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隔離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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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65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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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隔離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隔離墻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控制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開展期間內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在各部門間的流轉,實現上述信息在公司內部各部門間的有效隔離,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避免公司與客戶之間、客戶與客戶之間以及員工與公司、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合規管理暫行規定和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股票收益互換是指證券公司與符2、合條件的客戶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根據約定數量的名義本金和收益率定期交換收益的行為。其中,交易一方或雙方支付的金額將與特定股票、指數等權益類標的證券的表現掛鉤。原則上,雙方按照收益軋差后的凈額進行支付,不發生本金交換。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隔離墻是指公司建立的與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相關的隔離制度,確保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第四條 公司應當對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公司資產配置委員會和交易與衍生產品部承擔。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董事會資產配置3、委員會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第二章 基本原則第五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的前、中、后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和崗位。第六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人員應當專職,不得同時從事傳統自營業務與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第七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人員應當按照授權和崗位職責開展業務活動,對工作中接觸的內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嚴守秘密,并不得利用接觸的信息為自己或向他人推薦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第八條 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須使用專用的交易單元,并與傳統證券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的交易單元嚴格4、分離。第三章 操作規范第九條 任何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時,公司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第十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開展期間,涉及到證券申購的,不得申購本公司承銷的股票,也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購本公司所承銷的股票。不得參與本公司關聯公司所承銷的證券的詢價和網下申購,但可以參與網上申購。第十一條 進行股票收益互換交易對沖交易時,應該根據投資銀行業務部門承接相關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情況,遵守以下禁止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的規定:(一)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作為相關公司再融資的保薦人、主承銷商的,立項、簽訂保密協議或合作協議之日起,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進入限制買入名單(5、老股東權利以及包銷除外)。非公開發行項目,上市公司刊登證監會核準批文公告當日,解除限制;公開增發項目和配股項目,上市公司刊登募集文件當日,解除限制。(二)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處于為相關公司提供重大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項目的財務顧問服務的,自立項、簽訂保密協議或合作協議之日起,相關公司發行的證券進入限制買入清單。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獲證監會核準并公告或者兼并收購等項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監管規則要求公告后,該相關公司發行的證券解除限制。(三)我公司處于為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投資銀行類服務的,業務部門對于服務內容和所處階段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不明確的,應當及時向合規部咨詢。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銀行部門提交的信息6、,管理并維護證券禁止買入清單,并在系統中進行設置,禁止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賬戶買入該證券。第十三條 公司禁止不同賬戶間的對敲。風險控制部通過交易系統事前設定防止對敲的功能,防止可能構成對敲交易的后一筆委托報出,以阻止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與公司其他部門或業務的不同賬戶之間可能存在的對同一證券方向相反的撮合成交。信息技術中心負責相關的系統維護工作,并保證有關交易系統對敲控制功能的有效性。第十四條 開展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應建立有效的研究、決策文件管理制度。對作出的每一筆交易,應當妥善保管研究、決策、交易等的文件、會議記錄、信息系統傳遞記錄等資料,做到每一筆操作都有獨立、完整的研究和決策記錄。第十五7、條 進行股票收益互換交易銷售時,應該根據投資銀行業務部門承接相關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情況,遵守本公司關于靜默期的規定,具體是:(一)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作為相關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人、主承銷商的,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至發行日之后的40天內,股票收益互換交易銷售人員不得對外推介掛鉤相關公司股票的產品。(二)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作為相關公司再融資的保薦人、主承銷商的,自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至發行日之后的10天內,股票收益互換交易銷售人員不得對外推介掛鉤相關公司股票的產品。(三)投資銀行業務部門為相關公司提供重大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財務顧問服務的,自立項、簽訂保密協議或合作協議之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獲證監會核8、準并公告或者兼并收購等項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監管規則要求公告之日止,股票收益互換交易銷售人員不得對外推介掛鉤相關公司股票的產品。(四)我公司處于為相關公司提供其他投資銀行類服務的,業務部門對于服務內容和所處階段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不明確的,應當及時向合規部咨詢。第十六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提供產品建議和咨詢服務時,應當比照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提供投資建議或發表評論,不得對產品與其收益或市場走勢作出確定性的判斷。第十七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的設計、銷售人員在設計產品或對投資產品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公司、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推薦的產品及所掛鉤的標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第十八條 股票收益互換交易業務開展期間,應通過崗位隔離的方式,確保客戶信息在收益、使用過程中的保密、完整和可用,以確保客戶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