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業務質量控制管理制度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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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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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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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業務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所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本所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合理保證執業質量,根據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并結合本所組織結構設置【附件1: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業務質量控制與風險管理結構【附件2:業務質量控制與風險管理結構2、圖】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所建立并保持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一)本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本所和項目負責人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項目負責人,是指本所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本所在出具的業務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如果主任會計師或副主任會計師以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在業務報告上簽字,本制度對項目負責人做出的規定也適用于該注冊會計師。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所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服務業務。第四條 本制度包括為實現本所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執行和監控質量控制政策而制定的質量控制程序,具體為3、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三)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四)人力資源;(五)業務執行;(六)監控。本制度規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本所業務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所各部門、分所及其人員必須遵照執行。第五條 本所負責將本制度以及其他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傳達給全體人員,并通過年度內部培訓、新員工入職培訓等途徑予以講解。本所人員應當知曉、理解和執行這些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時向技術部反饋關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第六條 本所業務質量控制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對本所質量控制制度4、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承擔最終責任。第七條 本所充分認識到業務質量是立所之本,致力于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要求各級管理層認可并獎勵高質量的工作,促進形成優秀質量文化,并通過培訓、會議、正式或非正式的談話等形式傳達這些行動和信息。第八條 本所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所業務質量的監控和指導工作,技術部協助其履行職責。第九條 項目組應當實施本所質量控制制度中適用于單項業務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項目負責人對分派的每項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并代表本所簽署業務報告。第十條 本所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報告,應由項目負責人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在證券期貨相關5、業務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符合本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制度【附件3】的規定。第三章 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第十一條 本所及其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所職業道德守則的各項規定,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公眾利益;恪守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在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保持獨立性;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履行保密義務,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維護職業聲譽,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第十二條 本所各級管理層應當帶頭遵守職業道德守則,通過行為示范和清晰一致的信息傳達,在本所內部形成重視并遵守職業道德的氛圍。第十三條 職業道德培訓屬于本所強制性培訓內容,技術部制定的年6、度培訓計劃中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新入職員工的職業道德基礎培訓,講解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以及本所職業道德守則的具體要求;(二)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要求的職業道德培訓,向全體注冊會計師和從業人員傳達本所職業道德守則的具體要求并強調遵守相關職業道德和獨立性要求的重要性。第十四條 本所技術負責人負責指導和解答有關職業道德和獨立性問題,并監督有關職業道德和獨立性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設計是否合理、運行是否有效。第十五條 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本所及其人員應當保持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獨立性,為了及時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本所要求:(一)項目負責人應向技術負責人提供與上市公司客戶委托審計業務相關的信7、息,由技術負責人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二)本所人員應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由其采取適當行動。同時,技術負責人將根據收集的信息及時更新和公布本所上市公司審計客戶的股票清單,以幫助本所及其人員確定是否滿足獨立性要求。第十六條 對于具體審計業務已識別的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項目負責人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項目負責人應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決定是否拒絕審計業務委托或終止審計業務。第十七條 本所人員應立即將注意到的、違8、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報告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評估其嚴重程度,并采取以下行動:(一)立即將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傳達給相關項目負責人和受獨立性約束的人員,采取適當行動解決有關問題;(二)立即將嚴重的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和為解決有關問題而采取的行動報告風險管理委員會,以使其能夠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行動。第十八條 在具體審計業務的整個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通過觀察和必要的詢問,對項目組成員違反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跡象保持警覺。如果注意到項目組成員違反相關職業道德要求,項目負責人應與本所技術負責人進行討論,確定應當采取的適當措施。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和獨立性的行為,應按照本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9、進行處理。行政部負責為全體注冊會計師和從業人員建立職業道德檔案,記錄個人違反職業道德和獨立性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第四章 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第二十條 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和承接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或決定保持現有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時,必須獲取相關信息,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一)本所能夠勝任該項業務,并具有執行該項業務必要的素質、時間和資源;(二)能夠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三)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四)已對新客戶和現有客戶風險進行評估,該項業務的承接不會給本所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五)項目收費合理,與工作量以及業務風險匹配。