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管理規章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153
2024-09-07
18頁
61KB
1、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職員管理規章制度 總則第一條 概說本規程依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章程的規定訂定,其內容適用本公司的所有職員。第二條 范圍本公司職員的服務,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時間,出入場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請假,休假,停職,辭職及解職,教育訓練,保健,獎勵,懲戒等事項,除本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其他章則另有規定的外,悉依本規程規定辦理。 服務準則第三條 責任與義務1.職員應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服從主管的指示,維護工作秩序,與同仁和睦相處,互相2、合作,以期達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務。2.職員如系擔任主管的,應力求增進所屬員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適當的督導外,并應率先達成任務,不得以未直接參與其工作為由而推卸責任。第四條 研究發展職員除應愛護本公司的一切設施,節省物資,及致力整理與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外,并應隨時保持研究發展的精神,努力創造,以求增進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術。如有有利業務改進的意見,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核辦。第五條 保守機密職員應以本公司的信譽及利益為重,不得對外泄漏業務上的機密,以及從事有害本公司聲譽及業務進展的事項。第六條 兼職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職務。如確有此種必要時,須于事先取得本公司的核準。3、 任用第七條 任用手續1.本公司職員的任用,由總經理室核定。2.本公司對有志服務人員,應就其學識,品德,能力,經歷及體格,加以考查(且經權衡或考試及體格檢查合格后),認為適宜時,方予任用為本公司職員。3.對于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工友,經由考選認為適宜者,得予晉任為職員,其有關規則另訂。第八條 應具備的文件新進人員應具備的文件如下:1.戶籍謄本或抄本。2.學歷及經歷證件,擔任最后職務的離職證明,兵役證明(具備時),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證書(依本公司規定格式填報)。3.調查表及保證書(依本公司規定格式填報)。第九條 保證1.職員須辦妥保證手續后方得報到。2.保證人應為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成4、年人,且經本公司認可的。3.保證書的格式及保證規約另訂。第十條 生效日期職員于接獲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續,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務地點報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第十一條 試用1.新進職員以到職后40天內為試用期間。在此期間,如本公司認為不適合其所任職務時,得解除任用。如認為適任時,即于期滿時發給正式任用通知。2.本規定不適用于本規程第七條所規定由工友晉任的職員。 待遇第十二條 待遇職員的等級,職位及工資,悉按“職員任用及待遇規則”的有關規定核定。第十三條 旅費職員奉命調職或因公出差時,得支旅費,其有關支給辦法另訂。第十四條 物品的貸與職員工作所需的服裝,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貸與,其有5、關貸與辦法另訂。 工作及休息時間第十五條 工作時間職員的工作時間依下列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總經理室核定變更,但變更后的每日總時數,不得少于規定的總時數。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班時間:下午5:30分。休息時間:中午零時至下午1:30分。星期六以中午零時為下班時間。第十六條 特殊情形1.除前條外,負有特殊任務的職員,其工作及休息時間以及輪班方式另訂。2.職員因公出差時,除經特別指示者外,應視為按照通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第十七條 輪班方式輪班方式另案規定。第十八條 公休日星期日稱為公休日。由于業務上需要,停電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可臨時變更或取消公休日。第十九條 休假日休假日規定如下。因季節6、性關系有趕工必要,經工會或員工同意,本公司得臨時規定休假日照常上班。1.全天休假日(1)元旦 1月1日及2日(2)婦女節(限女性)3月8日(3)國慶日。(4)感恩節。(5)圣誕節。2.國定休假日與公休日重復時得依政府規定補假。第二十條 考勤卡本公司及工廠內均設有考勤卡。職員上下班時間必須親自打卡,中午休息時間開始及終止時亦同。 出入場所第二十一條 一般規定1.職員進入本公司必須隨身佩帶本公司發給的職員證。2.其他有關出入公司的規定,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條 攜帶物品1.職員出入本公司時,非經許可不得攜帶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攜帶的必要時應先獲得直屬主管的核準,并在出入時向警衛或總務課長出示證明,7、并接受檢查。2.職員有攜帶非業務所需的易燃物品,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公司,或有未經直屬主管核準將公有財物攜出本公司或工廠的可能時,應在經理副理或相當等級人員見證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職員如為女子時,搜查人應由女子擔任。第二十三條 禁止進入職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禁止進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1.未佩帶職員證的。2.酗酒的。3.攜帶非業務所需的易燃物品,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4.本公司認為有害公眾衛生或有本規程第四十二條情形的。 加班及值勤第二十四條 加班職員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繼續工作,得支給加班津貼。有關支給辦法見“職員任用及待遇規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 8、值勤職員由于業務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給假日津貼,或于事后申請補休。