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務擔保措施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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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4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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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業務擔保措施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擔保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業務設定擔保的有效管理,規范申請人擔保行為,提高防范風險能力,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項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系指為保證本公司利益不至懸空,應本公司的要求,申請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擔保。本辦法所稱擔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過對擔保的方式和內容,擔保資產的評估,擔保物的登記、保險和公證,擔保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等內容的全面、系統管理,規范擔保行為,切實發2、揮擔保防范風險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風險的能力。第三條 本公司接受申請人提供服務時,均應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擔保,公司特許批準的除外。第四條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擔保行業所面臨的現實環境,本公司業務的擔保措施為保證、抵押、質押以及其他商業化擔保方式。公司根據擔保行業的特點和擔保企業的特點,針對每筆業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包括多種擔保方式在內的擔保組合方案,以強化擔保對申請人的威懾作用,保證本公司利益的現實。公司設定擔保,一般以被擔保企業有形資產的抵(質)方式為主,以無形資產、權利(益)質押及其他擔保方式為輔,對于擔保較弱的中小企業,應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公司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條 3、公司設定擔保應遵循五項原則:(一) 合法、合規原則,即擔保物為國家法律允許設定擔保的資產;(二) 流通可變現原則,即擔保物為市場所接受,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可通過市場變現;(三) 市場定價原則,即通過市場確定擔保物的真實價值;(四) 執行可操作原則,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形式設定擔保物,以保證擔保物能夠順利處置;(五) 申請人利益可觸動原則,即擔保物的設定,必須能夠觸動申請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請人守信履約。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業務,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第二章 擔保的方式和內容第一節 擔保保證 第七條 擔保保證是指本公司與擔保保證人約定,當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義務時,擔保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4、的行為。第八條 擔保保證人可分為兩類,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而是自然。第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承擔作為擔保保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 持有經過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二)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 企業物不良信用記錄;(四) 資產負債率低于70%;(五) 生產經營正常、有盈利;(六) 所有者權益應大于固定資產凈值;第十條 自然人作為擔保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信用良好,無民事違法或刑法記錄;(二) 為被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被擔保企業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擔保企業有利害關系且有代為清償義務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條5、 下列單位或組織不能作為擔保保證人:(一) 國家各級機關;(二)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和未經授權的分支機構。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應擔保保證人進行如下審查;(一) 審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題資格;(二) 審查保證人有無不良貨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等資信情況;(三) 審查保證人的凈資產、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等財務實力情況;(四) 審查保證人的技術水平、產品市場占有率等經營情況;(五) 審查保證人的保證意愿;(六) 審查保證人履行的經濟動機以及與被擔保企業的關系;(七) 審查保證人領導者的品德、素質及其經營業績等。第十三條 本公6、司要經審查認定的擔保保證人簽訂擔保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擔保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十四條 對同一項目的分期擔保,本公司可與擔保保證人就單筆擔保分別簽定擔保保證合同,也可在最高貨款額度內簽訂一份擔保保證合同。第十五條 被擔保企業申請展期,必須向本公司出具擔保保證人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第十六條 被擔保企業或個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債義務,本公司可以要求被擔保企業履行對應義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公司應在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保證人拒不履行保證責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后提起訴訟。