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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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65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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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業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職責:1、生產副總負責各類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總經理主持。2、相關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3、生產安全科負責對公司存在的隱患進行登記,發現重大隱患及時上報,并負責對隱患整改實施項目進行監2、督、檢查。三、內容:1、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2、事故分類2.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為生產事故。2.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輸送設備、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的,為設備事故。2.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公司規定的質量標準,原料或產品因保管不當,包裝不良而變質等,為質量事故。2.4、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運輸事故。2.5、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火災事故。2.6、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3、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爆炸事故。2.7、公司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受到損傷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者,為傷亡事故。2.8、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巳構成發生事故的條件,幸被及時發現,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3、 事故等級劃分3.1特別重大傷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2重大傷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4、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5重傷事故:只有重傷沒有有死亡的事故。3.6輕傷事故: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3.7非傷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財產損失或設備損壞的事故。4、 管理分工4.1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救援程序,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4.2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爆炸事故和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科負責管理。未遂事故由相應部門負責管理。4.3發生事故的部門,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事5、故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科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以便匯總和存檔。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七天。4.4對特大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由事故調查小組編制調查報告書,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5、事故報告5.1發生以下情況的事故應按下列原則報告:5.1.1、公司各部門發生的安全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同時按照“單位負責,歸口管理” 的原則,由事故部門按管理分工向各自的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事故同時向公司生產安全科報告。如發生人身傷害以上的工傷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還應快速將事故單位、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傷害人數及傷害程度、死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主要經過6、及施救等情況簡要報告公司生產安全科后,并填報“工傷事故報告表”于當日24小時內報送生產安全科。5.1.2、 在對外協作工程中,在我方承擔的生產經營范圍內發生的安全事故,不論人員、機械設備是否是我方所有,都應向公司生產安全科報告。5.1.3、外來承包建設項目發生的安全事故,向其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若發生重大事故,應同時向公司生產安全科報告。5.1.4、招用的臨時工、勞務組織發生的安全事故,向雇傭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司生產安全科報告。5.2、事故報告程序:5.2.1、公司內報告5.2.1.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當班工長或生產調度、并立即報告總經理。5.2.1.27、事故部門應立即口頭報到生產安全科,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到生產安全科。5.2.1.3、生產安全科接到事故口頭匯報后,首先核實情況,了解事故基本狀況后按規定決定是否立即向天橋區安監局報告,而后在書面報送事故報告,同時向公司有關部門通報情況。5.2.2、事故報出5.2.2.1事故快報。發生死亡、群傷及以上工傷事故、重大火災爆炸、操作、重大設備、交通、盜竊、事故后,發生事故的各部門現場人員,要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傷亡人數等簡要情況,立即報告生產安全科和總經理,總經理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在1小時之內向當地安監局、公安局、環保局、技術監督局報告。總經理及其他領導接到重傷、死亡、較大、重大或特大事8、故報告后,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5.2.2.2、發生事故的部門,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重傷以上事故報送生產安全科后,企業應立即報告市安監局,報出時間最遲不超過24小時。5.2.2.3、發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時間報告,除責成補報外,對負有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況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6、事故統計6.1、安全事故統計范圍: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界定范圍統計。6.2、事故分類:事故分傷亡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生產操作事故、設備電氣事故、工藝質量事故、盜竊事故、交通事故等共七大類。6.2.1、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使人體組織突然受9、到損傷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受傷人員立即中斷了工作一個工作日以上者(含一個工作日)。6.2.2、火災爆炸事故:在企業生產區域內凡發生著火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或人員傷亡,均稱為火災事故。火警事故指雖著火,但搶救及時,未造成大的財產或人員傷亡,;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國家財產受損人員傷亡、減停產等,稱為爆炸事故。6. 2.3、生產操作事故: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不當、指揮錯誤造成損失,原料、半成品、成品、物料跑、冒,使其不合格以及報廢、生產波動、減產或停產等,均稱為生產操作事故。6. 2.4、工藝質量事故:由于違反工藝指標造成的事故稱工藝事故;由于各種原因,造10、成產品或中間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如基建工程不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原材料、產品保管不善或包裝不良而變質;采購的物料不合規格要求而影響生產或計劃檢修的完成,均稱為質量事故。6.2.5、設備電氣事故:生產設備(包括:化工生產設備、動力供應設備和機、電、儀、管道、廠房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以及電訊運輸設備等)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減產或停產事故,均稱為設備電氣事故。6.2.6、交通事故:凡違反公路、鐵路運輸管理規則,或由于責任心不強、操作不當,發生車輛沖突、脫軌、翻車、撞輾傷人及車輛裝載貨物因事先檢查不周而在運輸途中造成意外損失或人員傷害,均稱為11、交通事故。6.2.7、盜竊事故:凡發生3000元以上損失的盜竊均稱為盜竊事故。7、事故歸口管理生產安全科是公司事故的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公司職能劃分,事故管理分工如下:7.1、人身傷亡事故(包括中毒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7.2、生產操作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7.3、設備、電氣事故(機械、電氣、儀表、檢修質量、設備制造、備件質量)由設備部門負責。