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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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72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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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附件1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一)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生產性責任重大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行政正職(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職)解除勞動合同。(二)發生井下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年;給予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副總師,協管副職、副總師,總工程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撤職處分。(三)發生井下著火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或采掘2、工作面封閉的;發生立井乘人時墜罐、斜井人車乘人時放滑事故的;發生冒頂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員被困超過8小時的,透(突)水事故造成礦井水平一翼停止生產的,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副總師撤職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降職處分。(四)發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3、(五)發生瓦斯超限濃度3以下事故或因打鉆噴孔造成瓦斯超限濃度達3及以上持續時間超過5分鐘的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科(區)長、書記降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副總師記過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發生瓦斯超限濃度達3及以上的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降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副總師記大過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記過處分。(六)關鍵保護層開采面積完成情況實行季度考核,第一次未完成指標的給予黨政正職,總工程師,4、采煤副礦長通報批評;第二次未完成指標的給予黨政正職,總工程師,采煤副礦長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或年度未完成指標的給予黨政正職,總工程師,采煤副礦長降職處分。(七)生產礦、礦建項目部、礦業工程分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處、救護大隊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以礦為例,其它單位比照執行)。井下發生1人及以上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分管副職、副總師記過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警告處分。地面生產發生1人及以上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分管副職、副總師記記大過處分;給予協管5、副職、副總師記過處分。井下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撤職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地面生產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撤職處分;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含地面),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書記,科(區)長、書記撤職處分6、,待崗年;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死亡事故(含地面),給予協管副職、副總師,安監處長、主任工程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給予集團公司機關負有責任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八)電力公司(集團公司全資電廠、控股電廠)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發生1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長(主值)、車間副主任,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降職處分;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7、及以上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長(主值)、車間副主任,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降職處分。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長(主值)、車間副主任,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安8、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長(主值)、車間副主任,車間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死亡事故,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九)選煤分公司(含外委承包運營廠)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發生1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車間(隊)副主任,車9、間(隊)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降職處分;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車間(隊)副主任,車間(隊)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降職處分。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車間(隊)副主任,車間(隊)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10、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撤職處分;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車間(隊)副主任,車間(隊)主任、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廠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廠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廠分管安全副廠長,廠長、書記,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死亡事故,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11、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十)物資供銷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單位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發生1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副隊(站)長,科(站、項目部)長(經理)、書記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嚴重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副隊(站)長,科(站、項目部)長(經理)、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撤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嚴重重傷事故,給予12、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降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記過處分。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副隊長,科(站、項目部)長(經理)、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撤職處分;給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班(隊)長、副隊長,科(站、項目部)長(經理)、書記撤職處分,待崗1年;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年度內發生累計2人死亡事故,給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職13、副總師,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十一)西部煤礦管理公司、平安公司技術入股的合作公司(礦)、淮礦地產公司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給予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分管副職、副總師,分管安全副職、副總師,根據事故性質和影響給予黨政正職行政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十二)嚴禁觸犯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凡觸犯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人員及指揮他人觸犯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的管理人員,在冊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工、工程承包單位人員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團公司其他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工程承包單位人員年度內第二次觸犯較嚴重“三違”的予以清退。礦長(經理、處長)是查處觸犯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人員的責任者,未按規定14、查處的,按集團公司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十三)嚴禁違章指揮。凡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造成重傷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十四)嚴禁隱瞞工傷事故。凡管理人員隱瞞輕傷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隱瞞重傷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十五)嚴禁在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管理人員給予撤職處分,待崗1年;專業技術人員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調離管技崗位;在崗職工待崗1年;勞務派遣工、工程承包單位人員予以清退。(十六)因設計、作業規程、措施的編制和審批嚴重失誤,造成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給予編制人員、主管15、部門審批相關人員、負責審批的技術負責人撤職處分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給予參與審批的其他部門相關人員降職處分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十七)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嚴重重傷、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發單位同類型事故的處理規定,追究與產品質量問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十八)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集團公司關于對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進行責任追究的決定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十九)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追究和經濟獎懲根據本人年度任職期(含工作調動)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實行連續考核。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降職、撤職處分人員的后期任用,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執行,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紀委、安全監察局負責督查。(二十)各單位副總以上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必須閉合,必須明確各自工作分工和協助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范圍,并以單位文件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紀委、安全監察局備案,副總以上人員調整工作分工或協助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范圍,必須及時上報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