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計結算業務印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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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80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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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會計結算業務印章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進一步防范風險,規范業務印章的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及銀行印章管理辦法,特制訂本業務印章管理規定。一、業務印章的種類、用途、規格、數量(一)按監管機構的規定領用或刻制的印章1、匯票專用章用途:用于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的背書等等。規格:圓形,直徑30mm,邊粗1mm,行名字體為黑體,其它所刊漢字為宋體,須有“匯票專用章”字樣和12位銀行機構代碼(即支付系統行號)。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枚。對于2、票據業務集中在分行本部辦理的,分行本部可以單獨申請刻制一枚匯票專用章。2、結算專用章用途:用于發出委托收款等結算憑證,結算業務的查詢、查復書、貼現與轉貼現銀行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等等。規格:圓形,直徑30mm,邊粗1mm,行名字體為黑體,其它所刊漢字為宋體,須有“結算專用章”字樣和12位銀行機構代碼(即支付系統行號)。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枚。對于票據業務集中在分行本部辦理的,分行本部可以單獨申請刻制一枚結算專用章。3、本票專用章用途:用于簽發銀行本票。規格:按當地人民銀行規定刻制。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枚。4、同城清算專用章(嵌有日期)用途:用于同城票據交換提出的憑證、退票通知書等等。規格3、:長方形,長40mm,寬30mm,邊粗1mm(如當地人民銀行統一刻制,應按其規定執行)。數量:每個機構按當地人行的規定刻制一套(枚),可按清算場次編號如(1)、(2)或午場、晚場等。5、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用途:用于開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專用印章。規格:圓形,直徑35mm,邊粗1mm(如當地外管局統一刻制,應按其規定執行)。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枚。6、“假幣”印章用途:收繳假幣時在假幣或專用封裝袋上加蓋戳記的專用印章。規格:長方形,長75mm,寬30mm。印章上方為“假幣”字樣,下方為各省簡稱和金融機構編號(我行印章上的金融機構編號按“303”編寫,其中“303”代表銀行,第4至第7位為我4、行4位機構號,最后一位為識別碼,暫規定全部為“1”,如同一個機構號下需要刻多枚的,可在代碼后附上英文字母。如當地人民銀行統一刻制,應按其規定執行)。數量:可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須統一編號(如當地人民銀行另有規定,應按其規定執行)。(二)我行自行設計、刻制的印章1、行名業務專用章(1)柜臺業務專用章(對公)用途:用于對公柜臺辦理各項業務時對外出具的各類業務單證(如:開戶證實書、資信證明、申請書回單、掛失回執等)、報表等;用于系統內往來雙方預留印鑒的簽章,以及對業務部門出具的各類業務回單(如:保證金業務開戶、劃款/銷戶、凍結/解凍通知書回執等)和報表等。規格:圓形,直徑35mm,邊粗1mm。5、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枚。(2)柜臺業務專用章(對私)用途:用于對私柜臺辦理各項業務時對外出具的業務單證(如存單、存折、存款證明、理財權利憑證、掛失回執等)和報表等;用于對內出具的各類業務回單(如凍結、解凍通知書回執等)和報表等。規格:圓形,直徑35mm,邊粗1mm。數量:可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須統一編號。(3)運營管理部業務專用章用途:用于分行運營管理部集中處理中心、現金中心等對內和對外出具的非賬務類業務的回單、重要單證和報表,或作為系統內往來雙方預留印鑒的簽章。規格:圓形,直徑35mm,邊粗1mm。數量:可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須統一編號。2、業務訖章(嵌有日期):用途:用于加6、蓋在已經辦理完畢的現金、轉賬業務涉及的票據、記賬憑證、客戶回單等相關憑證上。規格:等邊三角形,每邊長40mm,邊粗1mm。數量:可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須統一編號。3、受理憑證專用章(嵌有日期)用途:用于加蓋在對公、對私柜臺受理客戶(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進行業務處理的票據業務所涉及的各類憑證回單上。規格:菱行,每邊長35mm,縱向對角線長35mm,邊粗1mm(如當地人民銀行統一刻制,應按其規定執行)。該印章上還必須刻有“收妥作數”字樣。數量:可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須統一編號。4、業務用個人名章用途:會計結算人員辦理會計結算或現金出納業務時使用。規格:由分行自行確定。數量:可按會計7、結算及現金出納用途為每個柜員各刻制一枚。5、存放同業賬戶的預留印鑒用途:各分、支行經總行審批同意后開立的存放同業賬戶的預留印鑒,加蓋在結算憑證上,用于劃轉同業賬戶資金等。規格:預留印鑒包括行名財務專用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名章,可參照當地單位預留印鑒的規格由分行確定。數量:每個機構只能刻制一套。6、外幣代兌業務專用章用途:我行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時,加蓋在“兌換水單外幣代兌機構專用”上,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規格:圓形,直徑35mm,邊粗1mm,字號根據所刻內容的多少由分行自行確定。