第二節 擔保抵押第十七條 擔保抵押是指被擔保企業或第三人不轉移7、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作為對本公司擔保行為的擔保,當被擔保企業不履行義務時,本公司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十八條 擔保抵押人必須是依法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第十九條 擔保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類。第二十條 以下不動產可以抵押;(一) 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二)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第二十一條 下列不動產不得抵押:(一) 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劃撥土地;(二) 權屬8、有爭議的房地產;(三) 已出租的住宅房屋;(四) 在國家建設規劃中擬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五) 用于教育、醫療、市政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六) 列為文明保護的古建筑;(七) 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八) 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二十二條 以房地產設定擔保迪亞士,應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產權屬(原件):(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發票;(二)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三) 以中文合資、合作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須提交該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抵押的證明;(四) 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產時,須提交有租憑期限的房屋9、租憑合同及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的書面通知回執;(五) 經本公司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供的房地產價值評估報告;(六) 抵押房產的保險單等。第二十三條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連同土地上定著物一起抵押。如改變地上定著物,須征得本公司同意。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產出租時,必須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憑租期不得超過擔保期限。第二十五條 簽定擔保房地產抵押合同后,對已符合房地產抵押登記條件的房地產抵押物,本公司應于抵押人一起在國家有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擁有合法所有權、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場變現的動10、車可以設定抵押。下列動產可以抵押:(一) 通用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具;(二) 交通運輸工具;(三) 庫存商品及庫存材料;(四)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辦理動產抵押,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憑證:(一) 抵押動產所有權證書,如購置憑證、產權登記證書、受贈財產證明等;(二) 抵押人對抵押動產具有使用權,應提交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證書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書面證明;(三) 確定抵押動產凈值的憑證或評估報告;(四) 抵押動產的保險單;(五) 企業權力機構同意設定抵押的書面證明;(六) 有關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狀況資料等。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要對抵押人提供的動產抵押物進行下列審查;(一) 抵押物權屬的真實性、11、合法性;(二) 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三) 抵押物的流動性;(四) 抵押物的現值和變現價值(五) 抵押物的品質和有效使用期限;(六) 抵押物是否重復抵押等。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動產抵押物要辦理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期限不得短于義務保證期限。第三十條 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以及保險單證等均應有本公司代為保管,本公司承擔保管責任。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轉讓、出租或其他處分抵押物的行為。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認可的最低轉讓價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以償還本公司擔保的利益;轉讓價款超過擔保責權數額的部分除外。第三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12、人占用與管理的抵押物發生摧毀和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本公司,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物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賬戶。抵押物滅失后,本公司可應所得賠償金數額不足清除部分,要求擔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擔保。第三十三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當及時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本公司的抵押權:(一) 抵押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的;(二)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四) 抵押人就其轉讓抵押物所得的13、價款沒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利益的;(五) 抵押人有故意阻礙本公司依法實現抵押權的其他行為的。