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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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67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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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外擔保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資產運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2、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本制度所述對外擔保包括公司對其他有業務往來公司以及自然人的擔 保。擔保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在建立和實施擔保內部控制中,應當強化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 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如下目標:確保擔保業務規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負債風險;保證擔保業務的真實、完整和準確,滿足信息披露的需要;符合國家有關擔保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規定;主債合同、擔保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四條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 嚴格控制擔保風險。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3、實際承擔能力且反擔保具有可執行性。 第二章 對外擔保對象的審查第六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提供擔保: 1、因公司業務需要的互保單位; 2、與公司具有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3、與公司有潛在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在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會表決前,應當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第八條 申請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資料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反映與本公司關聯關系及其他關系的相關資料等; 2、擔保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方式、期限、金額等內容; 34、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還款能力分析; 4、與借款有關的主合同的復印件; 5、申請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條件和相關資料; 6、不存在潛在的以及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說明; 7、其他重要資料。 第九條 根據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公司應組織對申請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項目情況、信用情況及行業前景進行調查和核實,按照合同審批程序審核,將有關資料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批。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呈報材料進行審議、表決,并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資料不充分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1、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5、虛假記載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3、公司曾為其擔保,發生過銀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至本次擔保申請時尚未償還或不能落實有效的處理措施的; 4、經營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且沒有改善跡象的;5、未能落實用于反擔保的有效財產的; 6、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應當拒絕擔保。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為公司對外擔保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對外擔保審批權限的規定 ,行使對外擔保的決策權。股6、東會組織管理和實施經股東會通過的對外擔保事項。 第十四條 對股東會權限范圍內的擔保事項,由股東會審批的對外擔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十五條 股東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對于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7、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的,應當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可在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 ,作為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依據。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 第十八條 擔保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范圍;5、保證期限;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擔保合同訂立時,公司必須全面、認真地審查主合同、擔保合8、同和反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和有關內容。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有關決議以及對公司附加不合理義務或者無法預測風險的條款,應當要求對方修改。對方拒絕修改的,公司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擔保,并向公司股東會匯報。 第二十條 公司總經理或經合法授權的其他人員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公司財務部門應會同公司審計部門,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應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9、序。第四章 對外擔保的管理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具體事務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的主要職責如下:1、對被擔保單位進行資信調查,評估; 2、具體辦理擔保手續; 3、在對外擔保生效后,做好對被擔保單位的跟蹤、檢查、監督工作; 4、認真做好有關被擔保企業的文件歸檔管理工作; 5、及時按規定向公司審計機構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6、辦理與擔保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妥善管理擔保合同及相關原始資料,及時進行清理檢查,并定期與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核對,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有效,注意擔保的時效期限。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未經股東會審議程序批 準的異常合同,應及時向股東10、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股東會。股東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當出現被擔保人在債務到期后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經辦部門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準備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同時通報總經理,由總經理立即報公司股東會。11、 第二十八條 被擔保人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時,公司經辦部門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同時通報總經理,由總經理立即報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 ,公司經辦部門應將追償情況同時通報總經理,由總經理立即報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發現有證據證明被擔保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風險;若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立即采取請求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等措施;由于被擔保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根據可能出現的其他風險,采取有效措施,提12、出相應處理辦法,根據情況提交公司股東。第三十二條 公司作為保證人,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且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約定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公司有關部門應當提請 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第五章 對外擔保信息的披露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 ,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五條 參與公司對外擔保事宜的任何部門和責任人,均有責任及時將對外擔保的情況向公司股東會報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13、定信息披露報 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如果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在擔保信息未依公開披露前,將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圍內。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擔保信息的人員,均負有當然的保密義務,直至該信息依法公開披露之日,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致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責任人責任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有過錯的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九條 公司股東,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的責任,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擅自決定而使公司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公司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