數量:每個代兌機構原則上限刻1枚。代兌業務量大的代兌機構經批準,可根據需要刻制多枚8、,但授權機構必須統一編號。注:以上所有我行自主刻制的業務印章(已經明確字體的印章和個人名章除外),字體一律采用宋體,銅質刻制,印模詳見銀行會計結算業務印章式樣(附件一)。二、業務印章的刻制(一)匯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的刻制1、由分行按照銀行銀行匯票機構管理辦法的要求上報相關資料,總行按季批準新的銀行匯票機構后,會將刻制印章的通知發給刻字廠,由其按要求制作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印模和結算專用章,并寄送給分行指定的聯系人。2、未取得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新設機構,因辦理商業匯票業務需要申請先行刻制匯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的,或者在用的匯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因磨損需要刻制新章的,分行均應以行發文的形式9、向總行提出申請,注明申請的事由、行名、12位行號、相關印章寄送的地址及收件人等信息??傂袘{以通知刻字廠,由其按要求刻制相關印章,并及時寄送給分行指定的聯系人。未取得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新設機構申請先行刻制匯票專用章時,還應同時向總行上報“章證分管人員情況表”(包括分管人員和備崗人員情況,見銀行銀行匯票機構管理辦法附件二),并承諾未取得銀行匯票資格前不簽發銀行匯票。(二)其他業務印章的刻制1、本票專用章按當地人民銀行規定刻制。2、其他業務印章:我行自行設計、刻制的印章,由總行運營管理部制定規格標準,由各分行按總行的規格標準刻制;若各分行根據當地特色業務的需要自行設計、刻制柜臺業務印章,應由分行運營10、管理部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和分行辦公室規定印章的用途、規格標準和數量,統一刻制并報總行運營管理部、辦公室和相關業務部門備案;業務用個人名章可由分行或支行統一刻制;同業賬戶預留印鑒中的個人名章,應經本人書面授權后由分行或支行統一刻制。若當地人民銀行或外管局統一刻制上述部分業務印章,應按當地規定執行。各分行應在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密性好、質量高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各類業務印章。各類會計結算業務印章不得為原子印章。社區銀行的業務印章可以按管轄支行的業務印章順序編號刻制,也可直接刻制社區銀行的名稱。三、業務印章的領用(一)印章的領取應嚴格執行逐級負責、雙人領送原則,各分、支行應確保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的安全。(11、二)分行運營管理部在收到廠家寄送的業務印章或從當地監管機構、印章刻制單位領回業務印章后,兩名保管人員應使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印章信息管理”功能模塊預留印模,詳細登記印章名稱、發放單位,并通知轄屬機構領用。在轄屬機構領出前,印章實物應由分行運營管理部指定兩名印章管理人員雙人入保險柜(箱)保管。原則上支行不能自行刻制業務印章,如支行自行刻制了業務印章也應由分行代為使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印章信息管理”功能模塊預留印模。其中業務用個人名章是否錄入“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可由分行自行決定。若因給人行繳款、報送報表、在分行預留印鑒等,當地監管機構或分行已經預留名章印模的,應該作為預留12、印鑒個人名章管理,必須錄入“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匯票專用章印模應作為重要物品保管,并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物品管理模塊”中登記。(三)領用印章時,可采取三種方式:領用行派人向上級行領用、上級行派人運送到轄屬機構辦理交接、委托押運公司運送,并注意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選擇相應的領用方式。1、采用下級領用方式的,兩名領用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工作證)及單位介紹信,在介紹信中注明姓名、證件種類、號碼及發證機關等領用人信息。運營管理部印章管理人員應認真審核后留存單位介紹信,從保險柜(箱)雙人取出印章,再與轄屬機構領用人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辦理交接登記。單位介紹信應由印13、章管理人員專夾保管,按年裝訂保管。2、采用上級行運送方式的,應由兩名運送人員與轄屬機構兩名接收人員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辦理交接登記手續。3、采用委托押運公司運送方式的,應比照各分行制訂的統一配送現金的流程辦理,其中下級行向上級行拍發自由格式請領報文時,應在報文中注明下級行兩名印章接收人員的姓名、柜員號(必須是“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用戶),以便上級行辦理系統交接手續。同時,各行應該將印章和重要空白憑證分開押運,以降低風險。(四)二級分行、各支行在領回或接收印章后,應比照“三、(二)”及“三、(三)”的流程在本機構的“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并與轄內網點或印章保管使用人辦理交接14、登記手續。社區銀行應從管轄支行領用印章。四、業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一)各類業務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按照“誰保管、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責任,不得相互借用或幾個人同時共用一枚印章,嚴禁托人代管。(二)各類業務印章應嚴格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嚴禁未經審批在對外出具的證明文件上加蓋印章;嚴禁在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或紙張上預先加蓋印章備用;嚴禁在未辦理的業務憑證上加蓋印章,制造虛假回單。加蓋帶日期的業務印章時,要保證印章日期與業務發生日期一致。