第三十四條 被擔保企業到期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本公司應與抵押人協商處置抵押物,協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一)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二) 清償被擔保企業所欠本公司的融資款、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等;(三) 支付擔保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前款所列金額的,本公司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被擔保企業追償;清楚前款所列金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第三十六條 被擔保企14、業按期履行義務,擔保抵押合同終止,本公司應及時將保管的抵押物權屬證明有及有關單證交還抵押人。第三節 擔保質押第三十七條 擔保質押是指被擔保企業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本以司占有,為申請人提供擔保,被擔保企業到期不履行義務,本公司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動產,或兌現權利憑證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第三十八條 出質人必須是依法對質押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第三十九條 下列動產和權利不得質押:(一) 所有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二) 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三) 無法評估其價值、難以變現的權利;(四) 權利的主管部門或所有權人不同意設定質押的權利。第15、四十條 下列動產和權利可以質押:(一) 動產1. 易變現便于管理的通用設備;2. 通用的交通運輸工具;3. 其他便于保管的財產。(二) 權利(益)1.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3. 專利權、專用權、專營權、獨家代理權、承租權、收益權等。第四十一條 出質人向本公司移交物質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 物質的權屬期間;(二) 物質的價值依據或評估報告;(三) 物質在變現時,需提交的相關證明;(四) 有關物質的保險單;(五) 以權利(益)出質的,須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權利所有人同意出質的文件或科技出質的文件依據;(六) 以銀行承兌匯票出質的,16、須提交商品或勞務交易合同復印件;(七)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須提股權證和董事會同意出質的證明;(八) 以共有動產或權利出質的,須提交共有人處置的證明。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和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本公司,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應對質物進行下列審查:(一) 質物權屬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 物質的資產評估是否符合實際;(三) 有價單證出單銀行簽字蓋章的明確證明;(四) 質物的變現能力等。第四十三條 以可管事的有價單證出質的,應辦理止付手續。第四十四條 符合質押登記條件的質物應辦理登記手續,擔保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 質押期間17、,質押財產有損壞后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影響本公司實現利益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本公司可以按照擔保質押合同的約定,以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利益。第四十六條 物質的收管與返還按如下規定執行:(一) 簽訂擔保質押合同后,質物交由本公司負責驗收和登記;(二) 質押期間,本公司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和權利單證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物質或權利單證滅失或毀損的,本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 被擔保企業按期履行義務,擔保質押合同終止,本公司應將物質返還給出質人。第四十七條 被擔保企業但卻不履行義務,本公司可依法將質物變現18、,償還本公司全部利益和有關費用。第四十八條 有關質押的規定除適合本章規定外,可比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針對擔保行業的高風險特點和擔保對象缺乏符合條件的擔保物的現實情況,本公司可在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擔保方式之外,根據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創設各種商業化擔保措施,以防范和規避擔保風險。第五十條 創設擔保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應保證擔保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基本平衡。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可與被保單企業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簽定的附生效條件的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當被擔保企業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再義務,本擔保企業將擁有合法所有權的資產轉讓本公司,雙方利益19、義務關系消滅。第五十二條 對具有良好發展和市場前景的企業,如確無有效的擔保可提供,本公司可采用財物監控作為擔保措施:(一) 共管賬戶(二) 本公司與本擔保企業協商建立雙印鑒共管賬戶,控制進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證所擔保的貨款按規定用途使用。(三) 財物監控(四) 本公司可直接監控企業的經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方式調控經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證企業按期履約。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資產評估,系指以抵(質)押作為擔保方式的經濟活動發生時,本公司評審部門或公司制定的抵(質)押物評估機構按照科學、公正的方法,對抵(質)押物的權屬狀況、市場價值、抵(質)押價值、變現能力驚喜的20、綜合評的測算,以設定價值充分、有效的擔保組合方案,確保公司利益的實現。第五十四條 凡委托本公司提供擔保敷衍我的企業,其提供的擔保抵(質)押物的價值必須經過本公司評審人員或公司制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沒有或無法確定價值的資產不得作為擔保物設定抵(質)押。第五十五條 本公司評業務部為擔保抵(質)押物評估工作的管理和才做部門,風險管理部吸住評審部門做好抵(質)押物的評估工作,并負責協調與資產評估機構的關系。