般性事故案件:不影響正常經營,或未造成人身傷害,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b) 重大事故案件:嚴重影響正常經營,或造成人員傷殘,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c) 特大事故案件:生產經營不能進行,或造成人員傷亡,經濟8、損失在10萬元以上。5.2 對發生的各種各類事故、案件,各安全工作責任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采取果斷的安全排險措施進行處理,盡最大可能把事故案件所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施救處理(含報警、報案等)的同時,迅速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及相應安全工作領導小組。5.3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發現場,組織對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認定;屬于重大事故案件,應積極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并做好配合工作。5.4 對因玩忽職守、疏于防范或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等原因而導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消防事故、經營生產事故或財物被盜或監守自盜等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者和該單位安全員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9、,屬一般事故案件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屬重大或特大事故案件的,在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同時,交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5 根據事故案件的等級和性質,視具體情況分別按以下原則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 因客觀(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事故案件造成損失,而不屬于責任事故案件的,責成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并進行整改; 非因客觀(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事故案件造成損失,屬于責任事故案件的,由事故案件發生部門(單位)承擔40%的經濟損失,當事主要責任人承擔40%的經濟損失,單位第一責任人和安全員各承擔10%的經濟損失; 因安全制10、度執行不力、安全工作檢查不細、不到位、工作疏忽、麻痹大意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未被發現,由偶然的客觀因素導致事故案件發生而造成損失的,屬于嚴重責任事故。將對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當事責任人以及相關安全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并由其分別承擔40%、20%、10%的經濟損失; 因當事責任人的主觀過失、違規違紀或擅自操作、違規操作而引起事故造成損失的,由當事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6 附則6.1 根據本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出預防各種各類安全事故案件的具體實施辦法。主要有安全保衛工作細則、消防安全工作細則、商品車安全管理辦法、維修生產安全規定、財務安全管理辦法、資金安全管理辦法、營運(租賃)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基建施工安全規定、食品衛生安全細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倉儲物質安全管理規定、員工勞動安全管理辦法。6.2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