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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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58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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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規定( 年3月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流程,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2、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環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事故發生部門及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公司工會組織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條 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并根據此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或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公司各部門、外租單位、協議合作單位及3、通過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人身傷害、設施設備損壞、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和事故處理。第一章 事故報告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和瞞報。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須在1小時之內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同時向公司安全技術部報告。第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相關事故應急處置程序要求,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九條 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部門報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時向公安交4、通部門報告。涉及火災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況下)要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傷亡人員個人基本情況、醫療救治情況和初步診斷結論;(六)已經采取的措施;(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將事故的有關情況通過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給有關的保險公司,以便于保險理賠事宜。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部門、單位和個人5、不得破環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第十三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進行拍照,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第二章 事故分類第十四條 事故類別主要包括: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物體打擊、集裝箱損、貨損、機械車損、交通、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壓力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和其它等傷害。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等級劃分:(一)一般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的事故;(二)較大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6、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事故:一次輕傷6人以上,或重傷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事故。(四)特大事故: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十六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其統計范圍如下:(一)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和停工工資等。 (二)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三)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7、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第十七條 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無論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均作為上報事故等級的分類基礎和對責任者經濟處罰的依據。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應實事求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責任應準確無誤。第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有公司安委辦或授權指定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第二十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照精簡、效能8、的原則。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安委辦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全力配合。 事故發生部門、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9、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設施設備生產廠商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10、查處理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安委辦批準,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的類別、原因和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簽名。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送公司安委辦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經公司安委辦審批后,由公司安全技術部備案存檔。第三十條 事故11、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管。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三十一條 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第三十二條 對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公司安委辦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制定部門或負責人自收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復或決定;特大事故應在15日內做出批復或決定,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事故發生的部門、個人及相關單位,應接受公司安委辦或安全技術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批復或決定,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對事故發生部門、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12、處理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應依法送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撤職等。對事故責任人或部門、班組負責人的行政處罰由公司高層領導討論確定。第三十四條 一般事故的處理。一般事故為,一次輕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一)負有全部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100%;(二)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50%;(三)負有次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30%;(四)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一次,并處以經濟罰款500-113、000元;(五)給予責任人所在的班組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300元。(六)給予責任人所在的部門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500元。(七)責任人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一般事故的按照較大事故經濟罰款處理。第三十五條 較大事故的處理。一次輕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一)負有全部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70%;(二)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40%;(三)負有次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20%;(四)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記過處分一次,并處以經濟罰款1000-200014、元;(五)給予責任人所在的班組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500元。(六)給予責任人所在的部門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800元。(七)責任人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較大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經濟罰款處理。第三十六條 重大事故的處理。一次輕傷6人以上,或重傷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一)負有全部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40%;(二)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20%;(三)負有次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10%;(四)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留用察看一年,扣除上一月度績效工資。(五)給15、予責任人所在的班組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800元。(六)給予責任人所在的部門負責人處以經濟罰款1000元。(七)責任人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較大事故的按照特大事故經濟罰款處理。第三十七條 特大事故的處理。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一)負有全部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20%;(二)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10%;(三)負有次要責任的人員承擔事故所產生全部損失費用的5%;(四)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扣除上一月度績效工資。(五)給予責任人所在班組的負責人扣除上一月度績效工16、資,并給于撤職處理。(六)給予責任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扣除上一月度績效工資,并給于降職處理。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當年年終獎的30%至50%;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三十九條 事故發生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至5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四十條 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應當遵從當地政府或執法部門的決定。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進行處理,并根據事故性質及后果召開不同形式的事故現場分析會或事故分析會,及時查找原因,警示職工,接受教訓,制定完善的防范措施并貫徹執行。第五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的修改、解釋權在XXXX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從 年XX月XX日起執行,原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