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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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64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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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公路建設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路03標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有效地防范施工現場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項目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領導為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它罪的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重大火災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四)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六)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七)重大治安災害及人員傷亡事故;(八)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項目部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項目部安全檢查領導小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3、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本標段整個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第五條項目部定期召開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各施工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會議由專職安全員及主要領導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項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做出相應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切實付諸實施。第六條組織各施工隊伍按照職責分工對施工現場場地、材料、設備明確責任、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組織有關負責人進行嚴格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第七條項目部制定各項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批,同時進行應急處理的宣傳教育以及和友鄰單4、位的聯合演練,形成安全應急聯動機制。 第八條安全檢查小組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檢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工作或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九條各施工隊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項目部安質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一邊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一邊向安質部門報告。安全領導檢查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或采取其它有效應急防范措施。第十條單位或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對組織者和具體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5、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各部門負責人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造成該部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對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職安全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重的,對項目部負有領導責任的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消息,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6、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主要領導人和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四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如不積極組織救助或不服從指揮的要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經調查組提出并報項目經理部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它法7、律責任的意見。項目經理部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可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第十六條各科室部門或施工隊伍有阻撓、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部門或隊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項目部或有關部門舉報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項目部對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第十八條8、對不認真貫徹上級和項目部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隱患不整改,事故、事件不斷發生的部門、單位,將給予嚴厲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第十九條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發現違反項目部安全管理規定的部門或單位,對其送達整改通知仍遲遲不落實整改措施,以至發生重大治安災害或人身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的,由項目部給予部門負責人、直至責任人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度,不得參加各類評比、獎勵、晉職、晉級等。第二十一條對于人為責任事故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現金100元或物資折款100元以下的,由直接責任人全部賠償;100元以上的,賠償9、100元后,再按500元以內賠償40%,500-1000元賠償35%,1000元以上賠償30%,對部門負責人按損失30%的比例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發生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責任和處理決定由項目部比照此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檢查領導小組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上報項目經理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嚴重的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而上崗工作的;(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三)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四)未按規定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五)檢查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或不積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六)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傷亡事故的;(七)安全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隱瞞重大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第二十四條安全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第二十五條其它違反本規定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撤職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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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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