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計算機網絡綜合業務系統存款通存通兌業務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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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38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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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計算機網絡綜合業務系統存款通存通兌業務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XX農村信用社計算機網絡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業務系統”)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實現業務操作規范化和標準化,根據儲蓄管理條例、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及銀行結算制度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存款通存通兌業務,是指凡在我區農村信用社任一開辦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網點開立了存款帳戶的客戶,可持存折在全區農村信用社開辦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任一網點辦理取款的一種業務。本規定所稱異地,是指開戶網點2、之外的任一農村信用社網點。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應用綜合業務系統的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之間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凡開辦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營業網點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業務管理第四條 業務機構凡開辦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地市,除設立對外辦理業務的機構外,還須健全資金清算體系。(一)設立XX農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簡稱“區清算中心”),負責全區農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及資金清算工作。(二)設立地市級農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簡稱“地市清算中心”),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及資金清算工作。(三)設立縣(市)聯社清算中心(以下簡稱“聯社清算中心”)或健全縣3、級清算體系,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及資金清算工作。第五條 跨地市存款通存通兌受理業務范圍(一)活期儲蓄、單位活期存折戶異地續存業務;(二)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異地取款業務;(三)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異地余額查詢業務;(四)活期儲蓄、單位活期存折戶異地存折口頭掛失及解掛業務;(五)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異地密碼修改業務;(六)業務范圍隨農村信用社業務的發展而調整。第六條 地市內存款通存通兌受理業務范圍(一)活期儲蓄、單位結算活期、單位活期存折戶、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教育儲蓄、定期一本通異地續存業務;(二)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異地續取業務;(三)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異地余額查詢業務4、;(四)活期儲蓄、單位活期存折戶、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教育儲蓄、定期一本通異地存折口頭掛失及解掛業務;(五)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教育儲蓄、定期一本通異地密碼修改業務;(六)預留密碼的活期儲蓄存折、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折、教育儲蓄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異地換折業務;(七)業務范圍隨農村信用社業務的發展而調整。第七條 以下業務須到開戶網點辦理:1、單位結算活期、單位集體存折戶的取款業務;2、各類存款賬戶的銷戶;3、正式掛失;4、密碼的增加、掛失;5、預留印鑒的口頭、正式掛失;6、作為質押的存款的止付與解付;7、存款的凍結、解凍;8、其他需在開戶網點辦理的業務。第八條 開辦業務條件(一)5、擁有業務、管理、技術和設施完備的營業網點;(二)建立健全負責通存通兌業務管理、指導、協調及資金清算工作的機構或體系;(三)配備經業務、技術培訓合格的會計、柜臺操作人員及技術保障人員;(四)經地市清算中心或區清算中心批準。第九條 各類業務處理依據(一)客戶憑存折、密碼,在代理網點辦理續取業務。對超過5萬元以上的續取業務,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人為代理人的,須同時出示賬戶戶主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二)客戶憑存折在代理網點辦理續存業務,或無需存折,憑帳號、戶名在代理網點辦理續存業務;(三)客戶憑存折和密碼在代理網點辦理余額查詢業務;(四)客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存折和密碼,向代理網點申6、請異地密碼修改業務。代理網點要求客戶填寫一式兩聯密碼修改申請書,第一聯代理網點留存,第二聯客戶收執;(五)客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存折的賬號、戶名,向代理網點申請異地存折口頭掛失業務。代理網點要求客戶填寫一式兩聯存折口頭掛失申請書,第一聯代理網點留存,第二聯客戶收執。辦理異地口頭掛失有效期為5天,代理網點經辦員必須提醒客戶應在五天內到開戶網點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否則過期綜合業務系統自動解掛,由此造成的損失,農村信用社不負賠償責任;(六)客戶憑存折、密碼,在地市范圍內的代理網點辦理更換存折業務,代理網點應在新存折“信用社簽章”處加蓋業務公章,并將收回的舊存折作為有關科目傳票的附件。