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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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7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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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司貸款項目風險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當貸款業務發生損失后,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公司行為。第二章 風險責任人第三條 風險責任人包括下列人員(一)對貸款項目承擔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的業務人員及所在部門負責人;(二)對貸款項目承擔審查責任的風控專管員及所在部門負責人;(三)對貸款項目決策承擔審批責任的有權審批人,公司分管領導。第四條 2、公司行政人員、財務人員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等業務環節由于故意或過失,致使公司經濟利益、名譽受損,也應當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三章 風險責任追究的范圍第五條 業務人員及所在部門負責人(一)提供的項目資料嚴重失真,導致整個項目決策錯誤而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體資格、財務報表、對外簽定的合同等虛假,資產不存在或權屬憑證系偽造,股東結構不真實或發生重大變化等未能發現或發現后沒有提示也未采取補救措施; (二)調查中對借款人的總體情況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遺漏,直接或間接導致公司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大涉訴活動;主要資產已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查封;有數額巨大的對外或有負債,如對外3、抵押貸款,足以影響公司貸款安全;環保、消防沒有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或被行政處罰停止該項經營,致使借款人經營產生重大困難;(三)對抵押物的價值嚴重高估,與實際價值相比有重大偏離,致使在貸后追償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對能夠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過失,使抵押登記無效或者存在嚴重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損失的;(四)在簽訂合同、協議、承諾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時,借款人、股東等簽名不真實,印章虛假的;(五)在貸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規定行使監管職責,嚴重疏于管理,或發現風險不報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隱瞞,導致貸款損失。第六條 風控專管員及所在部門負責人(一)貸款項目審查中,未能發現不4、合規不合法的事項,如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或行業,導致貸款損失; (二)在與借款人、保證人、抵質人等簽訂的合同、協議、承諾書、股東會決議等中出現重大失誤和遺漏,導致合同無效或重大瑕疵;(三)在放款后屬于風險控制部實施的貸后監管中,嚴重疏于管理,未按制度規定行使監管職責,最終導致貸款損失;第七條 其他人員(一)財務人員在收取利息及本金等業務活動中,有重大違規,直接或間接導致公司經濟、名譽損失的;(二)行政人員不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和公司用章規定,直接或間接導致公司經濟、名譽損失的。第八條 有權審批人有權審批人未按照公司規定,不按程序、越權審批,應承擔責任。第九條 下列情況發生,非因相關人員的主觀過錯,即5、使發生貸款損失,可以免責: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可抗力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第四章 處 罰第十條 特別規定:本制度界定的各類風險追究責任人員,在業務工作中發生道德風險,索取和收受借款人的禮金和財物(包括不限于如旅游費用、在借款人處報銷各種費用、接受貴重的禮物),損害公司利益,無論是否造成損失,一經發現,立即除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一條 對上述風險追究責任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納入公司統一的對員工的人事管理制度進行,包括:經濟處罰:扣發風險責任獎勵金、績效工資、獎金等;行政處罰:取消項目主辦人資格、降職、降級、待崗、限期辭職、解聘等;法6、律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二條 對于發生貸款損失的項目,由公司辦公會根據損失原因等情況決定對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處罰。第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原則按照主辦業務人員經濟處罰(包括扣發風險責任獎勵金、績效工資、獎金等)的20%承擔責任;風險控制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原則按照風控專管員經濟處罰(包括扣發風險責任獎勵金、績效工資、獎金等)的20%承擔責任;公司總經理、公司分管領導按照業務人員、風控專管員經濟處罰的10%承擔責任。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風險控制部會同相關部門,查清事實,確定責任人及責任大小,提出初步的風險責任追究方案;(二)行政管理部根據公司人事管理等相關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辦公會審議;(三)公司辦公會對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形成決議;(四)責任人可申請公司辦公會復議一次;(五)公司辦公會復議;(六)實施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