7.4、工藝、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7.5、交通、盜竊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8、事故調查與處理8.1、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必須依據國家和主管部門的現行規定進行。事故調查應充分利用攝影、錄像、錄音等手段,對事故調查、分析資料,如:現場調查記錄12、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和操作記錄、旁證和綜合調查材料、報告書和施工方案,檢修票證等整理入檔,妥善保管。8.1.1、人身傷亡事故調查:a、 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組織安全員、班長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及時報生產安全科。b、發生重傷或輕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或生產安全科組織,由生產、技術等部門的人員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調查。由生產安全科4小時,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到天橋區安監局。c 、死亡事故或重傷兩人以上事故,事故單位的負責人,要積極組織搶救傷員、設備、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盡可能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13、事故現場圖。清理現場要在當地安監局、司法機關同意后進行。d、多人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事故按國務院493號令執行。8.1.2、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a、公司內的火災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調查;重大、特大火災,生產安全科要協助公安消防調查,公司安全、生產、財務、事故單位配合。b、公司外的火災,由公安消防調查,公司生產安全科、財務部門協助、配合。8.1.3、生產操作事故的調查:a、直接經濟損失在0.3萬元以下的,由事故部門負責組織調查。b、直接經濟損失0.3-5萬元的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調查。c、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委托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調查,財務部協14、助調查。8.1.4、設備、電氣事故(包括相關的質量事故)的調查:a、直接經濟損失在0.3萬元以下的,由事故單位負責組織調查。b、直接經濟損失0.3-5萬元的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調查。c、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委托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調查,財務部協助調查。8.1.5、工藝、質量事故的調查:a、直接經濟損失在0.3萬元以下的,由事故部門負責組織調查。b、直接經濟損失0.3-5萬元的事故,由廠技術設備科負責組織調查。c、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廠主管領導(或委托技術設備科)負責組織調查,生產、安全、財務、協助調查。8.1.6、交通、盜竊事故的調查:a、道15、路交通事故尊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結論。b、廠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查,必要時聘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人員參加。c、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委會聘請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8.1.7、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與事故調查所需的相關專業人員;與事故單位應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員。8.1.8、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收集事故現場的原始證據資料;b、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等情況;c、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d、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e、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8.1.9、事故調查人員的能力a、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16、利害關系;c、高度的責任感。工作認真負責,排除一切干擾,科學認真、工正地進行事故調查;d、高尚的職業道德。事故調查時,必須出以公正、平等對待有關事故責任者和事故肇事者,決不能假公濟私或以私損公;e、良好的組織能力。善于同有關人員建立聯系,爭取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適時調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責任者的情緒,協調他們的行動,并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當機立斷做出有關規定;f、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事故調查過程中,要求調查人員在短時間內分析大量錯綜復雜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判斷和決定。因此,要求調查人員具有敏捷活躍的思維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對大量的事實和有關的信息進行概括歸納,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及事故發17、生的前因后果關系。g、具有廣博的知識和豐富經驗。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調查人員的知識面要廣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事故調查人員不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工程知識,而且要懂得各種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一般知識。針對某一具體事故,還應對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問題有所了解。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完整地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分析。8.1.10、調查人員的權力a、事故調查人員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b、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人員的正常工作。c、事故調查人員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18、見,安全技術領導小組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9、事故處理9.1、不論事故大小,都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防范措施。除對責任者進行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落實行政責任。9.2、處理事故時,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首先分清事故的主要責任者、連帶責任者和領導的責任。9.3、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應有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或擴大事故,應追究主要責任者的主要責任。9.4、對于管理上的缺陷,不積極建議整改;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不去制止,19、而釀成事故的要追究連帶責任。9.5、對于管理有漏洞、忽視安全,缺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無章可循;放松對職工的安全技術和紀律教育;勞動環境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造成事故應的當追究管理人員的領導責任。10、事故結案10.1、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罰,由事故單位拿出初步意見,事故主管單位同意,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報生產安全科備案,重大事故責任者的處分,除按以上程序,還要經總經理審批,必要時召開安委會研究決定,經審查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10.2、對重傷事故責任者的處分,須征集天橋區安監局的意見;對重大傷亡事故責任者的處分,由事故調查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對特大傷亡事故責任者的處分,由省、市調查組拿出意20、見,經省政府批準,報國家安監局備案。10.3事故結案時間,本著“小事故不過天,大事故不過三(天)”的時間要求及時處理,但對原因不好分析的重大事故,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個月,結案后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對有意拖延拒絕執行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責任。10.4、對一般事故處理意見不一致時,應征求市安監局的意見;對重大事故處理有不同意見應報企業產權主管部門,或訴諸法律。11、事故結案時間要求:十萬元以下的事故,在一周內處理完畢;交通、火災爆炸事故應在一個月內處理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12、事故檔案13、公司生產安全科設立各類事故檔案庫,負責保存管理人身事故和重大操作、設備、電氣、火災爆炸、工藝、質量、交通、事故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