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務車和業務車車輛費用控制使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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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25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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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務車和業務車車輛費用控制、使用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總則1.1 目的 為規范用車管理,明確車輛配備和使用程序,對用車費用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1.2 釋義1.2.1本制度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和業務車。1.2.2公務車見xx集團公務車配備制度。1.2.3本制度所稱業務車是指由集團根據業務開展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管理、交付各單位使用并配備專職司機或指定兼職司機的車輛,業務車根據業務類型分為綜合車、班車、禮賓車、運輸車等。1.3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1.4 相關單位職2、責1.4.1運輸公司受集團委托履行集團車輛的統一管理職責,具體為:(1) 統一審核、采購、調配集團車輛。(2) 制定車輛使用、維修管理制度,確定合格車輛和合格司機標準,并在集團考核制度的指導下進行考核。(3) 對集團車輛統一辦理上牌照、保險、年檢及養路費等費用征繳事宜。(4) 在集團內部提供各種用車服務。1.4.2 各成員企業綜合部門負責本企業自有車輛或所包車輛的日常調度、維護保養以及有關費用征繳等工作。2 業務車配備2.1 業務車配備原則和考慮因素2.1.1班車配備:綜合考慮各單位人員多少、企業所在城區面積大小和企業座落位置與城市四周的距離進行配備。2.1.2 禮賓車配備:只限于集團總部和山3、明水秀大飯店,根據整體業務規模和企業形象要求進行配備。2.1.3 運輸車配備:只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運輸的車輛。綜合考慮原材料和成品進出的頻度、專用性、外雇車輛對生產和銷售的影響等因素。2.1.4 工程車配備:主要用于有工程作業的燃氣公司和房地產事業部。綜合考慮年度工程量、開工范圍、工程進度要求。2.1.5 搶修車配備:只限于燃氣公司,根據城區面積和用戶量進行配備,原則上一個城市配備一至二輛。2.1.6售后服務車配備:燃氣公司售后服務車根據各營業所管轄的面積和用戶量配備,原則上用戶3000戶以上、6平方公里以上可配備一輛微型卡車;物業公司售后服務車的配備根據小區量、小區之間的距離和用戶量,4、原則上3個小區、用戶1500戶、小區距離5公里以上可配備微型面包/卡車一輛;太陽能售后服務車的配備根據大區開展狀況和用戶量配備,目前原則上一個大區配備一輛微卡。2.1.7綜合車的配備:適用于業務需要但非專業配備的臨時申請使用的車輛。外埠成員企業原則上每個企業配備一輛,廊坊本部配備根據臨時業務量的大小配備。2.1.8其它車的配備:根據各成員企業整體業務的發展,有業務需要但未列入以上七種車輛的配備,由申請單位和運輸公司共同商定方案在征得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進行配備。2.2 業務車配置程序2.2.1 申請。各單位需要配置業務車時,填制車輛購置申請表,交運輸公司審核。2.2.2 審批。所有的購車申請均5、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2.2.3 采購。所有車輛均由運輸公司進行采購,采購時應對所購車輛作綜合評價,并出具購車調研報告,大批量購車應采用招標的方式采購。非運輸公司使用的車輛購置,由用車單位向運輸公司支付購車手續費,購車手續費為車價的千分之五。2.2.4 辦理手續。車輛購置后,由運輸公司統一辦理上牌照、保險等一切相關手續。2.2.5交接。為各成員企業采購的業務車,辦妥有關手續后,由運輸公司與使用單位進行交接,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驗收單,經雙方簽字確認后,直接在該單位報銷購車款及有關稅費,進該單位固定資產帳戶;集團用業務車由運輸公司自行驗收,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驗收單;購車款及有關稅費在集團公司報銷6、,進集團公司固定資產帳戶。3 車輛費用控制3.1 費用指標核定每年年初,集團公司財務部并經濟發展部在制訂目標責任書時,根據各部門及各成員企業規模、業務目標,核定各單位下年度車輛費用總額,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3.2 車輛費用核算范圍3.2.1 車輛費用包括養路費、油費、維修保養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年檢費等。3.2.2集團公司部門用車費用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單程300公里以內的短途出差派車費用,但不含已經獲得公務-自用車或租賃車配備資格人員的用車費用、集團用車費用以及單程超過300公里的長途派車費。3.2.3 各成員企業用車費用中包括業務用車和公務-專用車費用。3.2.4 對外投資項目出現7、時,由項目小組提出車輛費用預算計劃,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并經濟發展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3.3 車輛費用日常控制 年度費用核定后,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綜合部門將車輛費用分解到各部門,財務部門按指標和相關制度規定控制車輛費用報銷。