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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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88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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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xx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一下簡稱本公司)貸業務擔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貸風險,促進業務有效發展,根據信貸管理制度和規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客戶再本公司辦理信貸業務必須提供有效擔保,經董事會批準同意采用其他信用貸款方式除外。第三條 擔保的業務包括信貸業務、擔保業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第四條 信貸業務擔保方式2、主要采用保證、抵押和質押。擔保方式及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采用兩種以上的組合擔保方式使用。第二章 保證人第五條 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保證人的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五條 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本公司規定。第六條 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長短期償債能力、財務狀況正常、主要財務指標優良、收入來源穩定、現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貸監督。第七條 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有不良信用記錄,但原到期貸款、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以償債務已清償;未涉及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經濟糾紛。第六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包括:公職(機關事業、電力、通訊、郵電、3、民航、鐵路、國有商業銀行等)二、 有固定住所。三、 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資產,具有代償意愿和代償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貸監督。四、 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有不良信用記錄,單原到期借款,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第七條 保證擔保人確定后的管理一、 根據貸后管理相關規定,對保證人定期進行檢查核保;二、 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信貸業務合同內容的,應事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三、 借款人沒有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時,本公司除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約定直接加罰利息外,還應及時書面通知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并取得回執或其他法律認可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證明。在債務沒有完全清償前,須繼續催收,確保對保證4、人的訴訟時效不喪失。四、 發生異常情況可能造成保證人擔保意愿降低,代償能力降低或擔保免除的,視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風險防控措施:1、 確認保證合同的時效和以擔保額度,進行風險影響評估;2、 給予特別關注并跟蹤事態發展;3、 加強監管力度,增加監管頻率;4、 要求保證人停止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5、 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補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擔保;6、 宣告信貸業務合同項下的債務,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7、 發律師函,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申請支付令或提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8、 其他合法的風險防控措施。五、 借款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應在保證期間5、或訴訟時效期間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借款人和保證人采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起訴訟:1、 保證人拒絕承認或承擔保證責任;2、 保證人有清償能力但拒不代償開始轉移、匿名資產;3、 保證人對他人有重大違約或被他人起訴,而足以損害本公司債權的;4、 通過其他手段已經不能有效保全本公司債權的。六、 借款人、保證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本公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 期限內申請艷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上述期限從公證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七、 借款人、保證人拒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本公6、司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八、 對保證人已經起訴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但尚未申請執行時,保證人因全部或主要財產在其他執行程序中被法院執行而不足清償本公司全部債權的,本公司應及時向法院書面申請參與分配。九、 執行程序中國,因保證人暫無執行能力或法院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所得的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本公司又不能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和新的財產線索時,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第三章 抵押擔保第八條 抵押物的基本條件一、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權處分且易于變現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 建筑物、林木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 建設用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采礦權;3、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7、承包經營權;4、 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產品等存貨;5、 交通運輸工具;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7、 法律、行政法規為禁止的其他財產。二、 在選擇抵押物時,應優先選擇現房、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他價值相對穩定。變現能力較強的抵押物;對生產設備,存貨及其他不易變現或價值波動較大的抵押應從嚴掌握,一般不接受專用性較強的生產設備及其他財產抵押。三、 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抵押應遵循以下原則:1、 以建筑物抵押的,應將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2、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使用抵押,應將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使用8、抵押,以劃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應將起占用內的建筑物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4、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使用抵押,但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將共占用范圍內的建設使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四、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擬就抵押后繼續投入的新增財產增加抵押的,應就該新增財產及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后續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存續期間,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應督促抵押人即使領取建筑物權屬證書,并及時辦理抵押登記。