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項目考核與激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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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20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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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公司項目考核與激勵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的管理機構2第三章 投資項目的考核3第四章 投資項目激勵獎金4第五章 附則8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增強項目的經營和盈利能力,完善投資項目的考核與激勵機制,提升投資管理團隊的主要負責人、骨干核心員工等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有效的將公司利益與管理團隊利益相結合,根據公司章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項目考核與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法”)。第二2、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的項目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以及以其他方式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投資項目。前述項目公司、企業及其他投資項目統稱為“投資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所實施的投資項目考核及激勵應遵循如下原則:1、嚴格投資項目的業績考核,明確考核目標,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激勵;2、堅持股東、公司和個人利益一致,增強公司凝聚力,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3、堅持激勵與約束結合、風險與收益對稱;4、各項考核與激勵措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章 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的管理機構第四條 公司設立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管理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作為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工作的管理結構。考核小組3、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指定的其他人員和集團財務負責人共同組成。考核小組對集團董事長負責,行使如下職權:1、審核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提交的項目業績目標;2、審核投資項目的實際經營業績;3、確定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的基準比例;4、制定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與分配的具體方案,并辦理相關方案的審核、實施工作;5、負責與投資項目考核、激勵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為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工作的監督機構,負責對考核小組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與分配方案,須提交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備案。第三章 投資項目的考核第六條 投資項目考核的內容包括:1、投資項目的經4、營及盈利情況;2、投資項目經營過程中的合法合規等情況。第七條 投資項目的經營及盈利情況,包括日常經營盈利的情況及其他方式實現盈利的情況,即:1、日常經營盈利的情況,指投資項目通過日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盈利;2、其他方式盈利的情況,指公司通過其他方式處置自身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如股權出售)所獲得的盈利。第八條 投資項目經營及盈利目標,由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負責擬訂,經考核小組審核通過后,報集團董事長簽署后確認。第九條 投資項目日常經營的盈利目標的擬定:1、股權投資項目,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應在項目整體開始前提交項目整體經營盈利目標;并于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后 15 日內,擬定項目當年度經營盈利目標。25、其他投資項目,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應于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后15 日內,擬定項目當年度經營盈利目標。第十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處置自身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如股權出售)時,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應在相關工作開始前,于提交整體處置方案的同時,擬定相關的盈利目標。第十一條 對于投資項目日常經營的盈利情況,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由考核小組組織公司內部相關部門,結合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進行,對該投資項目上一年度盈利的實際結果進行審核。第十二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處置自身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如股權出售)所獲得盈利的,在相關工作結束后,由考核小組組織公司內部相關部門,結合公司年度審計結果,對于公司實際的盈利情況進行核6、算和審核。第十三條 前述盈利情況經考核小組初步審核通過后,報集團董事長最終審核確定,作為計算投資項目激勵獎金的考核基礎。第四章 投資項目激勵獎金第十四條 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公司從投資項目實現的稅后利潤中提取部分金額作為激勵獎金,作為對投資項目的主管負責人及項目核心團隊的獎勵。激勵獎金基數詳見下表。 激勵獎金基數提取額度 單位:元稅后利潤500W及以下5001000W(含)10005000W(含)5000W以上激勵獎金基數機密!機密!機密!機密!備注:具體激勵獎金基數的提取額度,由考核小組在各區間根據項目性質和具體情況擬定,并報集團董事長批準后確定。第十五條 當投資項目實際盈利與預期盈利7、目標的比值在100%及以上時,允許全額提取激勵獎金基數;比值在80%及以上,100%以下時,按比值激勵獎金基數計提激勵獎金;當比值在80%以下時,當期不提取激勵獎金; 比值為負數(虧損)時,因項目人員違規、瀆職等主觀原因所致,公司依法追究涉事人員經濟責任,影響嚴重時直接移交司法。同時,參與項目的各級主管負連帶責任。