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設備事故及故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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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48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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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產設備事故及故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設備事故與故障管理制度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設備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設備發生事故與故障,不僅損壞了設備,造成停產或減產,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為了加強我礦的設備事故與故障管理,要以設備的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為手段,及早發現設備故障征兆,實行預防維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減少設備事故停機臺時,提高設備可開動率和利用率,以期實現設備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和設備效能最高的目標。第二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必須正確處理生產與設備的關系,把2、預防設備事故做為日常生產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教育職工認真執行設備的基本規程和設備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定期或專題分析設備事故動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力措施,嚴防事故重演。第三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對全部設備事故與故障實行管理,不論設備事故是何種原因引起的,也不論設備事故與故障大小,都必須納入管理范圍。第四條 我礦要對設備事故與故障實行全員管理,不僅設備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要管,而且生產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也要管。全體職工都必須認真執行設備管理制度。第五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對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組織事故搶修;現場調查處理;主持事故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3、范事故與故障的措施;提出事故處理的結論意見,對事故與故障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第六條 職工對設備安全的權力和義務。(一)遵守勞動紀律,學習、執行并監督執行設備的基本規程和設備管理制度。(二)積極參加技術革新和安全生產活動,提出預防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合理化建議。(三)有責任勸阻或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和不合理使用設備。(四)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對危害設備安全的錯誤作法,有權提出批評或上告。(五)設備管理部門的領導和技術人員,遇到違章作業、威脅設備安全時,有權命令當事人立即停車,并同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第二章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分類第七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定義和范圍。(一)凡生產和輔助生產設備(包括4、:機械、動力、運輸設備,動力及礦漿傳、 輸管線,鐵路線路、電務設備等)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損壞,喪失其規定性能的狀態,致使生產或動力供應突然中斷,或使自身留下隱患者,均構成設備事故與故障。(二)下列情況不屬于設備事故與故障:1. 生產事故,如:鉆機夾鉆具,掘進坑道冒頂,設備沉陷等,而未造成設備損壞時;2. 質量事故,如:電力網路電壓降超限,壓縮空氣管道供風壓力過低等;3. 鐵路、公路行車事故未造成設備損壞時;4. 生產消耗備件,如:鉆具、鏟齒、閘瓦、運輸膠帶等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5. 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6. 新安裝或檢修后的設備,在試車期間發生的事故。第八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分類。(一)凡發生5、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特大設備事故:1. 修復費用在100萬元及以上者;2. 設備發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災、水災、爆炸、工業建筑物傾塌,或導致人身中毒、重傷、死亡,情節重大者。(二)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重大設備事故:1. 修復費用在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者;2. 關鍵生產系統(如:礦井提升等系統)發生設備事故,造成系統停運72小時以上者;3. 主要生產設備單機設備發生事故,影響生產在120小時以上者;4. 設備發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災、水災、爆炸、工業建筑物傾塌,或導致人身中毒、重傷、死亡,情節嚴重者。(三)較大設備事故:修復費用在5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者。(四)一般設備事故:6、修復費用在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者。(五)設備故障:修復費或影響生產時間未達到一般事故以上標準且設備停機時間在5分鐘以上者。第三章設備事故與故障的管理職責第九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管理,要納入各級領導的職責范圍。在主管設備的副礦長的領導下,由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主管生產的副礦長要重視設備安全,負責監督檢查設備規程、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生產部門分析研究設備事故與故障的原因、規律和防范設備事故與故障的措施。