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安全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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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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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消防安全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以下簡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企業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同時適用。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企業應當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2、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二章 管理體系及消防安全職責第四條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消防安全責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總經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基建的副總經理和(副)總工程師;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是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崗位員工,各企業必須明確內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第五條 職責一、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證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公司消防安全情況。(二)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公司年度消防3、工作計劃。(三)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四)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計劃。(五)批準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所需經費,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二、公司安全生產部消防職責(一)擬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組織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工作。(四)督促消防安全職能部門和各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五)組織召開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六) 協助各企業完成新、改、擴建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工作。(七) 依照消防法規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職責。三、4、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一) 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全面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有關規定。(二) 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與生產、經營工作,批準實施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三) 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四)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及計劃。(五)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演練。(六) 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七) 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消防職責(一) 依照消防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工作計劃5、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 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設施情況,參與企業消防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三) 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抗御火災的能力。(四) 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指導并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檔案的建立與完善。(五) 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與落實。(六)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的工程項目消防審核、驗收。(七)依法建立并組織管理公司專兼職義務消防隊。(八)監督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指導企業各單位定期開展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九)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因調查,認定火災責任,提出公司內部6、處理意見。(十) 對在本單位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揚和獎勵建議。(十一) 對本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條 公司實行對外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應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建筑物和場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七條 各生產、生活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按照責任區劃分,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八條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兩個以上單位辦公的,必須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主體單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該單位負責監督管理。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7、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依據消防法規和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后勤服務中心應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二) 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路暢通。(四) 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五) 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六) 建立并完善消防8、檔案。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一) 基建項目部在組織召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審查會時(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要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安全生產部參加。(二) 建筑工程圖紙應由基建項目部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審核、批準。(三) 審計監察室、基建領導小組在對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投標單位資質審查時,應對投標單位的消防資質進行審核、調查,審核不合格的單位不得參與投標。(四) 工程施工過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項目,基建項目部必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工程監理。(五) 基建項目部在建筑及裝修工程竣工預驗收時,應通知公司安全生產部參加驗收。(六) 工程9、竣工驗收前,基建項目部應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進行消防檢測。(七) 公司安全生產部及基建項目部依據消防檢測機構對工程的檢測報告,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公司各企業必須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和工作性質設立內部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明確管理職責,落實管理人員。第十三條 各企業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公司辦公樓、檔案室、庫房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重點管理。第十四條 公司各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10、管理人、專、兼職管理部門應當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管理人員變化時,應及時增補并上報。各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本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十五條 各企業應按照本制度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包括:(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二) 消防巡查、檢查制度 。(三) 滅火應急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四)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 消防設施器材維修管理制度 。(六) 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七)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 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十)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1、十一)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第十六條 各企業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企業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險隱患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消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第十七條 各企12、業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保障物;(三)在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第十八條 各生產企業、物資供應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對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條 各企業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13、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第二十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按照“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成員企業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司安全生產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第四章 防火檢查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應當每日對重點部位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部門、人員、內容和頻次,對其它場所根據14、實際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四)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第二十二條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險隱患,發現初期火災,應當及時撲救,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檢查,其內容是:(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15、情況。(二)火險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四)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五)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儲存、領用、和銷毀情況。(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十一)防火巡查情況。(十二)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十三)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第二十四條 各企業應當按照本制度對轄區內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安裝有自動消防設施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16、年對其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各企業應每年對滅火器材至少進行一次維修保養并建立臺帳。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第二十五條 各企業對存在的火險隱患必須及時整改;不能按時整改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在下達整改措施時應做到人員、期限、資金三落實。各單位在火險隱患未整改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產、停業。第二十六條 火險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報送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屬于公司安全生產部檢查限期整改的隱患還應當由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17、或管理人以書面形式反饋。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企業凡需對本單位消防設施進行更換、維修時,應將基本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更換、維修后,要由公司安全生產部參加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否則,財務部門不予結算。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如下:(一)消防法規、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三)消防設備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五)單位對員工的消防培訓應有計劃、有內容、有18、總結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到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之中。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專職培訓:(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電焊工 (五)電工 (六)倉庫保管員 (七)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 (八)重點部位崗位職工 (十二)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檢測、維護的人員 第三十條 各企業應不斷借鑒、推廣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滅火新技術、新裝備,以適應公司消防安全的需要。第三十一條 每年11月9日為公司消防宣傳日,各企業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安排宣傳活動。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第三十二條 公司各企業的滅火和應19、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組織機構,包括:總指揮、副總指揮、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組等。(二)各組的職責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演練一次,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第八章 消防檔案管理第三十四條 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地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20、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內容。消防檔案應統一管理、備查。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基本情況。(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六)企業各級消防管理人員及義務消防隊人員情況。(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三十六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審核、驗收意見書。(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測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三)火險21、隱患的整改情況記錄。(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五)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八)火災情況記錄。(九)消防工作考評辦法。(十)消防獎懲記錄。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人員、時間、部門、內容、發現的火險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火災事故處理第三十七條 事故分類(1)一般火災事故:燒毀財物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造成輕傷3人以下(不含3人)的事故。(2)火災大事22、故:燒毀財物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造成一次重傷3人以下(不含3人),或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3)重大火災事故:燒毀財物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4)特大火災事故:燒毀財物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對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必須科學、嚴謹,對防范措施的落實必須定人、定時、定計劃。(1)人身輕傷及其他各類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事故單位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23、故管理制度組織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集團安全生產部備案。(2)一般以上(不含一般)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生產部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成員企業執行。(3)發生人身重特大傷亡、特大火災等事故,依據政府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進行處理。(4)公司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成員企業不再另行處理。第三十九條 火災事故責任者處罰標準見附件一第十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部。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處罰對象處罰標準事故類別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事故單位領導 (分廠級)事故企業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事故企業領導公司安全生產部24、相關人員公司分管領導一般火災事故罰款1000元罰款500元處以事故崗位負責人處以300元、車間,主任500元、分廠分管安全負責人,500元、分廠安全員300元罰款。罰款800元處以負責人500元、安全員300元罰款。第一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分管安全負責人500元罰款。較大火災事故罰款2000元罰款1000元處以事故崗位負責人處以800元、車間主任1000元、分廠分管安全負責人1000元、分廠安全員800元罰款。罰款1500元處以負責人1000元、安全員500元罰款。第一責任人處以1500元罰款;分管安全負責人1000元罰款。重大火災事故罰款3000元罰款2000元處以事故崗位負責人處以1300元、車間主任1500元、分廠分管安全負責人1500元、分廠安全員1300元罰款。罰款2000元處以負責人1500元、安全員1000元罰款。第一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分管安全負責人1500元罰款。處以部門負責人2000元、安全監管人員1500元罰款罰款1500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