10、第二十一條 對于初步評估為重大風險業務的承接或保持,應當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批準,其他業務的承接或保持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第二十二條 對于決定承接的項目,本所應當在業務開始前,與客戶就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第二十三條 如果在接受業務后獲知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本所拒絕接受該項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將該信息告知風險管理委員會或批準接受該業務的副總經理,由其決定保持該項業務或解除該項業務約定。第二十四條 如果解除業務約定,項目負責人應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或治理層討論解除業務約定的原因,并考慮是否存在相關規定,要求本所向監管11、機構報告解除業務約定的情況及原因。第五章 人力資源第二十五條 為了合理保證本所擁有足夠的具有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并承諾遵守職業道德要求的人員,以使本所和項目負責人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并能夠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本所已制定以下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一)招聘;(二)業績評價;(三)人員的素質和勝任能力;(四)職業發展;(五)晉升;(六)薪酬;(七)人員需求預測。第二十六條 本所將承接的業務委派給項目組辦理,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并及時將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項目負責人應由本所具有副主任會計師以上職級的人員擔任,對具體審計項目的總12、體質量負責。為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恰當履行職責,本所將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量及可供調配的時間,對于工作負荷過重的項目負責人,本所將及時調整其業務委派。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協助審計部負責人根據項目的性質以及員工的學識、經驗、能力等委派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應確信項目組整體上具有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第六章 業務執行第一節 指導、監督與復核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對項目組成員的業務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合理保證能夠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組成員的學識、經驗、能力進行合理分工,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13、訓,使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指導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指導審計業務時,應強調計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并讓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一個連續動態的收集、更新與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在風險評估階段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需要了解的程度。第三十一條 對所有重要的審計領域,項目負責人應列出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必要的程序指引項目組成員執行,并確保相關程序的執行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復核。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及項目組計劃會議等告知項目組成員下列事項:(一)項目組成員各自的責任。例如,各成員在該項業務中承擔的具體審14、計任務,擬實現的具體審計目標,擬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及擬獲取的審計證據等;(二)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主要業務活動、生產業務流程等; (三)與風險相關的事項。例如,被審計單位面臨的異常壓力、上期審計時發現的重大問題等;(四)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遭遇重大訴訟、管理層將出現人事變動等;(五)執行審計業務的方案。例如,計劃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等。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監督業務的執行,主要監督工作包括:(一)跟進審計業務的進程;(二)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勝任能力和素質,包括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審計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審計工作15、;(三)解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四)識別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對助理人員完成的工作進行復核,確定已完成工作是否遵守了審計準則和本所執業制度的規定,是否對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結論做了充分的審計記錄,是否存在任何未解決的重要審計問題,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所表達的審計結論是否與審計的結果一致等。第二節 咨詢和重大問題請示第三十五條 本所鼓勵業務人員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咨詢。第三十六條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本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本所外部16、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咨詢,并適當記錄和執行咨詢形成的結論。第三十七條 在尋求外部咨詢時,可以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但要注意這些外部咨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第三十八條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所形成的記錄要經被咨詢者認可。第三十九條 項目組尋求外部咨詢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包括下列內容:(一)尋求咨詢的事項;(二)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第四十條 對于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一般指可能對業務報告結論產生影響的問題),項目經理應當及時編制重大問題請示報告【附件4:重大問17、題請示報告格式】,向項目負責人報告。項目負責人應評估相關問題的風險及其嚴重程度,考慮是否應提請風險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方案。第三節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四十一條 本所對風險類別指定為A類的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以下審計業務的風險類別應指定為A類:(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驗資、前次(或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盈利預測審核等。(二)擬上市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包括申報期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整體變更基準日財務報表審計、申報財務報表審計)、整體變更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股本驗資以及與上市申報有關的專項審核(包括但不限于驗資復核、內部控制鑒證(審計)、非經常性損益表專18、項審核、原報表與申報報表差異比較表審核、稅收鑒證、盈利預測審核、證監會反饋意見答復等)。擬上市企業是指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委托本所提供審計服務的客戶,與其簽訂的業務約定書應有相關約定。(三)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等。(四)企業用于申請發行企業債的財務報表審計,以及發行企業債企業的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審計。企業債是指經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批準發行的企業債券。(五)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等的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審計。