第五十六條 抵(質)押物價值可通過以下途徑獲得:(一) 公司評審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評估;(二) 聘請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五十七條 抵(質)押物價值的取得,一般以評審人員進行現場評估確定21、資產價值為主。對于企業提供的重要的擔保資產,如評審人員認為自評無把握,可委托公司制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以掌握確切的變現價值。第五十八條 公司指定的資產評估機構為具有合法資質、評估經驗豐富并與本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的評估機構。進行抵(質)押物價值評估所發生得費用,有被擔保企業自擔。第五十九條 公司評審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獨立完成對擔保資產的檢查、核實和確定價值的工作,不得以個人的好惡和偏見行事,不屈從于任何單位和實力的干預和影響。第六十條 按照國際上普遍承認的資產評估計價標準,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可分為收益法、重置法和清算法等。在檢查抵(質)押物并確定價值時,評審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22、定評估方法。第六十一條 在項目監管階段,風險管理部應會同評審部門定期檢查擔保物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測試評估結果,以掌握擔保物確切的價值量。第六十二條 評審部門在完成羨慕的擔保物價值量的評估和確定工作后,應將調查中搜集的有關材料和評估報告及時歸檔保存,作為以后對抵(質)押物進行再評定、管理以至變現的依據。第六十三條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本公司與被擔保企業簽定擔保抵(質)押物合同后,應辦理抵(質)押物登記,擔保抵(質)押物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本公司應與被擔保企業或第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抵(質)押物登記手續,登記所發生的費用有被擔保企業承擔。第六23、十五條 登記部門(一) 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管理部門;(二) 以房地產設定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三) 以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質)押物的,登記部門為運輸工具的主管部門;(四) 以企業設備或其它動產抵(質)押物,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五)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益)質押的,其管理部門為出質登記部門。(六) 以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設定抵(質)押物的,如當事人自愿辦理抵(質)押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第六十六條 登記需提交的材料(一) 辦理房地產抵押需提交的材料1. 房地產證;2. 擔保合同24、及主合同;3. 抵押物評估的書面證明或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價值的書面證明;4. 抵押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書;5. 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證明;6. 以國有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需經國有資產上級主管部門書面批準;7. 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企業以其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需經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書面批準;抵押期不應超過企業的應用期限;8. 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定抵押的,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有關資料。(二) 辦理動產抵(質)押物登記需提交的材料:企業動產抵(質)押物登記申請書;1. 有關合同,包括擔保抵(質)押物合25、同和主合同;2. 有關動產抵(質)押物存放狀況資料;3. 有關動產抵(質)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4. 擔保抵(質)押物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執照;5. 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書。(三) 權利質押登記一般需提交的資料:1. 權利憑證或證明性文件;2. 權利價值的評估報告;3. 有關合同,包括擔保質押合同和主合同;4. 擔保質押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執照;5. 雙方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書。第六十七條 擔保抵(質)押物合同終止后,風險管理部負責協助企業辦理登記注銷手續。第六十八條 在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資產范圍內,公司風險管理部對有必要辦理保險的資產應要求企業辦理與擔保期限相適應的財產保險,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26、本公司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嗎,保險單和有關權利證書由本公司收執。第六十九條 本公司應與財產保險品種齊全、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建立業務聯系,為被擔保企業提供保險服務,企業投保所發生的費用由被擔保企業承擔。第七十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已辦理抵(質)押物登記的擔保抵(質)押物合同,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應于室內的公證機構建立長期的業務聯系,并制定一家公證機構辦理本公司合同公證,公證費用由被擔保企業承擔。第三章 擔保資產管理第七十二條 本章所稱擔保資產管理是指公司在項目監管階段對被擔保企業提供的擔保資產實施檢查、監督、財務核算及監控,對行使利益和擔保物權而取得的擔保物,償債物的登記和27、日常維護、管理以及財務核算。第七十三條 從擔保(質)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被擔保企業向本公司提供的擔保物極為本公司的或有資產,納入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產部的管理范疇。風險管理部負責對或有資產的現場檢查、核實價值,防止出現價值貶損;計劃財務部負責對或有資產進行財務核算和監控。第七十四條 擔保抵(質)押物合同簽定后,風險管理部應將擔保抵(質)押物的權屬憑證、有關資料、質物以及相關合同,分門別類完整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并辦理雅閣的交接手續。