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業務及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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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50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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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擔保業務及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擔保管理,完善擔保管理責任制,識別、防范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根據本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擔保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過程。第三條建立擔保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確保擔保資金的絕對安全;追究擔保風險的形成原因;對擔保風險分清責任,并發揮集體監督作用;采取措施2、,減少損失,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和擔保質量。第四條擔保責任追究的原則是:實行總經理與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負責制;堅持擔保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并對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分別追究責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第二節擔保責任追究的范圍第五條擔保責任追究的范圍:1、經風控部認定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或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2、經貸款人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3個月后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3、經貸款人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4、經貸款人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5、因不及時保后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3、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并已造成損失的擔保等。第三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條公司風控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于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范圍的風險擔保項目逐筆報送總經理。第七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對風控部上報的風險擔保項目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并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下的處罰意見報董事會,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上的處罰意見報股東會。第八條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意見進行研究,作出處罰決定,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督辦。第九條有關業務部和業務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對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處罰決定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第十條4、處罰決定實施后,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并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并通報表揚。第十一條對造成重大損失并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節不良擔保責任人的責任界定第十二條不良擔保責任人的劃分。不良擔保責任人系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即擔保貸款回收責任人)、繼辦人、審查人和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第十三條不良擔保責任劃分種類。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第5、十四條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項目進行保前調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并經有權人批準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項目手續上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項目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第十五條不良擔保業務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不良擔保項目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6、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1、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為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2、接管時,繼辦人認為該擔保項目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后,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3、接管時該擔保項目已為不良擔保,接管后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4、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7、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第十六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并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項目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并得到審批人批準而造成的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第十七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指在擔保項目的審批權限內,在擔保文書上簽署“同意”并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并報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8、第十八條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及其責任界定。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采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并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項目,決策人負次要責任。第十九條不良擔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對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第五節擔保項目責任人責任的追究第二十條擔保項目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1、經濟處9、罰。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原則是:負主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10-20%承擔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5-10%承擔經濟處罰;上述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后1個月內兌現。如不能及時兌現處罰,屬股東的從其股份中抵減相應的額度;非股東人員則留職停薪,直至全部兌現后復職。2、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3、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節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本公司擔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