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項目員工工作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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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5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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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經營項目員工工作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全體員工。第二節 獎懲的原則第三條 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公員工的日常行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評價,其分值將2、決定員工的工資水平。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為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為企業帶來收益,除在當期考評得分上予以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獎勵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傳、鼓勵的推動作用。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第六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及時通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申訴的權利。第七條 下屬的行為應予處罰,而其直接管理者沒有處罰的,管理者承擔責任過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下達責任過失單。第三節 獎勵第八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三種:(一) 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二) 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3、等。(三) 榮譽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稱號。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嘉獎通報全公司。(一)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 領導有方,使主管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三) 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四) 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五) 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六) 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七) 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八)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第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4、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一) 績效考核成績超過上級安排任務的50%以上者;(二)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三) 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者;(四)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五) 維護公司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六) 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七) 連續兩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八)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九)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一) 全5、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二) 全年能超額10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三) 增收節支50萬元(含)以上者;(四)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一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五) 連續五年,工作業績突出,并無任何劣跡者。(六)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的;(七)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第十二條 公司每季度評選“季度優秀員工”一次,人數1人。第十三條 公司每年評選“先進工作者”一次,人數可視具體情況而定。第十四條 “勞動模范”授予那些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第十五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為集體獎勵,其中的主要貢獻者可以獲得個人獎勵。第6、十六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上述情況均需填寫獎勵申請單,并文字匯報主要行為。獎勵行為的核實由人事部負責,各有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匯總后由人事部提出獎勵意見(包括榮譽獎勵及經理獎勵),報總經理批準。第十七條 員工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第十八條 公司對第十四條(七)款中合理化建議提議者,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即按合理化建議應用后實現利潤或節支費用的一定比例提成獎金。具體辦法由公司另行規定。第四節 懲戒第十九條 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7、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一) 檢查員工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二) 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三) 員工可以對公司內部的各種行為進行舉報,人事部負責調查核實;(四) 處罰的決定在人事部開具的“懲戒通知單”中注明。第二十條 員工對懲戒處罰有異議,可以向總經理或工會申訴。第二十一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辭退、開除。以上8、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扣除薪10-20元次。(1) 儀表不適宜,奇裝異服者。(2) 在辦公場所、作業場所、修理場所吸煙者。(3) 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所30分鐘以上,未登記或向前臺說明去向者。(4) 同事間互相謾罵、說臟話、粗話者。(5) 參會人員遲到者。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也視為違紀,扣除薪20-40元/次。(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2) 下班后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3)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4)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9、室或主管領導者。(5) 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6) 本部室員工,一周內有2人次(含)被查處違紀者。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生產作業點,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勞動紀律管理的具體規定,報人事部批準后頒布執行。人事部可參照上述條文制定相應的違紀行為標準及相應的處罰措施。第二十五條 對上述所列行為的,經其他員工舉報,人事部負責核實真相,也可以開具懲戒的“通知”;其中當事人具不承認錯誤的,可以加倍處罰。第二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扣除薪50-100元/次。(1) 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2)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4) 10、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5) 工作時間飲酒者;(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7) 違紀達2次(含)者。第二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扣除薪100-150元/次,并扣減薪點值10%-15%。(1)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3)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4) 損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5)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發生后不及時上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6)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7) 年度內累計11、警告三次者。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扣除薪150-200元/次點,并扣減薪點值15%-20%。(1)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3) 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4)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5)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6)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者;(7)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第二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1)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5萬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時保留要求賠12、償責任);(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3)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4)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5) 在工作時間內賭博者;(6)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 故意泄密或者出賣公司秘密造成較大損失者;(8)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9)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0)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11)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12) 第二次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13、公司同類業務者;(14) 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15)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6)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第三十條 員工被處罰時,如果其直接上級有領導責任,給予該直接上級如下處罰:(1) 被警告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30-50元/次;(2) 被記過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60-100元/次;(3) 被記大過員工的直接上級給予警告處分;(4) 被辭退、開除員工的直接上級給予記過處分。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員年度犯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可以并處降職或撤職。第三十二條 懲戒的提出人可以是公司的任何員工,人事部負責核查,并填制報告。對人事部的懲戒核查由主管副總14、經理負責。第三十三條 警告和記過處分的決定由人事部作出,(涉及人事部的由主管副總經理作出),對記大過(含)以上的懲戒,批準人均為總經理。第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經濟處罰,由人事部出具罰單,計入當月工資核算。第五節 員工年度獎懲第三十五條 員工功過抵消規定:(一) 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二) 嘉獎與警告抵消。(三) 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消記過1次或警告3次。(四) 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消大過1次或記過3次第三十六條 依據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不同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獎懲,具體內容如下: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前2%:獎勵1000元;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前5%:獎勵 500元;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后5%:罰款500元;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后2%:進入末位淘汰系列(詳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第六節 附則第三十七條 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以及針對崗位的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報人事部匯總,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制訂并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