第七十五條 合同履行期間,風險管理部應不定期自行檢查擔保物權屬憑證,質物和有關合同。確保其完好無損和安全保管。第七十六條 風險管理部應隨時接受公司領導對項目擔保合同、權屬28、憑證及物質的全面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七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應隨時接受公司領導對項目擔保合同、權屬憑證及質物的全面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七十八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牽頭組織項目監管工作,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合同履行期間,經常到現場檢查、核實擔保資產情況,保證擔保資產在合同履行期間報紙穩定的價值量。第七十九條 公司監管小組在項目監管中重要點核實抵押人所占管和使用的第一位的形態和價值量變化,監督企業按擔保抵(質)押合同的規定執行。同時,風險管理部經辦 人員負責定期登記和統計在保項目資產種類和價值量,作為公司領導層決策依據。第八十條 監管小組若發現抵押物的數量、品質發生變化、價值建設,應要29、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第八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因滅失多的賠償金(包括保障賠償金和損害賠償金),監管小組應要求其作為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賬戶。第八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本公司同意,抵押人發生轉讓、出租和其他處分抵押物的行為以及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行為,監管小組應采取法律措施保護本公司抵押權。第八十三條 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或有資產的財務管理,設置臺帳進行核算,并對有資產進行總量控制及平衡。第八十四條 計劃財務部應根據風險管理部轉來的已生效擔保抵(質)押合同和有關憑證的復印件登記或有資產臺帳,定期做好或有資產的統計總匯工作,對或有資產進行核算。第八十五30、條 計劃財務部根據風險管理部提交的項目監管意見書復印件對或有資產進行財務監控,意見書中應有擔保資產的占管情況及價值量的監管意見。第八十六條 擔保項目到期,合同終止,風險管理部應協助企業辦理擔保財產抵(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同時向計劃財務部提交接觸擔保通知書;計劃財務部據此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辦理擔保資產核銷手續。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資產,系指本公司與抵押人、出質人協商取得、經法院終審判決并已執行而依法取得的各類擔保物、償債物的統稱;所稱實物資產管理,系指本公司對該項資產的清理、統計、日常管理和維護、經營運作以及財務核算等事務。第八十八條 公司該項事務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為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務31、部,兩部門互相配合,保證該項目資產的安全和保值,現實終止變現的目標,最大限度減少公司財產的損失。第八十九條 對本公司依法取得的擔保物和償債物,風險管理部收妥后應按項目分別各類財產逐項登記擔保物及權證登記薄和償債物及權證登記簿,填制擔保物、償債收妥通知書送計劃財務部。第九十條 計劃財務部負責對公司取得的擔保物和償債物進行會計核算。第九十一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牽頭組織包括計劃財務部在內的有關部門對擔保物和償債物進行日常統計、檢查、保管和維護工作,定期向公司上報實物資產管理工作的計劃和管理情況的報告,積極研究和制度實物資產的處置計劃。第九十二條 公司對擔保物和償債物應建立定期帳實核對制度,每季度末由計32、劃財務部牽頭,會同法律監管進行明細帳、登記薄和實物三方核對,做到帳、簿記載一致,帳實相符。第六章 擔保資產的處置第九十三條 公司經與抵押人、出質人協商或通過法律訴訟取得的擔保物和償債物,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置,以其變現資金抵償公司利益;擔保物變現超過本公司利益不分,應退還抵押人、出質人。第九十四條 公司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務部負責擔保資產的處置工作,包括制定處置方案、聯系處置渠道、商定處置價格、變現資金的回收以及相應的帳務處理等內容。第九十五條 風險管理部應與室內有實力且業范圍廣泛的拍賣公司和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建立業聯系,處置公司的有形資產和知識產權。擔保物和償債物中得權利憑證,可到相關機構和單位兌33、現;獲得的權利(益),可在市場上以出租或轉讓方式變現。第九十六條 擔保物和償債物處置方式:(一) 行使擔保抵押權和質權,經過抵押人和處置人協商,以本辦法第九十二條列明的處置渠道,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項資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二) 向法院提起訴訟,實現抵押權和質權,法院判決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擔保資產的價款優先償還本公司利益。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決定要求法院主持拍賣、變賣,有本公司自行操作。(三) 因公司經營需要而將擔保物、償債物賺為公司經營資產。(四) 因該項資產或權利暫時無法處置,或者增值,公司可自行組織經營和管理,以獲得最大的收益。第九十七條 折價受償的方式有法院判決和雙方協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34、,風險管理和計劃財務部應對擔保物的折抵價值嚴格把關,以保護公司權益。對于法院判決的折價擔保物,如法院判決估計過高,應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訴;雙方協議的,除能隨時變現的有價單證外,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才可同意。第九十八條 在擔保物的處理過程中,計劃財務部應根據處置工作的進程進行帳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第九十九條 對于公司取得處分權的擔保物,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務部應盡力在半年內予以處分;雙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確保帳薄、賬實相符。第百條 在擔保物以各種方式變現過程中,本公司應與協作銀行互相配合,共同處置。擔保物變現后,按與協作銀行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經辦人員應及時將本公司應得價款交至計劃財務部。第百一條 處置結束后,風險管理部負責提交該財產處置工作匯報,并將形成的所有材料分類總匯、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第七章 附則第百二條 本辦法有公司制定、修訂和解釋第百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