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學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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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27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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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化學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西安xx能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1、事故分類與管理 1.1事故可分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1.1.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1.1.2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設備、動力設備、貴重儀器儀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損壞(包括設備管線發生故障),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1.1.3停產事故。由于2、停水、停電、停汽、凍結和誤操作造成裝置被迫停車而形成的停產事故。 1.1.4跑損事故。由于某種事故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損。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1.1.5交通事故,凡是公司內的車輛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 1.1.6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都為火災事故。 1.1.7爆炸事故,指在生產、研發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1.8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3、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1.1.9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 1.1.10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1.1.11其它事故。 2. 事故的性質 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質劃分為重要、一般、輕微、惡性未遂事故四種。 2.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都稱之為重要事故。 2.1.1死亡一人或重傷一人。 2.1.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10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0元,以下同); 2.1.3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延期開工,使該裝置日處理量減少20%以上者; (注:上報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條4、件按國家規定。) 2.2凡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一般事故: 2.2.1輕傷一名,休假治療八小時以上; 2.2.2造成直接損失1000元至10000元者(包括10000元在內)。 2.2.3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延期開工,致使該裝置日處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輕傷處理; 2.3凡未達到上述1、2條中任何一項者,均屬于輕微事故。 2.4重大惡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性質惡劣(如設備超負荷、因操作不當降低設備使用壽命,起吊物品高空掉落,高壓氣瓶高處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檢修中誤送電僥幸未造成觸電傷亡等)或生產操作嚴重不正5、常給設備帶來重大隱患,或嚴重影響了設備使用壽命。 3.事故的管理 3.1 事故的分管: 3.1.1人身傷亡、爆炸、火災、破壞等的一切事故,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管理; 3.1.2機械動力設備事故(包括停水、停電、停產造成的停產事故),壓力容器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物業管理部負責管理; 3.1.3生產(工藝)事故和跑損、凍凝等原因造成的停產事故由生產部或研發部負責管理; 3.1.4發生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部負責管理; 3.1.5交通事故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 3.2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3.3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綜合管理6、部門。 4、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4.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1989公發26號令)執行。 4.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4.4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業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 16442-)和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5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5.搶險與救護 5.1企業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5.2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總經理7、要直接指揮,各職能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5.3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6.事故報告程序 6.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上級領導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企業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6.2發生事故的基層部門,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企業的主管部門8、,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6.3對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6.4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6.5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企業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6.6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7. 責任劃分 7.1企業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上級分配的工作,下級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下級負主要責任。下級向上級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9、而造成后果的,由上級負主要責任。 7.2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常務副總與分管副總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7.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7.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成果提供單位的責任。 7.5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10、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7.6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7.7新近員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工藝技術員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工藝技術員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工藝技術員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工藝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7.8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8.調查和處理 8.1企業發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8.2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11、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8.3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8.4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 8.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急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8.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公司察看、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6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企業應予以表彰、獎勵。 8.7企業應對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授予各種榮譽稱號或獎勵。 西安xx能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