有關辦法見“職員任用及待遇規則”第十一條。 考勤及請假第二十六條 遲到早退1.逾上下午上班時間到班在半小時以內的,即視為遲到一次。2.到班時間在上下午上班時間后半小時以上的,即視為請事假半天,應即補辦請假手續,并照常上班工作。3.在工作時間內因業務上的需要而離開工作場所或早退外出時,應事先報請直屬主管核準。如是因私事而離開工作場所,或早退外出時,應辦理請假手續。4.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的,得免按遲到早退計算。第二十七條 請假1.職員因私事或疾病而請假時,9、應依規定覓妥經辦事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門經理核準,3日以上事假應由各部門經理核轉總經理室核準。3.病假逾3日以上時,應隨同請假單檢附醫師診斷書。診斷書逾期時應即補具新診斷書。公司認為必要時,并得指定醫師重新開具診斷書。4.職員請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報準的,得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外,其余非經核準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職論。雖經請假而假滿不到班且未續假的,亦以曠職論。5.職員請假期間內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計算。 休假第二十八條 公休1.新進職員于下年度給予公休4天。2.連續服務滿1年以上的職員,如全年度請假未超過3010、天的,下年度給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給1天,加至30日止。3.如全年度請假超過30天的,每超過1天則扣除公休1天,至請假44天時,即不再給予公休。但因公傷病假及特別休假除外。4.曠職者即予取消上述3項公休的權利。5.如未公休日數累積至60天以上時,其超過60的日數得給付不休假獎金(金額為工資日額乘以超過的日數),于發夏季獎金時給付。6.公休時應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請單,經核準后方得離職。7.因工作繁忙未能離職時,得更改休假日期。8.病假或不得已的緊急事假,經按期提出請假單的,在規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請公休。第二十九條 特別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司核準后給予特別休假。1.遇有11、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機構作證或鑒定等。3.產假(1)女職員生產后八星期。(2)流產:不足3個月的妊娠,依照病假辦理。 3個月以上的妊娠,給予特別休假4星期。 7個月以上的妊娠,給予特別休假8星期。4.因公傷病經提出醫師診斷書(必要時由公司指定醫師提出診斷書)。5.短期兵役在1個月以下的。6.本公司認為必要時。第三十條 慶吊休假1.遇有下列慶吊事項之一的,經公司核準后得給予特別休假。(1)本人結婚得連續休假8日(包括婚禮舉行日)。(2)子女結婚得休假1天(婚禮舉行日)。(3)子女出生(包括死產)得休假1天。(4)喪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的,得休假812、天。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時,得休假6天。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時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產后6個月以內死亡的得休假1天。d.孫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5)婚喪假須離服務處所時,得按其路程遠近,交通狀況,酌情核給路程假。2.關于第(4)項喪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個月期間內分期休假。3.在慶吊休假期間遇有普通休假日時(包括公休日,輪班休假等),得免予計算在內。4.如在上班4小時后發生第(4)項的情形,則當天剩余上班時間亦按特別休假計算。如在4小時以內時,則喪假自當天起算。 停職第三十一條 停職事由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間內停職:1.本公司認為對業務有13、必要的。2.非由于業務原因的傷病,已請病假且停發工資后經三個月仍未痊愈者。3.服兵役在一個月以上者。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職之必要者。第三十條 停職期間1.停職期間原則上規定如下:(1)非由于業務原因的傷病,經核準停職者: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個月服務滿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六個月服務五年以上者 一年(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間辦理。第三十三條 其他規定1.職員停職期間得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而令其復職。2.職員在停職期間屆滿時,如未接獲本公司復職通知,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即視同自動解除任用關系。3.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4.上述第2及3項之規定,不適用于因兵役停職之情形。5.職員停職期間,原則上14、免支工資。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職時,則是否支付工資,由總經理室決定。 辭職及解職第三十四條 辭職1.職員擬自請辭職時,應于三個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書內應載明辭職原因)。2.申請未經本公司核準前,應繼續服務,不得先行離職。第三十五條 職員退休依照本公司“職員退休規則”辦理。第三十六條 解聘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給付一個月的工資而予以解聘。1.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2.行為或服務成績欠佳,經本公司認為不適宜于工作者。3.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需者。 惟因應職員本人負責的事故,而予遣散者,15、不予給付任何補償金。第三十七條 任用關系的停止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關系:1.死亡。2.申請辭職獲準。3.因受懲戒而解聘。4.屆滿退休年齡。5.停職期間屆滿后未接獲復職通知。6.有聘用期間的約定,其期間屆滿時。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第三十八條 退職金有關退職金給付的規定另訂。 教育訓練第三十九條 一般原則本公司為業務需要而提高職員所任工作的技能,或為增進職員的知識與品德水準,使能擔任較高職務,得隨時指定職員接受必要的教育訓練。第四十條 方式1.