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隱患掛牌督辦責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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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7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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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隱患掛牌督辦責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時發現、治理煤礦生產安全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生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煤礦。 第三條礦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排查、登記、治理、領導掛牌督辦和報告工作負責;煤礦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煤礦安全生產2、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應遵守實事求是、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全面、客觀、準確。 第一章隱患排查一安全隱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隱患信息來源:1、圖紙會審;2、“三評價一評定”;3、群監員匯報;4、專業技術員檢查;5、專職安監人員檢查;6、區隊干部及管理人員檢查;7、科室管理人員檢查;8、礦領導檢查;9、安全互檢及上級檢查;10、調度及自動化監測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二、安全隱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一次圖紙會審和“三評價一評定”,對存在的隱患及時報安監段備案;2、安監段建立群監員、專職安監員、專業技術人員、井隊干部及管理人員、各段室管理人員、礦領導檢查記錄。以上人員升3、井后必須填寫安全隱患信息;3、安全互檢及上級到礦檢查,由安監段負責及時收集檢查意見;4、調度及自動化監測的信息,調度、監測員必須及時向安監段匯報;5、各級人員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必須及時向安監段匯報。三、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大排查;由礦長組織各業務部門對全礦井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由安監段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匯總,并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對排查的重大隱患,建立隱患臺帳,并由安監段負責跟蹤處理。限期未整改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領導責任。四、每旬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檢查要覆蓋全井下,深入每個生產崗位、每個生產環節,從嚴從4、細,不留死角。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必須立即進行停產整頓。對不能現場解決的問題,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跟蹤落實。五、堅持系統安全類后于當日下午18時前報安監部門,以便督促落實解決。第二章 隱患分類一、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十類。 二、 生產組負責采掘工作面、巷道維修方面頂板隱患的排查;通防段負責通風、瓦斯、煤塵、放炮、井下內因火災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排查;機電段負責機電、運輸以及業務保安范圍內火災隱患的排查;地測組負責水害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安監段負責組織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 第三章隱患登記一、安監科安全信息中心對通過各種渠道獲取5、的隱患信息,經篩選后建立綜合安全隱患信息臺帳,并監督其整改情況,對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號,對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實處罰并繼續監督整改。二、安全隱患分為A、B、C三級,A級為需要上報市煤炭局;B級上報上級公司;C級為本礦直接解決的問題并實施監控。礦井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按照A、B、C三類進行管理,安監部門對B類以上隱患上報上級有關部門。三、各系統、各級排查出的各類隱患,要在每月召開的重點隱患排查會議和每周的安全辦公會議之前報安監段,建立隱患整改臺賬;各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對每周排查情況全面負責,按時送交安全隱患排查報表,不按時送交的,每次罰業務部門責任人50元。 第四章隱患治理一、能夠現場處理的,6、檢查人員盯在現場處理:二、危及安全生產的,檢查人員責成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或施工人員)立即停工(或停止作業)、制定措施、進行處理;三、不能現場立即處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負責登記、分類、建立隱患臺帳、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上報安全隱患信息進行分級處理。A、B類由安全礦長負責向分公司匯報,并有匯報記錄。安全隱患C類由領導小組負責下發安全隱患處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各一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處理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負責隱患處理,監管部門負責對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監督。處理完后,施工單位負責向安監段匯報,監督部門確認隱患處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隱患注銷。隱患達到7、注銷條件前,仍按隱患進行管理,直到整改銷號為止。責任單位接到安監段下達的停產整頓隱患整改指令書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制定專項措施和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停產整頓期間,單位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四、對停產整頓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點,由相關業務部門監督落實。五、東隆煤礦以上單位下達指令停產整頓的,經整改,由業務部門初次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上報上級部門,申請驗收恢復生產。 第五章領導掛牌督辦一、安全隱患的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對重大安全隱患,礦井必須實行領導掛牌督辦制度,并建立督辦臺賬。二、礦井在醒目位置懸掛“重大隱患督辦牌”,并明確隱患整改責任人、主管段室長、主管礦長,8、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整改進度。三、隱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單位負責向安全信息中心匯報,監督部門確認隱患處理后安監段方可把隱患注銷。四、到期沒有完成的安全隱患仍納入閉環管理,直到整改銷號為止。安監段負責分析隱患到期沒有完成原因,對照制度進行處罰,并將到期沒有完成原因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五、各單位要認真整改安全隱患,因隱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認真分析確認事故責任者,并給予處分。 第六章隱患報告一、各業務部門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或安監部門報告,由調度室或安監部門向礦報告。二、上報煤礦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包括礦井基本情況、隱患排查情況和隱患治理情況9、三個部分: 1、礦井基本情況包括礦井地質、企業性質、企業證照情況、開采煤層及賦存情況、開采方式、通風方式、設計能力或核定能力、隱患排查期間的生產動態、生產區域、地點等。 2、隱患排查情況包括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實際情況、排查結論及排查時間。 3、隱患治理情況包括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含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間煤礦的生產狀態、安全措施、整改結果等內容。4、各業務部門將分析、排查出的隱患形成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每月2日18時前報安監部門,安監部門于每月4日18時前將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報送集團公司。第七章 罰則一、不按規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二、對遲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者罰款200元;三、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擅自組織生產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八章附則一、本制度解釋權歸安監部門。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