3.4 年終費用結算處理3.4.1年終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并經濟發展部對各部門及各成員企業車輛費用進行考核。3.4.2年終費用結余,可彌補其他費用的不足,彌補后仍有結余的,50%用作年終獎勵基金。3.4.3年終費用超支,按照下列情況分類處理:(1) 確因業務量增加而引起的費用超標,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核銷。(2) 屬于本單位(部門)領導控制不力而引起的費用超標,視超標8、程度同時扣減該單位(部門)領導及該單位(部門)的考核分。4 車輛使用管理4.1 運輸公司車輛使用服務種類及收費標準4.1.1叫車服務。運輸公司臨時提供車輛、司機、汽油等全方位服務,用車時間一般在三天以內。收費標準為行駛里程乘以每公里單價加上過橋過路費。4.1.2包車服務。各單位業務用車可實行包車制,由運輸公司提供車輛和專職司機,用車時間為一天(含)以上;收費標準為按天或按月計算的包車費用加司機補助,油費、過橋過路費等額外計算。4.1.3 租車服務4.1.3.1運輸公司提供車輛,車輛由租賃人自行駕駛或使用單位指派有公安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和運輸公司頒發的駕駛許可證的專人駕駛。4.1.3.2 個人租車9、期限一般為一周之內,因工作需要可續租一周;單位租車時間可不受限制。4.1.3.3 租車收費標準按照行駛里程乘以每公里租車單價或租車天數乘以每天租金計算,其中不含油費、過橋過路費。4.1.4司機借用服務。運輸公司提供司機幫助駕車,收費標準按照行駛里程乘以司機每公里補助或租車天數乘以司機每天補助計算。4.2 運輸公司車輛使用定價程序及計費方法4.2.1運輸公司根據市場行情、車輛使用、維修保養成本和相關費用,擬定或調整各種車輛使用及服務價格,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并經濟發展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4.2.2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可與運輸公司事先商定按用車天數計費還是按照行駛里程計費,無法商定的,采取就高原則。10、4.2.3 司機隨用車人外出發生的食宿費用由用車人或用車人所在單位承擔;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原則上由個人承擔。4.2.4 車費分攤4.2.4.1 同一單位(部門)具有公務車配備資格的人員與下級一起用車時,費用計入該員工賬戶。4.2.4.2 不同單位(部門)人員合用車輛,雙方協商均攤費用。4.2.5 費用結算 包車及租車費用按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內部結轉,其他用車費用實行現金付款或轉賬。4.3 用車程序4.3.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申請用車:(1) 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活動開展用車;(2) 重要客人、上級主管部門和重要關系單位主要負責人來本單位參觀訪問或辦事用車;(3) 事關本單位資產安全、個人人身11、安全,以及其他緊急、重要公務或因路遠其它交通工具不能及時到達時;(4) 按照xx集團出差管理辦法規定需要用車。4.3.2 廊坊地區叫車及結算程序4.3.2.1 集團公司部門叫車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注明用車時間及行駛路線,經部門主任簽字后,交運輸公司車隊調度。4.3.2.2 廊坊地區成員企業用車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 注明用車時間及行駛路線,經綜合部門主任簽字后,交運輸公司車隊調度。4.3.2.3 運輸公司車隊調度統一調度車輛。4.3.2.4 車輛返回后,司機在“派車單”上填寫行駛公里數及用車費用,用車人簽字確認。4.3.2.5 月底,由車隊統一將“派車單”轉交財務部門,分別計入各單位用車12、費用。4.3.3 廊坊地區禮賓車的使用除須征得本單位(部門)的同意外,還須經過運輸公司經理的批準。4.3.4 租車程序4.3.4.1 個人租車由具有公務-租賃車配備資格的人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單位租車由各單位與運輸公司簽訂租車協議,報運輸公司經理審批后,由車隊調度統一調配。租車期間,由租車人或租車單位負責進行車輛保養。4.3.4.2 租車時, 出現意外事故產生的費用,在保險金以內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由租賃人或租車單位承擔。4.3.4.3 租車完畢,租車人或租車單位歸還車輛,運輸公司車隊對車況進行檢查,因駕駛不當產生的維修費用由租賃人或租車單位承擔。4.3.4.4 租車完畢,由租車人或租車單位13、與運輸公司及時進行結算。4.3.5 包車程序4.3.5.1 各單位提前兩天提出包車申請,經運輸公司經理批準后,由車隊調度及時調配車輛。4.3.5.2 包車結算程序與租車相同。4.3.6 各成員企業派車及結算程序4.3.6.1用車部門填寫“用車申請單”,明確用車人、用車時間、用車理由、目的地,經部門主任簽字后交綜合部門主任。4.3.6.2 綜合部門主任根據申請統籌安排,并在車輛調度日記上記錄。4.3.6.3 用車完畢,司機將填寫完整的“用車申請單”交綜合部門主任,主任核實返程公里及時間欄和用戶簽字欄、確定所發生的費用后,在簽字欄上簽字。4.3.6.4 月底,司機將附有合格“用車申請單”的報銷單去財務報銷。5 附則5.1 各成員企業可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管理要求、用車流程、用車紀律和費用結算辦法,報經濟發展部審核備案。5.2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經濟發展部負責解釋。5.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車輛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以前有關制度、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