五、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不動產用權益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一般應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條件辦理財產保險:1、 保險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9、期限或承諾到期后續保;2、 保險金額不小于所擔保的金額厚樸抵押的價值;3、 本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六、不得接受下列財產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屬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的生產設備;7、在借款期間內將喪失使用價值的財產;8、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九條 抵押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借款期限、風險度、抵押物新舊程度、10、功能狀況、經濟效益、變現難易程度、變換費稅等因素,逐筆確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過下列規定:1、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超過70%,在其他地上建筑物中,商業用房最高不超過50%,廠房等最高不超過30%;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劃撥或集體建設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過50%(在建廠房、劃撥或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廠房最高不超過30%),個人住房,商用房,汽車執行有關規定;2、采礦權最高不超過50%;3、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抵押權的,最高不超過50%;4、以生產設備作抵押的,最高不超過20%;5、對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抵押財產,最高不超過50%;第十條 抵押擔保管理一、本公司按照貸后管理的有11、關規定,定期對抵押物使用、管理和價值變化等情況進行檢查,同時按照下列頻率對抵押物價值進行重新評估和確認;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新增建筑物的,應與抵押人協商將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要及時督促抵押合同當事人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領取他項權利證書。三、抵押設立后發生異常情況造成或將造成抵押權受到侵害,抵押物價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七條四款規定執行外,還可采取下列風險防控設施:1、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復抵押物價值;2、以抵押物因損毀、滅失、被征用或被轉讓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轉讓款等清償所有擔保債券;3、宣告信貸業務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履12、行債務或與抵押人協議處置抵押物。四、借款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本公司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及時與抵押人協議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或者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五、本公司依法處置抵押物所有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權的,應就不足部門繼續項借款人追償。六、抵押擔保的債權已全部清償或抵押物已被處置的,本公司與抵押人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第四章 質押擔保第十一條 質物的條件一、出質人有權處分的下列動產可以出質:1、金錢;2、黃金、白金、鉑金等貴金屬;3、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存貨;4、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流通、轉讓的其他動產;二、出質人13、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股票;2、債券、存單、保單、股權;3、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4、應收賬款;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三、本公司在選擇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時,應優先選擇金錢、存單、憑證式國債、銀行票據、貴金屬、具有現金價值并可隨時變現的人壽保險單等價值相對穩定。變現能力較強的質物;對存貨等價值波動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變現的質物應從嚴掌握。四、以金錢出質的,本公司將金錢以特戶、封金、對本公司不便于保管的可通過銀行保險箱等形式特定化,活期存款按照金錢出質方式處理,但出質押率最高不超過90%。五、以銀行承兌匯票、存單、保單、國債、金融債券14、最高不超過90%。1、以銀行承兌匯票出質的應符合央行規定的貼現有條件;2、以保單出質的,保險公司有對質押保單核實現金價值,辦理止付手續等義務。3、以可以背書轉讓的權利憑證出質的應要求出質人在出質權利憑證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六、貨幣型、債券型開放式基金份額,最高不超過90%;封閉式基金,最高不超過60%;七、應收賬款,最高不超過90%第十二條 質押擔保設定后的管理一、本公司按照貸后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對質物的保管,價值變化等情況進行檢查、妥善保管質物。二、以特戶、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錢在出質期間,金錢的收取、支付、釋放應與所擔保的每項業務建立一一對應關系,專用于信貸業務項下債務履行,15、不得挪用,出質人不得自由使用。三、質物設立后發生異常情況造成或將造成質權受到侵害,質物價值降低,比照第七條四款的規定執行。四、借款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本公司應在主債人訴訟時效期間即使與出質人兌現、拍賣、變換質物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質物,或者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變賣該質物。五、依法處置質物所的不足以清償債權的,就不足部分繼續向借款人追償。六、對交付本公司的質物,借款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后,本公司應返還質物;對出質登記的質物其擔保的債權已全部清償或質物已被處置的,本公司應與出質人項原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注銷手續。第五章 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應提交的材16、料第十三條 保證人一、保證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材料:1、經年檢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基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必須公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3、驗資證明,公司章程、貸款卡;4、保證人有權決策及機構依照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出具的同意擔保有效決議或證明(決議或證明必須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的信貸類別,金額和期限等);法人分支機構提供擔保的應有有權授權人授權書或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證明;5、近兩年經審批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成立不足兩年的保證人,應提交成立以來經審計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17、報告;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6本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證件;2、固定居所證明(戶口);3、財產或收入證明;4、同意提供擔保的承諾函,承諾函必須提供保證人的名稱、保證的信貸類別、金額和期限等。5、保證人自身負債和對外擔保情況說明;6、本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抵押人一、抵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除比照第十三條:一、1、2、3、4的規定提供材料外,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證件;2、同意提供擔保抵押擔保的書面證明;3、抵押物權屬證明;4、記載抵押等內容的抵押物書面說明;5、本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出質人向本公司提交的其本材料比照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法由本公司制定,解釋和修訂。第十七條 本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