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工傷事故保險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11
2024-09-07
7頁
25.50KB
1、建設公司工傷事故保險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第三條 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工傷管理職責第四條 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2、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第五條 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第六條 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第三章 工傷范圍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3、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4、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四章 工傷報告處理第十條 成員企業、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xx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xx日內完成報告手續。第十一條 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第十二條 凡5、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第五章 工傷管理第十三條 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第十五條 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6、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第十六條 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第十七條 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第十八條 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第十七條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7、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第十八條 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第六章 工傷調查第二十條 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8、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第二十一條 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二十二條 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第二十三條 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