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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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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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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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精神,切實抓好煤炭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13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重大隱患認定第三條 重大隱患分2、為類重大隱患和類重大隱患。類重大隱患是指煤礦自身難以解決,需要公司研究決策、幫助或協調解決的隱患;類重大隱患是指煤礦可以自行解決的隱患。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隱患。(一)“安全管理嚴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的。2.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的。 3.未按規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費用的。4.未按規定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的。5.生產礦井“證照”不全的。6.未按要求建立并運行本質安全管理體系的。7.生產礦井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3、8.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9.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編制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二)“違反規定組織生產或檢修作業”,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具體指:(1)煤礦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2)煤礦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布置超過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或者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布置超過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5)未制定井下勞動4、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11.未按正規設計形成完整的礦井和采區通風、排水、供電、監控等系統,安排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的;未按規定編制采區設計或未按采區設計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12.在井下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13. 采煤工作面2個安全出口不暢通進行回采的。14. 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層越界開采的,具體指:(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5、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16.過采空區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區、旺采區、老窯、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積冒頂隱患,冒然進行采掘活動的。(三)“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7.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18.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19.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或調整采區和工作面通風系統時,沒有調整設計和制定安全措施的。20.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沒有按規定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的。21.礦井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形成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6、的。22.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3. 采掘工作面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串聯通風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的。 24. 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的,或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的。25.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26.貫通巷道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27.采掘工作面氧氣濃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作業的。(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8.未按規定設立7、瓦斯治理機構和專業人員、瓦斯檢查人員配備數量不足的;未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29.井下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后未按規定停電、撤人,不采取措施處理隱患繼續作業的。(五)“安全監控系統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0.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31.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32.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33.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8、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34.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的。35.安全監控系統發出瓦斯、煙霧、主扇開停等報警信息沒有及時匯報并跟蹤落實處理的;人為修改監測數據的。(六)“火災危害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6.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的。37.采空區或地表存在火區或高溫點,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區(高溫點)位置、面積和深度等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威脅進行采掘作業的。(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8.礦井無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9、的;未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39.礦井未按規定編制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及防治水圖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礎臺賬的;未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預測預報的;無主要含水層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站)或未定期監測的。40.礦井排水系統不健全,水倉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的;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統開拓掘進的;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基本建設礦井,永久排水系統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41.未制定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探放水鉆孔超前距離、止水套管長度不符合規定的;沒有專用的探放水鉆機,用煤電鉆代替的;10、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沒有堅持有掘必探的。(八)“水害隱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2.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窯)水警戒線,未先探后掘的。43.當上、下煤層間距小于下煤層回采導水裂隙帶高度時,在下煤層回采前未打鉆疏干上煤層的老空(窯)積水的。44.受底板灰巖承壓水威脅煤層,采區設計前,沒有采用三維地震或其它技術查明采區范圍內可能存在的巖溶陷落柱、落差較大的斷裂構造、灰巖含水層等賦存情況的。45.在灰巖含水層上部的煤層(巖層)布置巷道工程,11、沒有采用物探等技術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異常區,并用鉆探對突水異常區進行驗證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險進行掘進施工的。46.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含水砂層),在掘進、回采前,未對含水層(含水砂層)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沒有經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的。47.礦井地表泄洪通道不暢通受阻的;井口及工業廣場標高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48.未制定暴雨緊急撤人制度、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救災演練的。49.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50.井下無避水災路線或避災路線不合理或避災路線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九)“12、供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1.礦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的。52.礦井電源線路上分接其它負荷或裝設負荷定量器的。53.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單回路供電的。54.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等主要設備房、向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的兩回路供電線路不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 55.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未采用“雙風機雙電源”和“三專兩閉鎖”的。(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電氣設備安全保護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6.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機電設備或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13、定期限仍在使用的。57.使用非阻燃皮帶、電纜、風筒或入井前未進行阻燃性能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58.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沒有安全標志、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乙炔氣瓶、壓力管道、提升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起重機械、和井上下機動車輛等)的;沒有按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的。59.防爆設備選型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電氣設備失爆的。60.斜巷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立井緩沖托罐裝置等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封閉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的。61.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十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進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2.項目14、在設計、建設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開采條件,地質勘探程度未達到相應級別的;施工、監理單位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承攬相關施工、監理任務的。63.遇以下情形,沒有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并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的,或者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的:(1)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2)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3)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4)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5)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64.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15、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65.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等主要安全生產系統未按設計建成,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進行聯合試運轉的。66.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與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鑒定安全協議的;隨意肢解工程或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的。(十二)“其他重大隱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7.未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完善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68.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使用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違章處理瞎跑、殘炮的;火工品丟失被盜的。69.未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或系統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巖)塵嚴重超標的。70. 有毒、劇毒16、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關規定管理的。71.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及企業內部,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隱患。第三章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第五條 煤礦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礦長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負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重大隱患,按照定隱患、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限期整改。(二)安全礦長負責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對本礦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公司研究決定。(三)礦長負責對17、類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復查驗收,銷號管理。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并將復查驗收結果備案;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向公司提出驗收申請。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復查意見,并簽字存檔備查。(四)礦安全科做好重大隱患的上報工作。每日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在調度會上通報;每月將本礦及各級查出的重大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公司(表樣見附件1)。 (五)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第六條 安全礦長負責類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掛牌督辦、驗收銷號等工作。(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單位監督檢查存在的重大隱患,18、按照“五定”原則組織或督促限期整改。(二)煤礦技術部門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并掛牌督辦,督導治理,限期整改。接到生產建設經營單位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掛牌、誰督辦、誰驗收、誰銷號”的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由督辦單位驗收合格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報查出重大隱患單位銷號后,方可銷號。第七條 安全科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報等工作。(一)安全科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每月20日前將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展情況匯總后報公司。對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24小時內上報安全礦長。(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重大隱患的19、排查治理、掛牌督辦、驗收銷號、匯總上報、分析建檔等情況進行通報。(三)對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匯總分析,督促或指導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并每月進行通報。第八條 重大隱患報告和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一)重大隱患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2.隱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及分類。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九條 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必須在井口或作業人員出入較集中的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接受20、公眾監督,發揮警示作用。其內容包括: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應急預案、治理責任部門、督辦責任部門、治理進展情況等(表樣見附件2)。 第十條 重大隱患管理臺帳應包括單位、編號、分類、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牽頭部門、督辦部門、發現日期、整改時限、實際完成整改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等。(見附件3)。重大隱患的檔案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保存期限為三年。第十一條 重大隱患未徹底整改前,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生。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21、停產停建整改;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嚴防發生事故。第十二條 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重大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公司報告。第十三條 被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礦的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22、公司驗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被煤礦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還必須報公司備案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隱患,均有權向安監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安監部門和業務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鼓勵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舉報重大隱患,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對發現、排除和舉報重大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舉報電話: )附件:1.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月報表2.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公示3.重大隱患建檔臺帳附件1重大隱患整治情況月報表公司名稱:填表人:分類序號存在的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進展情況整改期限完成時間責任部門責任領導已完成整改的隱患備注完成時間驗收責任人 附件2序號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應急預案治理責任人治理責任部門督辦責任部門治理進展情況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公示附件3重大隱患建檔臺帳單位分類編號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責任部門督辦部門發現日期整改時限完成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