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員工聘用薪酬及加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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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970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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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員工聘用、薪酬及加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工作秩序、員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指公司正式聘用、屬于公司機構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本制度所稱“臨時員工”指公司臨時聘用、不屬于公司機構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員工和臨時員工統稱職員。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聘用、工作、薪酬、給假、加班、出差、考核、獎懲、調遷、培訓、福利、保險、撫恤、退職、安全與衛生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據本制度執行。第二章 2、聘 用第四條 本公司各部室如因工作需要,須增加人員時,應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考選事宜。第五條 新進公司的職員經考試及審查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試用申請。除曾在公私營企業、機構擔任相當職務,卓有成績或有特殊技能經專案簽請總經理核準免予試用者外,原則上試用三個月(視其工作能力可縮短或延長其試用期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試用期不合格者給予延長試用期或停用。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司不予聘用:一、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四、現受禁治產之宣告者;五、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六、品3、行惡劣,被其他機構開除者;七、經本公司認定體格檢查不適合者;八、未滿十八周歲者或超過四十周歲者。第七條 凡經公司聘用、調遷的員工由公司發任職書,臨時員工、試用員工發通知書。第八條 新任員工及臨時員工、試用員工,除因患病或其他事故經主管人員批準外,應于接受任職書或通知書三日內報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其聘用資格。第九條 員工一經聘用,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共同遵守。第三章 工 作第十條 職員應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第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一致,不得尋釁、吵鬧、斗毆、撥弄是非或有其他擾亂秩序、妨礙公益的情事。二、對應辦事務應依照公司規章制度有關規4、定辦理,如遇規章制度未有規定或已規定不甚明確及關系重要者,應請示上級主管人員意見后方可辦理。三、須服從上級人員指示,不得推諉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后報請各該主管處理。四、除辦理本職事務外,如遇其他部門需協同工作或工作繁忙時,須遵從上級主管人員指示,通力合作協助辦理,不得托故推諉。五、應辦事項,不能于當日辦妥或因其他事項必須協助辦理時,雖已過辦公時間亦須完成之,如臨時發生緊要事件,接到上級主管人員通知時,不論是否辦公時間,均須到公司或指定地點辦公。六、辦公時間內非經主管人員核準,不得擅離職守。七、須服從公司的指揮、調遷、派遣,不得違抗。八、在辦公室內,須遵守秩序,不得高聲喧嘩,妨礙他人工作或有其他5、不良行為。九、不得隨意翻閱不屬于自己職守的帳表、卡、文件、函、電等,非經主管人員批準不得將上述文件攜出公司外或供人閱覽。十、對于公司機密必須保守,不得泄漏。十一、不得以公司名義或以職務之名義,為他人作債務上的契約或保證。十二、應公私分明,愛惜公物,不得將公司公物任意毀壞、浪費或私自攜帶出外供為私用。十三、應注意保持辦公地點的環境衛生。十四、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到公司。十五、遇有非常事故,應將所經營之案卷、帳表、票據、現款及其他一切物品盡力作適當處置并應就近通報公司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職員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三條 職員上、下班時間:上午 8:3012:06、0下午 14:0018:00公司可根據季節等因素調整上下班時間。第十四條 職員須按規定時間到公司辦公,不得無故請假或遲到、早退。第十五條 總監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1天處理。第十六條 職員打卡情況由辦公室監督執行,每月月底由辦公室將總監級職員打卡情況報總經理備考;將總監(不含)以下級職員打卡情況送人力資源部備考。第十七條 職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1、工作時間開始后3分鐘至15分鐘到班者為遲到,每人次罰款50元。2、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每人次罰款50元。3、超過15分鐘后才打卡到班者,以曠工半日論。7、但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職員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工半日論。4、無故提前15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5、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二、曠工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3、職員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4、全年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5日者,予以辭退,不發給辭退金。