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公司員工入職轉正及調崗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530
2024-09-07
7頁
51.60KB
1、信息技術公司員工入職、轉正及調崗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 1、目的32、適用范圍33、新員工入職管理34、員工轉正管理35、員工調崗/調薪管理46、離職管理57、勞動合同管理68、附則61. 目的為加強員工入職、轉正、調崗/調薪、離職管理,規范人資工作流程,特制訂本管理制度。2. 適用范圍集團全體員工。3. 新員工入職管理3.1 新員工入職前期 為使新員工盡快進入角色,勝任工作崗位,在新員工入職前期,由人資中心/部門持已簽署的應聘登記表,確認新員工座位、辦公設施等。 用人部門根據新員工職位,為2、其準備辦公用品及電腦等辦公設備。 所在部門負責人為新員工確定入職引導人。3.2 新員工入職當日3.2.1 新員工填寫入職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同時由人資中心/部門對新員工所提供證書進行檢驗。3.2.2 人資中心/部門為新員工核定薪資,填寫入職薪資核定表,總監級(含)以上還需填寫崗位職責責任書。3.2.3 人資中心/部門與新員工進行入職溝通,使其了解集團基本情況及相關管理制度,并將新員工介紹給各部門負責人。 新員工入職當天由其入職引導人確定帶教日志表并發至人資中心/部門備案,作為該員工后期轉正的依據,以便備查。 行政前臺為新員工錄入考勤指紋,及時更新通訊錄。3.3 新員工試崗期跟進新員工入職滿53、天(工作日)時,由人資中心/部門協助用人部門對其進行試崗期考核,填寫新員工試崗期評核表、新員工試崗期溝通表,完成后交人資中心/部門保管,統一存入員工檔案,以便后期備查。4. 員工轉正管理4.1 員工轉正審批權限員工轉正由員工本人提交轉正申請,相關領導進行兩級審批。注:1)分子公司的集團直屬部門直接上級為分子公司的行政領導以及集團直屬部門領導。例如: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的直接上級一位為行政領導,即分公司總經理或副總;另一位為直屬領導,即集團人資中心負責人。4.2 轉正手續辦理4.2.1 員工的試用期為1-3個月,特殊情況以入職薪資核定表為準。4.2.2 人資中心/部門在員工轉正日期前7個工作日4、通知待轉正員工到人資中心/部門領取員工轉正述職報告、轉正評估表,員工填寫后交人資中心/部門,由人資中心/部門完成審批流程,審批通過后人資中心/部門對員工進行轉正溝通,并填寫員工轉正溝通筆錄。4.2.3員工轉正述職報告、轉正評估表及員工轉正溝通筆錄一并由人資中心/部門保管,并統一存入員工檔案,以便后期備查。5. 員工調崗/調薪管理5.1 員工在聘用期內,公司可對員工崗位、薪酬作出下列變動: 調崗:因機構調整或業務需要,或為符合員工工作能力和發展意向,可安排員工調崗。調崗類型可分為以下三種:(1)升職:員工向一個比原工作崗位挑戰性更高、所需承擔責任更大以及享有職權更多的工作崗位流動的過程(若員工嚴5、重違反集團制度或工作出現重大失誤,一年內不得升職)。(2)平級調動:員工從一個公司/部門的崗位向另一個公司/部門同級職位流動的過程;(3)降職:員工向一個比前一個工作崗位職級低、所需承擔責任小的工作崗位流動的過程。 調薪:當公司/部門負責人認為員工當前薪資與員工當前崗位不匹配時,可申請調薪。調薪類型可分為以下兩種:(1) 薪資的年度調整:年度薪資調整的宗旨是為激勵集團本年度內工作積極性高、成果良好的正式員工,體現員工績效成果與報酬的高度相關性。具體參照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2) 員工個別調薪:員工個別調薪是對員工的異動情況進行的調薪處理,根據具體異動情況采取相應的調整。具體參照薪酬福利管理制6、度執行 。若員工嚴重違反集團制度或工作出現重大失誤,一年內不得加薪。5.2 調崗/調薪審批權限員工調崗/調薪由人資中心/部門填寫調崗/調薪申請表,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 集團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下由部門負責人、人資中心負責人審批;經理、總監級由部門負責人、人資中心負責人、集團總裁審批;副總級(含)以上由人資中心負責人、集團總裁、董事長審批;集團總裁由董事長、董事會審批。 分子公司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下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批(分子公司人事類、財務類等直控部門還需由集團中心副總審批);經理、總監由總經理、事業部總經理審批(分子公司人事類、財務類等直控部門還需由集團中心副總審批);副總由總經理、事業部總經理7、人資中心負責人、集團總裁審批;總經理由事業部總經理、人資中心負責人、集團總裁、董事長審批。5.3 調崗/調薪手續辦理 由部門負責人提出調崗/調薪申請,人資中心/部門填寫調崗/調薪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 審批通過后,人資中心/部門將調崗/調薪結果告知該員工。 跨公司/部門調崗員工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按期至調入公司/部門報到。6. 離職管理6.1 離職類型6.1.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自離: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超過3日(含)的。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8、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6.1.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6.1.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6.2 離職審批權限 辭職審批權限員工辭職由員工本人提交離職申請,相關領導進行兩級審批(參照轉正審批權限)。 自離審批權限員工自離由部門負責人代替員工本人提交離職申請,相關領導進行兩級審批。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審批權限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審批權限,同辭職審批權限。6.2.4 辭退審批權限辭退審批權限,同辭職審批權限。6.2.5 9、開除審批權限開除審批權限,同自離審批權限。