職員教育訓練得以自辦補習班,訓練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時并選派工作成績優良有志進取的職員,赴國內外機構參加訓練或實習。2.職員在辦公16、時間內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訓練時,得視同辦公。但受訓時間在假日或在工作時間以外時,不得視為加班。 保健第四十一條 體格檢查1.職員應在進入本公司時及在每年規定期間接受體格檢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一部分職員實施體格檢查種痘或預防注射。2.職員不得無故拒絕接受本公司所舉辦的體格檢查,種痘或預防注射,及其他有關保健的必要措施。第四十二條 嚴重疾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為新進者不予任用為本公司職員,其為現有職員則不得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勝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惡化者。2.患有公認的傳染病及疑似傳染病者。3.曾患傳染病或嚴重疾病,雖經治愈而尚未復元者。4.接近公認的傳染病17、患者而有已受傳染的可能者。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業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約醫師認為患有不宜就業疾病者。 獎勵第四十三條 獎勵類別:職員的獎勵分為下列六種。嘉獎,小功,大功,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及創造獎。第四十四條 嘉獎,小功,大功對職員的功績,經評定后,分別授予嘉獎,小功及大功。接受前項獎勵者,于其受獎日期所屬的半年考績分數上,按下列標準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績分數,晉升考績分數及獎金考績分數中。嘉獎一次 6分小功一次 12分大功一次 24分。第四十五條 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創造獎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及創造獎的實施辦法另訂。第四十六條 創造獎職員在業務上有創造或發明,經采納施行確有特殊貢獻者,得授予創18、造獎。 懲戒第四十七條 懲戒類別1.職員有職務上或行為上的過失,應予懲戒。懲戒處分經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2.懲戒的類別按事件之嚴重程度計分為解聘,降職或降等(級),停職停薪,減薪,及申誡:(1)解聘:對于情節嚴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給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2)降職或降等(級):對于情節不如前項的嚴重者,得遷調其職位或予以降等(級)。(3)停職停薪:對于情節不如前二項之嚴重者,得暫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給其停止上班期間的工資。但每次以不超過七日為限。(4)減薪:對于情節更輕微者,得減薪一次,其數額為平均半日的工資。(5)申誡:對于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請處分。第四十八條 解聘處分除依本19、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屬于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以解聘處分:1.新進職員對本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學歷,經歷及戶籍等個人資料有虛報或使用不正當方法取得的情形。2.連續曠職二星期以上者。3.屢經處分,仍時常遲到早退,請假或不熱心工作者。4.在上班時間,擅自放棄工作者。5.故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妨礙他人的工作,破壞機械設備的調整狀況,以及導致其他造成妨礙工作進行的情形。6.故意破壞,焚毀偷竊,隱匿或遺失本公司的公用設備、文件、財務等,因而妨礙本公司的業務或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7.故意違反本公司有關安全衛生規則或指示者。8.泄漏業務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故意破壞本公司信譽的行為者。9.20、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本公司設備,以制作或修繕私物者。10.未經本公司核準,私自在外兼職者。11.利用職權接受外界的財物饋贈者。12.將本公司借貸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轉讓他人者。13.偽造或改進本公司徽章或服務證,或將其借與他人使用,或轉讓他人者。14.在本公司內擅自集會演講,或在指定場所之外發布文告,圖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15.利用職權與外界勾結圖謀私利者。16.在本公司內賭博或舉行其他類似之不正當行為者。17.有妨害風化行為者。18.違反本公司重要的規則,公告,或職務上的命令,或有擾亂本公司秩序或管理之行為者。19.對人有強暴脅迫的行為者。20.有觸犯刑章的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1、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21.已受兩次以上的懲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為者。22.有其他類似前列各項的不正當行為者。第四十九條 其他懲戒屬于下列各項之一者,得視其嚴重程度予以降職,降等(級),停職停薪,減薪或申誡之處分:1.時常遲到,早退,請假或不熱心工作者。2.怠忽本身的職責,或妨礙他人的工作,破壞機械設備的調整狀況,以及導致其他造成妨礙工作進行的情形。3.怠忽職責,因而損毀或遺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財物等,以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4.怠忽職責,因而違反本公司有關安全衛生規則或指示者。5.未經完成必要手續,攜出或意圖攜出本公司的公用財物者。6.疏忽防火措施或隨地引火者。7.因斗毆爭辯而擾亂本公司的安寧者。8.對工作進行或其他事件作虛偽不實的報告者。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進行私人交易者。10.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壞及擾亂本公司內的風紀及秩序者。11.有其他類似前列各項的不正當行為者。12.教唆或幫助他人,企圖,預謀或未遂前條及本條各項行為者。第五十條 督導職責職員倘有前列三條的情形,如其直屬主管負有督導不周的責任時,則應受連帶處分。第五十一條 損害賠償由于職員的故意,或擅專的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該職員除接受處分外,并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