第十六條 從投資項目日常經營的盈利中提取激勵獎金的,依據本辦法的規定,按會計年度計算、提取并發放,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通過其他方式處置自身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如股權出售)獲得盈利的,依據本辦法應提取的激勵獎金,應在相關權益處理完畢后(如股權完成過戶、股權轉讓的收8、益部分已經收到)進行計算、提取并發放,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的經營及盈利情況同時符合如下的標準的,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提取并發放投資項目激勵獎金:1、投資項目的實際盈利結果達到預計盈利目標的 80%及以上的;2、投資項目進行過程中,未發生重大行政、刑事違法行為的;3、投資項目進行過程中,未發生其他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上市公司聲譽的不良事件。第十八條 從投資項目日常經營的盈利中提取激勵獎金的,如該投資項目以往年度存在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在核算盈利指標時應先自當年度該投資項目利潤中扣除以往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并以扣除虧損之后的部分作為當年度的實際盈利結果,9、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激勵獎金的實際提取比例。第十九條 從公司股權投資項目日常經營的盈利中提取激勵獎金的,須在該項目整體盈利結果達到預計整體盈利目標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時,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以往年度該項目的日常經營盈利計算、提取并發放投資項目激勵獎金(若有)。第二十條 非公司全資持股的投資項目、以及公司參股的投資項目,在計算相關盈利目標和結果時,均按該投資項目的整體盈利目標和成果、乘以公司所持有的該項目的權益比例(如股權比例)計算。第二十一條 發生如下情況時,公司可對已按前述規定、及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所確定的投資項目激勵獎金進行調整:1、若出現由于會計政策調整、會計差錯或其他原因,導致對投資項目以10、前年度經營業績進行追溯調整的,應對以往年度提取的項目激勵獎金進行調整,差額部分在確定進行調整的當年計算項目激勵獎金數額時做補提或扣減,若當年計提的項目激勵獎金不夠沖減差額部分,則相應的收回或沖抵激勵對象的薪酬;2、公司通過其他方式處置自身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如股權出售)獲得盈利的,如處置所得的對價款項(如股權轉讓款)是分期支付的,則原則上相應的投資項目激勵獎金(若有)也應按比例分期發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前述對價款項無法全額收回的,則公司應對該投資項目激勵獎金進行調整,未發放的部分不再予以發放,已發放的多出部分,應繳回或從薪酬中相應扣劃。第二十二條 投資項目激勵獎金的發放對象包括:1、投資項目的11、主管負責人、核心骨干員工;2、為投資項目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司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3、其他為投資項目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激勵對象:1、最近三年被監管機構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2、最近三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的;3、任職期間內有嚴重失職行為的,或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受賄、索賄、侵占公司財產、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等違法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4、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5、未經同意、擅自終止與公司(包括項目公司12、)的勞動雇傭關系的,或因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被公司(包括項目公司)辭退的;6、經公司考核小組、或集團董事長審核未通過的人員。第二十四條 投資項目激勵獎金可采取如下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發放:1、以現金或物質獎勵的形式發放;2、用于支付激勵對象進行的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學習、培訓等的費用;3、指定用于購買公司股票。第二十五條 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投資項目激勵獎金的,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二十六條 項目激勵獎金用于指定購買公司股票的,相關激勵對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公司股票的購買。同時,激勵對象在買、賣公司股票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股票、證券交易所關于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13、規定。第二十七條 考核小組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十二條的規定,對公司投資項目的實際盈利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集團董事長審查。第二十八條 投資項目的盈利成果經集團董事長審核確認后,考核小組依據本辦法規定,初步確定該投資項目當期激勵獎金基數的實際提取比例、總額。第二十九條 投資項目當期激勵對象的范圍、各激勵對象應發放激勵獎金的基礎比例,由投資項目負責人負責初步擬訂,并報送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管理辦公室審核。第三十條 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由考核小組制定當期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與分配的具體方案(初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1、該投資項目當期激勵獎金的實際提取比例、總額;2、結合公司相關績效考14、核制度的規定,確定激勵對象的范圍、各激勵對象的具體發放比例、數額;3、激勵獎金發放的形式;4、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一條 前述方案確定后,報送集團董事長審核。集團董事長對于當期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與分配的具體方案(初稿)提出意見的,考核小組、投資項目負責人應按照董事長的意見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并/或對前述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第三十二條 投資項目激勵獎金提取與分配的具體方案(定稿)經集團董事長審批確認后,考核小組按照前述方案的內容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項目激勵獎金的提取和發放手續,并同時將方案報送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備案。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終止本辦法的實施:1、因政策變化,投資項目考核與激勵無法實施的;2、集團董事長終止本辦法的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以后者的規定為準,公司將在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實施后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改。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投資控股公司負責制定和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項目管理部審核、總經理審批、集團董事長核準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