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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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57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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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化解保險經營風險,解決非車險業務領域應收保費管理中存在的 不規范問題,促進財產保險市場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法。第二條險公司。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經營業務的所有財產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車險業務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以 外的所有保險業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見費出單”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系統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約定2、的首期或全額保費后,方可出 具正式保單、批單、發票等保險憑證。第二章實施范圍第五條 實施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制度的具體業 務范圍如下:(-)投保人為個人的業務。(二)投保人為非個人、且單張保單簽單保費金額小于 10萬元(含10萬元)的業務。(三)上述業務的保費批增業務。第六條對于投保人為非個人、且單張保單簽單保費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業務可以采取分期交費方式,但首期 保費不得低于總保費的30%或10萬元,以高者為準,并實行 首期保費“見費出單”制度。第七條 暫不實施“見費出單”制度的保險業務有:(-)政策性保險業務;(二)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三)用外匯結算保費的業務;(四)共保業務中,由非主3、承保人承保的業務;(五)統括保單和異地承保業務;(六)再保險業務;(七)由深圳保監局認可的其他業務。第八條對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通過保險中介機構 銷售的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可在保險中介機構確認投 保人已交付保費后出具相關保險憑證,但應在30日內結清 保費。對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 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實行“見費出單”制度。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經營須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人身 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有關要求。第三章系統控制第九條 實行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其操作流程 應至少包括:(-)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或批改申請書),保險公司(或 保險中介機構)對其進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4、人書面確認;(二)錄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對于做出分期交費約定 的,必須錄入分期交費有關信息;(三)核保通過后,出具交費通知書,投保人根據約定交 付首期或全部保險費;(四)交費成功后,保險公司進行保費收費確認,生成保 單(批單);(五)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打印保單(批單) 并交付投保人。第十條 保險公司可采用不同的結算方式收取保費, 但當財務系統或核心業務系統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 非金融機構發送的首期保費或全額保費支付成功信息后,應 進行實時確認并自動生成唯一有效指令,業務系統方可生成 保單(批單)。在保費支付成功信息確認之前,系統自動控 制不允許進行打印、批改、接報案等操作。第十5、一條對于確需人工確認收費的,保險公司應保留 包括收費確認人姓名等相關信息的有效憑據,憑據應不可修 改且可查詢,并應留存對應財務記錄備查。保險公司可自行 填制保費收取臺賬作為輔助管理工具。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系統應能根據不同險種特點, 自動校驗和控制某險種的保費收費確認時間、保單(批單) 生成時間和起保(批單生效)時間的前后邏輯關系。第十三條保險公司的系統應能按照分期要求進行自 動校驗和控制。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的系統應將保費收費確認時間、 保單(批單)生成時間、單證打印時間精確到分鐘并打印在 保單上。上述時間可根據保單(批單)印刷號及保單(批單) 號實時查詢。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的系統應可以查詢保單6、對應的交 費方式、保費金額、分期情況等保單交費信息及保費收取確 認時間、系統生成保單時間及保單打印時間等信息,并可以 實現批量查詢和批量導出相關信息。第四章實施步驟第十六條 各公司應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按照相關 要求,對業務及財務系統進行改造,并在有關準備工作完成 后,向深圳保監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第十七條 深圳保監局將于xx年11月15日起,組 織成立驗收小組,按照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制度系統 驗收表的要求,對各公司的系統進行現場驗收。第十八條 自xx年12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 開始實施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制度。經驗收確認合格的 公司,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 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管理,嚴格遵守“見費出單”制度的各 項規定,保證制度的順利實施。第二十條深圳保監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各保險 公司非車險“見費出單”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一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未按要求 執行見費出單”制度的保險公司,深圳保監局將依照相關 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保監局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