第十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要設有技術人員,具體負責所分管區域(或專業)范圍內的設備事故與故障的管理工作,并要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設備事故的綜合統計、報表和臺賬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設備事故與故7、障發生后,要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設備操作人員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要立即逐級向上報告,尋求解決的辦法。第十二條 設備故障和一般事故,由設備所在的車間或礦設備材料科的有關人員組織搶修。如屬于較大、重大、特大設備事故,主管設備的礦長必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積極組織搶修和妥善處理。參加事故搶修的人員要服從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與此同時,將設備事故情況向設備副局長和局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以利及時對設備事故進行現場調查分析和處理。第十三條 設備管理部門要做好設備事故與故障的記錄工作,對設備事故定期進行綜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擬定預防設備事故的措施,并將設備事故情況進行通報。第四章 8、設備事故與故障的統計報告第十四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發生后,為了弄清發生事故與故障的原因和機理,首先要維持和保護現場的形態,然后,對設備事故與故障的經過、原因、性質和責任,進行調查分析。必須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得到處理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其目的在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避免或減少設備事故。第十五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幾種:(一)領導或生產部門調度指揮失當;(二)操作人員違章操作;(三)操作人員維護不周;(四)檢查、修理不及時,或修理質量差;(五)備件質量差、或因備件缺貨未及時更換;(六)潤滑不良,油脂代用不當;(七)設備設計或制造問題9、;(八)自然災害或企業自身不能控制的原因。一次設備事故可能由多種原因所造成,分析原因時,應區分主次,加以說明。第十六條 分析造成設備事故的責任者時,要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者。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與故障的統計。(一)做好事故的統計,關鍵在于車間。而機臺原始記錄,是車間統計的基礎。特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和設備故障的記錄,均應包括下列內容:1. 設備名稱、編號、型號規格;2. 事故與故障部位和損壞情況;3. 事故(故障)地點;4. 發生事故(故障)和恢復運行日期、時間;5. 停止運轉和影響生產時間;6. 原因、責任者;7. 修復情況及遺留問題;8. 修復費10、用、影響產量及損失費用;9. 預防措施。我礦要建立設備事故與故障臺賬,詳細記載每次事故與故障的情況。臺賬上所列數據、情節,必須實事求是。(二)停止運轉時間,包括待修時間、實際修理時間和恢復生產前的準備時間。影響生產時間,指事故發生至備用設備能頂替進行生產以前的一段時間。如沒有或未動用備用設備,影響生產時間即為停止運轉時間。(三)修復費用系指修復設備所需的備件、材料、人工等費用的總和。備件費系指損壞零、部件的修復或更新費用,不包括結合事故修理同時更換的正常磨損件的費用,更新的零、部件一般按出庫價格計算費用。(四)減產損失費,系指因事故影響采礦等產品的減產損失費用,按下式計算:減產損失費=影響生產11、小時小時計劃產量單位產品利潤用于掘進的設備,只計掘進減產數量,而不計算損失金額。動力設備發生事故,同時影響采礦等產品的產量時,要同時計算采礦等產品的減產損失費。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報告。(一)設備發生事故后,主管設備的各級領導和設備材料科,應視情節輕重,按規定將設備事故情況及時上報,不得拖延或隱瞞。(二)發生較大、重大、特大設備事故時,我礦要立即電話報告局設備管理部門,局設備管理部門要立即報告主管副局長。設備管理部門要在設備修復后的一周內,填報設備事故報告書報局設備管理部門。(四)我礦要對一般設備事故和設備故障進行分析、處理、統計和存查。(五)因損壞嚴重,當月尚未修復的設備,可在修復后并投入運12、行的月份,進行統計。如設備已無修復價值需要報廢者,應按設備報廢的規定,填寫設備報廢鑒定書,隨同設備事故報告書,報局審批。(六)設備事故發生的同時,構成人身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時,應按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分別處理、上報。第五章 設備事故的獎懲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運行情況,是礦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條件之一。對以下列人員可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一)發現設備事故預兆,主動而及時地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擴展和蔓延;(二)防止設備事故擴大或在設備事故搶修中做出突出貢獻者;(三)全年未發生特大、重大和較大責任性設備事故和連續安全運行時間最長的單位(機臺、班組、工段、車間)。第13、二十條對于違章指揮導致設備事故的責任者;隱瞞設備事故或其情節的責任者;造成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責任者;不重視設備事故防范而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責任者和發生設備事故后,搶救不力,致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懲罰、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等。第六章設備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條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設備操作證,方能上崗。第二十二條 制訂并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計劃檢修項目,嚴格按日歷周期或工作量周期編制,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不得隨意變動。第二十五條 事故件必須按定額量儲備,預先做好裝配和研磨工作,確保工藝質量。事故頻繁的部件,要預裝好合格的套件。第二十六條 對主要生產設備,要開展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工作,逐步做好事故預警和預知維修。第二十七條 設備的保護裝置和設施,以及防火、防雷等裝備,必須按規定檢查、調試,確保齊全、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