6.3 離職面談權限主管級以下崗位由部門負責人、人資中心/部門進行離職面談;主管級(含)以上崗位還需審計中心進行離職面談; 6.4 離職手續辦理6.4.1 辭職手續辦理(1)離職員工到人資中心/部門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表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申請,普通員工提前7天,主管級(含)以上管理層員工提前15天,總監級(含)以上高層管理員工提前30天)。(2)審批完成后,離職員工根據離職交接表,到行政中心/部門、財務中心/部門辦理交接,并與相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交接雙方需簽字確認。(3)部門負責人、人資中心/部門、審計中心與離職員10、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填寫離職面談表。(4)離職員工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其薪資按集團薪資發放時間統一進行發放。離職手續統一由人資中心/部門存入員工檔案。 6.4.2 自離手續辦理(1)部門負責人應在員工擅自缺勤第一天向人資中心/部門報備員工異常情況并在員工自離當天將自離人員名單報人資中心/部門備案。(2)部門負責人代替員工本人填寫離職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3)審批完成后,由人資中心/部門至財務中心/部門、行政中心/部門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辦公用品缺失、財務拖欠等遺留問題,并在離職交接表上注明相關情況。(4)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人資中心/部門將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送達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對于拒絕簽11、收或失聯的員工,人資中心/部門將通過掛號郵件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對給集團造成損失的,集團將追究當事人責任。6.4.3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手續辦理(1)員工本人提出不再續簽的,手續辦理同辭職手續。(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的,由部門負責人提前30天告知該員工及由人資中心/部門發放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至員工本人。員工本人收到通知后,手續辦理同辭職手續。6.4.4 辭退手續辦理(1)試用期內,人資中心/部門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本人收到通知后按辭職手續辦理。(2)合同期內,由部門負責人提前45天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或具體的員工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至人資中心/部門,由審計中心進行核實。若情況屬12、實則由人資中心/部門提前30天以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本人收到通知后,手續辦理同辭職手續。6.4.5 開除手續辦理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由審計中心提供已核實的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或具體的員工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至人資中心/部門。人資中心/部門直接向該員工發放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員工本人收到通知后,手續辦理同自離手續。對給集團造成損失的,集團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7. 勞動合同管理 7.1 勞動合同簽訂 勞動合同是集團與所聘員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集團員工都必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所有新進人員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在平等、13、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如經員工與集團協商一致,則可簽訂其他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原則上為1個月(簽訂其他勞動合同期限的,員工的試用期參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來執行)。7.2 續簽勞動合同 審批權限續簽勞動合同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相關領導進行兩級審批(參照轉正審批權限)。7.2.2 續簽手續辦理(1)人資中心/部門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下發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部門負責人及員工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至部門負責人處。(2)由部門負責人發起申請,審批完成后由人資中心/部門下發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至員工處,若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人資中心/部門負責在合同到期前與員工簽訂續簽勞動合同書。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人資中心/部門按照規定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結果,按照勞動合同到期離職流程辦理相關手續。8. 附則8.1 本制度由集團人資中心進行起草與修訂,經集團總裁批準后頒布執行。8.2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制度、細則、辦法等同時廢止,相關事項以本制度為準。8.3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集團人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