第四章 薪 酬第十八條 本公司薪酬給付依據公司與個人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第十九條 薪酬分薪資、津貼、獎金、補助等,其支給辦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實行職務等級8、制,按其所派任的職位、職務的責任輕重、繁簡程度分為八個職等(見附表1)。第二十一條 薪資實行崗位工資制,每個職等分若干薪級,依崗位支給相應薪資。第二十二條 臨時員工薪酬參照巡線員標準執行。第二十三條 公司外派人員薪酬待遇,另按外派人員管理辦法執行。第五章 給 假第二十四條 員工除公休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公出差外,如因故不能上班者,均須事先申請給假。第二十五條 員工給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公假、公傷假、探親假、年休假十種,其給假期限規定見附表2。第二十六條 員工申請帶薪假超過前條規定日數者,其超過日數,按日減支一切薪酬。病假逾規定期間,合計逾六十日者停職。員工如患重大疾病需長9、期療養者,可由其上級主管視其病狀、服務年限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酌予續延病假期間及支薪,其總請假日數以一年為限,期滿尚未痊愈應予停職,停職以一年為限。第二十七條 員工因公傷病,經醫師證明非短期內所能治愈者,由其上級主管報請總經理酌予延長假期并免扣薪酬,但總請假期間不得逾二年。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假、續假須依式填寫請(續)假單并說明確實理由,并附繳必要證明;員工請假、續假除因急病或突發性事故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須由本人辦理請假、續假手續,按下列程序報請批準。一、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公假由請假員工上級主管人員(部室負責人以上級)審核批準;二、公傷假、年休假、探親假由請假員工上級主管人員(10、部室負責人以上級)審核后報請上一級主管人員批準;三、事假、病假二日(含)以內由請假員工上級主管人員(部室負責人以上級)審核批準;二日(不含)以上由請假員工上級主管人員(部室負責人以上級)審核后報請上一級主管人員批準;四、請假、續假經批準后送人力資源部備查。第二十九條 員工在假期中通信方式如有變更,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人員。第三十條 凡未填具請假單或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未經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急病或突發性事故經證實者外,均以曠工論。第三十一條 員工曠工按日扣支一切薪酬并視情節給予懲處,全年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曠工五日者予以辭退。第三十二條 員工每年給假期限及曠工日數依其到職月份當月一11、日起按比例計算。第三十三條 員工請假,除婚假、產假、護理假、公假、公傷假、喪假、探親假不得扣除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外,事假、病假、年休假之請假日數應扣除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第三十四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按規定日數休滿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者,其未休日數按該員工日薪資200%計發補貼。第三十五條 臨時員工、試用員工除公假、公傷假、婚假及喪假外不得請假,其因不得已事故必須請假者,除依照本制度規定辦理手續外,按日扣支其一切薪酬,試用人員之試用期并須延長,以補足請假日數。第三十六條 捏造請假原因,經查明虛假屬實者,以曠工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懲處;未經切實考察、或知情故縱擅予核12、準者,與捏造同論。第六章 加 班第三十七條 公司不提倡加班工作。但如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實際加班的整數時間(以小時計,不足半小時不計,超過半小時按一小時計)計發加班費。第三十八條 如屬額定任務或本職工作未能在上班時間內完成,需延時工作或與本職工作無關又非上級主管人員安排的,不作為加班處理;因公出差、參加各類會議、培訓或有關業務活動期間不屬加班范圍。 第三十九條 職員加班后首先安排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則計發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加班須填具加班審批表,經其上級主管人員(部室負責人以上級)審核并報上一級主管人員批準后,送人力資源部作為核發加班費的依據。職員加班情況由13、各部室按月統計,當月有效,過期不補。 第七章 出 差第四十一條 公司根據整體工作安排及各部室具體業務情況,對職員出差統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八章 考 核第四十二條 職員的考核分為:一、試用考核:試用期間由試用部室經理(主任)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相關領導核準后,方得正式聘用。二、日??己耍?、各級主管應對所屬下級的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等,隨時作出嚴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2、人力資源部應將職員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三、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定。第四十三條 考核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貽誤。第九章 獎 懲第四十四條 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記大功、晉級(薪級)、晉等(職等)六種;臨時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記大功。第四十五條 員工懲誡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薪級)、降等(職等)、停職、免職七種;臨時員工懲誡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停職、免職。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獎勵:一、服務勤勞,努力本職并無錯誤積壓者;二、對公司業務有特殊業績或貢獻者;三、有合理化建議或計劃經采納而有成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