(三)各類業務印章的分管必須遵循“分管分用、與崗位匹配、相互牽制”的原則,如:1、保管匯票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空白銀行匯票、空白銀行承兌匯票、華東三省一市匯15、票及貼現票據等;2、保管柜臺業務專用章(對公)或運營管理部業務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單位開戶證實書、單位定期存單、權利憑證等重要空白憑證;3、保管同城清算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當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據交換業務的提出票據上加蓋的其他章戳;4、存放同業賬戶的預留印鑒中的行名財務專用章及個人名章必須分別由兩個人保管;5、臨時派出柜臺的柜員只能保管柜臺業務專用章(對私)和業務訖章等等。上述1、和2、中印章和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人,總行已經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統一錄入為互斥關系。其他分行印章間或印章和重要空白憑證間存在不能由一人兼管情況的,分行應該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統一錄入為互斥關系。(四)各16、行應為業務人員配備帶鎖的印章箱(盒);為社區銀行低柜柜員配備專用保險箱,且存放在相對封閉的區域。業務人員在營業時間內臨時離柜,應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營業終了,應將印章放入帶鎖印章箱(盒),再放入監控攝錄范圍內的封閉場所的保險柜(箱)保管。社區銀行的業務印章日終存放在社區銀行有監控的自助設備加鈔室(或庫房)內的不可移動的保險柜中保管。嚴禁直接將業務人員保管的業務印章放入抽屜或公用的保險柜中存放。臨時派出柜臺的柜員日終應將業務印章帶回網點保管。對于業務人員個人名章,也要比照其他業務印章,做到離柜鎖章,妥善保管。(五)業務人員崗位調整時,必須與本機構印章管理人員辦理印章交接、登記手續(個人名17、章除外),并由柜臺經理(或支行行長、支行主管行長、分行結算管理人員、社區銀行店長)監交。印章日后(一個月內,下同)不需調整給他人使用的,應按停用印章上交分行統一保管;日后仍須繼續使用的,應由柜臺經理(或柜臺經理備崗、對私業務主管)和其他人員雙人封包,在封面上注明印章名稱,在騎縫處雙人簽字后入本機構保險柜(箱)保管,以備日后使用。(六)業務印章如發生丟失,應立即逐級上報。若從當地監管機構領用的印章丟失,還必須立即向刻制機構報告;若存放同業賬戶預留印鑒丟失,還應立即到所有同業賬戶開戶行辦理預留印鑒變更手續。發生業務印章丟失后,必須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隱患和不良影響,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18、進行問責。(七)按編號管理的業務印章,丟失后補制時應順序編號,不得與原印章號碼相同。丟失的印章號碼作廢,不得再用。如果丟失的為無號碼印章,補制的印章必須與原印章有明顯區別。磨損后重新刻制的印章,可與原印章號碼相同,原印章應按停用印章的規定及時上繳。五、業務印章的停用、作廢與銷毀(一)因機構撤并(更名)、業務變動、印章磨損等原因,業務印章停止使用時,應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等,并及時上繳上級行。(二)向上級行上繳停用或作廢的業務印章(含匯票專用章印模,個人名章除外)時,各級行應填寫銀行業務印章上繳清單(附件二,以下簡稱“上繳清單”)一式兩份,并加蓋“柜臺業務專用章(對19、公)”,按照“三、(一)”的要求雙人運送、上繳分行運營管理部。分行兩名印章管理人員應與上繳人員分別在“上繳清單”上簽字,加蓋分行運營管理部公章后,將一份“上繳清單”返還給上繳人員。同時,兩名交出人員和兩名接收人員應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交接登記。對于下級行上繳的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印模和結算專用章,分行運營管理部應定期上繳總行運營管理部。上繳時,分行運營管理部填寫一式兩份“上繳清單”并加蓋運營管理部公章,由兩名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分行介紹信運送至總行。各級行上繳業務印章后,接收行返回的“上繳清單”應專夾保管,按年裝訂保管。對于下級行上繳的其他業務印章,分行運營管理部應及時交接給20、分行印章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并與印章管理人員進行交接登記。若因崗位調整,業務用個人名章(不含預留印鑒個人名章)不再使用的,可由原使用人自行保管,如已在“柜臺結算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應及時從系統中注銷。 (三)對于作廢的業務印章應根據我行銷毀印章的工作流程,由分行運營管理部、監察保衛部門、辦公室共同組織業務印章的銷毀工作。以上三個部門分別派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負責業務印章的銷毀工作。工作小組應先將待銷毀的業務印章加蓋印模,再登記銷毀清單,記錄待銷毀業務印章的名稱、編號、數量、銷毀日期等。工作小組共同監督銷毀的全部過程,完成銷毀工作后,小組成員在銷毀清單上的“銷毀人”、“監銷人”欄簽字確認。銷毀清單由分行辦公室、運營管理部按照我行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按期歸檔,保存期限為15年。六、業務印章的檢查(一)各機構應按銀行營業機構自查規定的要求進行業務印章的自查。(二)分行運營管理部結算督導人員應按銀行結算督導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法和頻率對業務印章進行督導檢查。七、其他規定(一)單位介紹信、印章上繳及銷毀等相關各類資料、清單及已經停止使用的銀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記簿,應按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保管15年。(二)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或保管業務印章的,對有關責任人按照銀行問責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八、本辦法由總行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