除上述業務外,可以指定為B類。第四十二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19、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只有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項目負責人才可以簽署業務報告。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復核責任。第四十三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應當完成以下工作:(一)就重大事項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二)復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擬出具的報告;(三)復核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業務工作底稿;(四)評價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擬出具報告的恰當性。第四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由本所風險管理委員會委派,一般從副主任會計師以上職級的人員中選派。第四十五條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20、制復核人員進行咨詢。當咨詢問題的性質和范圍十分重大時,項目組和復核人員應當謹慎從事,以使復核人員保持客觀性。如果復核人員不能保持客觀性,本所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委派其他人員擔當該業務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第四節 專業意見分歧第四十六條 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時,相關人員應當及時溝通有關事項,通過充分的討論或適當的咨詢解決意見分歧。第四十七條 通過溝通無法消除重大專業意見分歧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一)對于項目組成員之間的意見分歧,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意見分歧解決方案,報風險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二)對于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項目負21、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應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最終處理方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組應當記錄專業意見分歧的解決方式、解決過程以及結論。第四十九條 在重大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之前,項目負責人不得出具業務報告。第五節 業務報告簽發第五十條 業務報告在經過項目組內部復核、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若有)之后,由本所主任會計師或主任會計師授權的人員簽發。本所要求項目風險等級為A類的業務報告由主任會計師簽發,其他業務報告由主任會計師授權的人員簽發。項目負責人為主任會計師的業務報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指定人員簽發。第五十一條 已正式簽發的業務報告如需修改,項目經理應書面說明修改原因以及修改內容,22、經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若有)、簽發人批準后方能修改業務報告。第六節 業務檔案第五十二條 項目組應當在出具業務報告后的六十天內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第五十三條 行政部設專人管理業務檔案,負責業務檔案的保管、借閱等工作,非經批準,其他人員不得接觸業務檔案。業務檔案的借閱分別以下情況辦理:(一)本所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借閱業務檔案的,應經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批準;(二)客戶要求借閱本單位業務檔案的,應持有相關證明,經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批準,且應于所內查閱檔案,不得攜帶檔案離開本所;(三)第三方要求查閱業務檔案的,應持有相關證明,經主任會計師批準,且應在指定的內容范圍內,由本所相關人員23、查找后提供閱覽。第五十四條 本所業務檔案原則上不準拆取,必須拆取的,應由提取單位出具相關證明,以復印件裝入檔案,并注明原件提取單位。第五十五條 工作底稿歸檔后一般不得修改和增加,確需修改或增加的,應經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批準,并記錄以下事項:(一)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理由;(二)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第五十六條 本所業務檔案應自業務報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組成部分業務報告日早于集團業務報告日,應自集團業務報告日起對組成部分業務檔案至少保存十年。對于保存期滿十年的業務檔案,如需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員列明清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報主任會計師批準銷毀。任何人不得在保存期24、滿前銷毀業務檔案。第五十七條 對于本所因故未能完成的業務,應在業務中止后的六十天內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整為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自業務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七章 監控第五十八條 本所技術負責人負責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監控,并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監控結果向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通報。第五十九條 本所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對每個項目負責人至少選取一項業務進行檢查。技術部協助技術負責人實施每年的內部業務質量檢查。在分配檢查項目時,應要求執行業務或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參與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第六十條 技術負責人應當將內部業務質量檢查中注意到的缺陷分別以下情況處理:(一)如果該缺陷僅涉及25、具體業務,且不屬于重大缺陷的,應當將該缺陷以及建議采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負責人,由其落實整改措施;(二)如果該缺陷僅涉及具體業務,且屬于重大缺陷的,應當將該缺陷告知風險管理委員會,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出適當的補救措施,必要時應征詢法律意見;(三)如果該缺陷是系統性的、反復出現的重大缺陷,應當將該缺陷告知風險管理委員會,并要求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重大缺陷,是指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實施的程序。第六十一條 技術部負責接收本所員工或外部客戶關于業務質量方面的投訴和指控。技術部應對投訴人的身份保密,未經投訴人許可,不得披露其姓名。為了便于開展調查和反饋調查結果,本所26、鼓勵實名投訴和指控。第六十二條 技術部收到投訴和指控后,應當及時調查投訴和指控事項。第六十三條 如果調查結果表明本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存在設計或運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違反本所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應按本制度第六十條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六十四條 技術部應當記錄投拆和指控的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投訴人。第八章 記錄第六十五條 質量控制記錄應在本所業務管理系統中以電子方式保存,或以書面方式保存。以書面方式保存的質量控制記錄由作出記錄的部門負責保管。第六十六條 質量控制記錄應自作出記錄年度起,至少保存五年。第九章 附則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未特別說明的術語,以質量控制準則第51027、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章的定義為準。第六十八條 本制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所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保證本所各項業務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分所應按本制度和分所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分所內部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第二章 內部組織架構第三條 本所為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本所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第四條 本所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28、職權。第五條 本所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第六條 本所內部設置審計部、技術部、行政部等部門以及北京、蘇州、無錫等分所,在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分所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本制度履行職責。