第三章 操7、作規定第十條 信用社營業網點業務人員辦理通存通兌業務應準確、快捷。第十一條 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業務范圍辦理業務,嚴禁超業務范圍辦理,不能隨意壓縮業務范圍,更不能無故拒絕客戶辦理通存通兌業務。第十二條 經辦人員必須認真判別存折的真偽、有無缺頁、拼頁、變造,存折的“信用社簽章”處有無信用社業務公章。第十三條 對當日存入的儲蓄存款允許異地通兌,代理網點不能無故拒絕辦理。第十四條 對開戶機構業務公章字數超過20個字的,代理網點不能因存折上打印的開戶機構名稱字數與業務公章字數不符而拒絕辦理業務。對字數超過20個字的機構,各地市清算中心可在后臺對這些機構名稱進行規范,并盡可能壓縮在20個字以內。第十五條 8、營業網點須將XX農村信用社通存通兌業務客戶須知以宣傳資料、張貼公布等方式告知客戶,以方便客戶辦理業務。第十六條 客戶辦理無折存款業務,須在存款憑條背面填寫賬號、戶名、存入金額(小寫),代理網點經辦員用該憑條辦理業務并在正面打印存款信息,并請客戶在“客戶簽名”處簽名,然后打印無折存款客戶回單,加蓋收訖章、經辦員名章后做客戶回執。第十七條 辦理結算活期通存業務的,系統于當天日終為開戶網點生成一張進賬單貸方憑證(報表編號81401),開戶網點于第二天打印報表時打印出該憑證,并加蓋信用社轉賬收訖章、經辦員章后給客戶做回單。第十八條 辦理跨地市通存通兌業務時,由于網絡故障等原因,會出現開戶網點處理成功而9、代理網點處理不成功的情況。故障解除后,代理網點在打印存折時,存折會出現空行,它并未對客戶帳戶余額產生任何影響。為此,請代理網點經辦員在空行內填上“空格”字樣,加蓋操作員名章,并向客戶做好解釋。第十九條 為確保客戶利益和存款安全,對一日一次性從其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異地取款,代理網點經辦員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為代理人支取的,還須要求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經代理機構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網點經辦員須在取款憑條上摘錄客戶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第二十條 對客戶在同一賬戶一日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10、約。預約時,須客戶提供戶名、賬號、取款金額、取款時間。網點經辦員接到預約申請后,須查詢該賬戶戶名是否相符、賬戶余額是否足夠,只有在戶名相符、余額足夠的情況下方可接受預約申請,同時按規定流程準備現金。第二十一條 對客戶一日一次性從其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或一日內數次提現累計超過 5萬元以上的,代理網點必須于每月10日前報縣聯社備案,并由縣聯社于每月15日前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第二十二條 因通訊故障等客觀原因不能辦理通存通兌業務時,營業網點人員需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并及時逐級上報。嚴禁用手工操作辦理通存通兌業務,通信恢復后應及時辦理。第二十三條 當客戶存折因磁條受損或設備不兼容,導致機器無法讀11、出磁條內容時,代理網點經辦員應手工錄入存折的賬號辦理業務。第二十四條 代理網點用磁條讀寫器讀出的存折信息(賬號)如與存折記載的信息不符,應先通過查詢交易核對其賬號、戶名后方可辦理通存通兌業務。第二十五條 為防止因通信或其他故障造成錯賬等情況的發生,代理網點經辦員在成功辦理業務后,應注意核對客戶賬戶余額是否相符,以保證賬務處理正確。第二十六條 辦理通存通兌業務中如發現客戶賬戶有疑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向信用社領導及所轄地市清算中心匯報,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第二十七條 通存通兌業務發生錯誤,按“誰錯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并登記會計差錯登記簿。(一)對當天通存通兌業務發生的錯誤,如果客戶在場,代12、理網點經辦員經另一柜員授權后,在9003電子日志查詢交易中用指定條件查找出需沖正的前臺流水進行沖正。(二)對當天通存通兌業務發生的錯誤,如果客戶不在場,代理網點經辦員經另一柜員授權后,在1471備注信息管理交易寫入有關備注信息,提示客戶回代理網點處理相關事項。(三)對于次日或日后才找到客戶的,須征得客戶同意后,方可撤消備注信息并進行沖賬操作。(四)通存通兌業務發生時產生的手續費,在錯賬日已由各地市清算中心及交易機構進行分配,為方便賬務處理,對已分配的手續費在沖賬時不再沖回,由此造成開戶機構多列支的手續費,屬人為因素的由代理網點經辦員填補,屬非人為因素的由代理網點填補。第二十八條 發生錯賬后,如13、代理機構向開戶機構尋求支持的,開戶機構應積極配合,共同解決好出現的問題。第四章 資金清算第二十九條 各基層信用社在聯社清算中心開立存款賬戶并繳存資金,聯社清算中心在地市清算中心開立賬戶并繳存清算資金,地市清算中心也要在區清算中心開立賬戶并繳存清算資金,用于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資金清算。第三十條 資金清算分五級進行,即分社、信用社、聯社清算中心、地市清算中心、區清算中心。第三十一條 存款通存通兌資金的清算,通過區、地市清算中心在日終處理時自動完成,各級清算中心、網點應打印有關憑證、報表。第三十二條 各信用社、聯社清算中心、地市清算中心的上存清算資金戶必須保持足夠的資金,以保證通存通兌資金的清算,嚴14、禁惡意透支。第五章 處罰規定第三十三條 對無故拒辦通存通兌業務的,經查實后,將由當事人所在的農村信用聯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損害農村信用社形象、聲譽的,將由當事人所在的農村信用聯社對該信用社直接負責的領導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辦理通存通兌業務的,經查實后,將由當事人所在的農村信用聯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農村信用社資金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負責賠償,并由聯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十五條 所罰款項統一由農村信用聯社財會部門設立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獎勵執行綜合業務系統規章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款項的管理、使用情況,區、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頒發的有關存款通存通兌業務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運營管理
上傳時間: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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