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派遣項目管理制度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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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2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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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派遣項目管理制度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細則總 則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xxxx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外派員工和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遵守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約定,遵守公司及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招聘方式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由用人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初審,確定符合條件人員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手續。 第六條 如用人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人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初審,面試合格后,由用人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手續。 第七條 如果用人單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也可委托本公司進行招聘工作。 第八條 如果用人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的招聘,將參3、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如遇員工短缺,應及時在7個工作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服務,要遵守用人單位的一切規章制度和一切法律法規。當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合作發生意外或者產生沖突時,派遣員工和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反映。 第十條 被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5個工作日后,合同生效,派遣員工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一條 當派遣員工到達用人單位,試用期一個月后,派遣員工若不適應用人單位的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調整新的工作崗位;若派遣員工依然不服從新的崗位,派遣人員與公司所簽訂4、的勞動合同無條件自行解除,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接收了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依照用人單位的處理意見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處理我公司所派員工,更不得隨意處理后再與我公司溝通。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用人單位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5、標準執行。其他非人為因素的費用(如因工傷員工前往醫院的交通費用等)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到用人單位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一次給予警告處分,若出現第二次代崗行為,公司即與被派遣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如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的培訓,由用人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6、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如需公司協助培訓,用人單位應提交出書面申請。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以備公司和本單位隨時考查員工情況。 薪金支付第十九條 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限公司的財務賬上。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交由公司相關財務人員,由公司與用人單位及員工三方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XX勞務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