第三章 風險管理委員會第七條 本所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所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定、重大風險問題的決策等。第八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制定和發布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規定,并監控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二)委派高風險業務的項目負責人、簽字會計師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 (三)處理重大風險事項。第九條 本所董事長(主任會計師)、總經理和技術負責29、人(副總經理)為風險管理委員會當然成員,主任會計師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第十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一般會議和特別會議。在處理具體業務的重大風險事項時,主任委員應召集特別會議討論決定。特別會議由三名當然成員、承辦該項業務的部門(或分所)的負責人、分管副總以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組成。主任委員可以指定相關人員列席特別會議,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除前款規定的應由特別會議決定的事項外,主任委員應召集一般會議討論決定,一般會議由三名當然成員組成。第十一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每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主任委員應指定專人記錄會議情況,參加表決的人員應在會議記30、錄【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格式附后】上簽字。第十二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以表決方式對以下重大風險事項進行決策:(一)決定是否承接或保持重大風險業務;(二)根據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問題,決定是否終止業務約定;(三)最終處理項目負責人與簽字會計師之間、項目組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之間就重大會計、審計問題及業務報告的意見類型存在的意見分歧;(四)其他重大風險事項。第四章 審計部第十三條 本所設置審計部,承擔本所具體審計業務管理,其主要職責:(一)審計項目承接后,委派除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會計師以外的其他項目組成員;(二)對審計項目的外勤工作進展實施管理,協調各項目組按計劃完成外勤工作;(三)監督和指導業務31、人員按照審計準則和本所審計操作規程執行審計業務;(四)督促項目組在規定期限內將工作底稿整理歸檔。第五章 技術部第十四條 本所設置技術部,其主要職責:(一)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擬定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負責收集關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見和建議;(二)負責內部技術支持,并將技術咨詢中發現的風險較大或難以解決的重大專業問題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解決;(三)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監控職責,負責內部業務質量檢查計劃的制定及其具體實施;(四)接受有關職業道德和獨立性問題的內部咨詢;(五)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新員工培訓、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等,負責向省注協報送年度培訓總結資料。第六章 行政部第十五條32、 本所設置行政部,其主要職責:(一)人力資源管理:1、員工的招聘管理;2、員工的離職、解聘、退休管理;3、員工的考核和晉升管理;4、員工的薪酬和福利管理。(二)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1、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所長室提交財務報表;2、員工差旅費借款和報銷;3、業務收入開票和收款;4、各項稅費的申報和繳納。(三)后勤服務:1、業務報告和業務約定書的編號管理,業務報告的蓋章、裝訂和發送;2、業務檔案的裝訂、登記、保管以及調閱;3、業務管理系統及網絡、硬件的維護,業務配發計算機的管理,事務所網頁的維護、更新;4、日常服務:前臺接待、文件收發、快遞、訂票訂房、車輛調配、會務安排、物資設備33、采購、環境衛生等。第七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組織結構圖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所長室(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分所負責人行政部技術部審計五部審計四部審計三部審計二部審計一部蘇州分所無錫分所北京分所宜興分所連云港分所徐州分所揚州分所江陰分所鎮江分所蘇州中惠分所蘇州勤業分所蘇州安信分所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格式討論議題參會委員列席人員討論內容記錄:結論: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意見簽名日期記錄人: 日期: 附件2業務質量控制與風險管理結構圖事務所層面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技術負責人技術部項目層面簽發報告復核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項目組內部復核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項目負責人項34、目質量控制復核人特定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現場負責人(必要時)項目組其他成員附件3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范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風險,規范本所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本所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選撥標準第二條 本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選拔標準:(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二)具備良好的專業勝任能力,至少應當包括:1、對完成高質量的審計業務具有領導責任意識;2、能夠在遵循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下形成結論;3、具備承接和保持客戶與特定審計業務的能力;4、具備向項目組成員合理分配工作任務、以最終完35、成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的能力;5、能夠按照審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6、能夠對已執行的審計工作進行咨詢、評價和討論;7、能夠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8、熟悉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特定要求。(三)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業務的實務經驗。(四)項目經理三級以上(含)。(五)近五年未因執業行為被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機構處以行政處罰。第三條 本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從符合上述標準的注冊會計師中選拔產生,名單由風險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定期更新。第三章 委派第四條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委派36、,但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在本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名單中。第五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在委派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時,還應考慮下列事項:(一)業務類型、規模、重要程度、復雜性和風險;(二)需要具備的知識、專業經驗和技能;(三)擬執行工作的時間;(四)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強度;(五)連續性和輪換要求;(六)需要考慮獨立性和客觀性的情形。第四章 考核第六條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考核與本所對業務人員的考核結合進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工作業績等,重點考核該簽字注冊會計師是否仍然符合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選拔標準。第七條 考核中如發現注冊會計師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選拔標準,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其從本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名單中剔除。第五章 附則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格式項目名稱重大問題有關情況: 簽名: 日期:項目負責人意見:是否提請風險管理委員會討論(是/否) 簽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